有的创办人不想出现在公开的股东名单上;有的外国投资者被告知「执照要有一个本地人的名字挂在股份上」;有的集团只是想让别人代持一股,方便行政。这三种人问的是同一个问题:在马来西亚把股份放在别人名下可不可以?放过去之后,我到底还拥有什么?这个答案在 2024 年之后已经变了,而做得最差的那种代持,可能连股份本身都拿不回来。
快速答案(截至 2026 年 10 月):可以。在马来西亚,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代持股东(挂名股东)是合法的,但它已经瞒不过 SSM。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2016 年公司法令》第 60A–60E 条要求把真正的所有人登记并申报为受益所有人(BO),20% 的持股门槛明确把代持算在内。对公司而言,权利属于登记在册的股东(第 101 条)。如果用代持来规避法定的持股规定,法院可能拒绝执行,股份就留在代持人手里。
| 问题 | 2026 年 10 月的规定 | 依据 |
|---|---|---|
| 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是谁? | 股份的最终所有人,不包括任何形式的代持人 | 公司法令第 2 条(A1701 修正) |
|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是谁? | 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包括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人 | 第 60A(1) 条 |
| 持股门槛 | 直接或间接持有 20% 或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明确包括代持;低于 20% 也可能因控制权被认定 | SSM《受益所有权指南》(2025 修订版) |
| 新公司期限 | 委任秘书后 60 天内取得资料;这 60 天已包含 14 天登记和 14 天申报 | 指南第 20(a) 段 |
| 之后的变更 | 收到资料后 14 天内登记,登记后 14 天内报 SSM | 第 60C(4)、60B(3)–(4) 条 |
| 违反登记义务 | 罚款最高 RM20,000,定罪后每天另加最高 RM500 | 第 60B(6) 条 |
| 向注册官作虚假陈述 | 最高监禁 10 年、罚款 RM300 万,或两者兼施 | 第 593 条 |
| 在公司这边,谁能投票、收股息? | 公司可以只把登记在册的股东当作有权的人 | 第 101(2) 条 |
代持股东到底是什么
代持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也叫挂名股东)是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个人或公司,而经济利益和决定权属于另一个人。这里同时存在两层关系,适用的规则不一样。
- 代持人与公司之间。适用公司法令。名字登记在名册上,就是法定所有权在此人名下的初步证据(第 101(1) 条)。在第 147 条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只把此人当作唯一有权投票、接收通知、收取分派并行使其他股份权利的人(第 101(2) 条)。
- 代持人与真正所有人之间。适用你们之间的信托文件,是一项私下义务。代持人不照做,你要找的是代持人,通常得上法院,而不是找公司。公司也不会因为股份名册而受信托通知的约束(第 110(4) 条)。
所以这种安排在发生第一次纠纷之前都显得很安全。文件给你的是一项请求权,名册给代持人的是实际权力。规范的马来西亚代持股服务,主要就是在缩小这两者之间的差距。

2024 年的变化:能瞒公众,瞒不了 SSM
《2024 年公司(修正)法令》(A1701)在公司法令中加入第 8A 分部,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此前受益所有权主要靠指南规范,现在写进了法律,并且设有罪责。
| 条文 | 要求 | 谁要承担 |
|---|---|---|
| 第 60B 条 | 备存受益所有人名册,向 SSM 申报变更,已退出者的资料保存 7 年 | 公司及每一位高级职员 |
| 第 60C(1)–(3) 条 | 公司必须发书面通知,询问股东及有理由怀疑的人,谁是受益所有人 | 公司及每一位高级职员 |
| 第 60C(8)–(9) 条 | 不理会通知,或明知或轻率地作虚假回答,都构成犯罪 | 代持人及任何收到通知的人 |
| 第 60D 条 | 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受益所有人的,须尽快通知公司,并申报变更和退出 | 真正的所有人本人 |
| 第 588(2) 条 | 未列明罚则时:个人最高 RM50,000、监禁 3 年或两者兼施;其他主体最高 RM50,000 | 任何违法者 |
因此,以前那句「你的名字哪里都不会出现」现在只对了一半。代持人的名字会代替你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公开查公司资料时看到的也是它。而你的名字会进入受益所有人名册,并报给 SSM。这些资料只有部长规定的人员才能查阅(第 60B(9) 条),这才是还剩下的那部分隐私:防的是竞争对手和好奇的第三方,不是监管机构。银行也会按自己的受益所有人客户尽职调查规定单独询问。
这项测试还会把一些自以为不受影响的人算进去。持股不足 20% 的人,仍可能因最终有效控制权(例如有权任免掌握董事会多数票的董事)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创办人自己名下留 15%,再指示代持人持有 60%,两方面都算受益所有人。
哪些用途合法,哪些不合法
法律风险更多取决于这个安排为什么存在,而不是文件怎么写。同一份信托声明,在一家公司很平常,在另一家公司可能无效。
| 目的 | 一般可行吗? | 原因 |
|---|---|---|
| 不出现在公开名册上,但已向 SSM 申报 | 可行 | 没有规避任何规定,监管机构掌握真实情况 |
| 集团或行政安排,例如由公司代持 | 可行 | 同上,前提是最终能追溯到自然人 |
| 向 SSM、银行或债权人隐瞒所有权 | 不可行 | 触犯第 8A 分部和第 593 条;目的是欺诈的话风险更大 |
| 挂一个马来西亚人的名字,以满足外资持股条件 | 不可行 | 监管机构可以看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批准可能不保 |
| 挂土著(Bumiputera)的名字,以满足执照、合约或股权条件 | 不可行 | 法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帮助真正的所有人 |
如果有人是因为执照条件才建议你找代持,请先停下来,读一读我们关于外资持股与实收资本规定的文章。很多行业在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允许 100% 外资。而真正有本地股权要求的,比如 CIDB 土著地位,看的是真实的所有权,代持满足不了。
法院怎么看待用来规避规定的代持
以下三个判决,依据的是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 Donovan & Ho 的摘要,我们没有读完整判词,引用前请让律师核对原文。
- Hasmah Bte Abdul Rahman v Kenny Chua Kien Lam [2006] 5 MLJ 236(联邦法院)。股份无偿放到代持人名下,用来制造已满足 30% 土著股权要求的假象。真正的所有人要求归还时,法院认定该信托因违法而受污染,让股份「留在原处」,也就是留在代持人手里。
- Malayan Banking Bhd v Neway Development(联邦法院,2017 年)。沙巴的原住民土地通过原住民代持人持有,并签有信托契约和授权书。法院认为后续相关文件同样受污染,连银行贷款也包括在内。
- Alor Setar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EE Engineering(高等法院,2026 年报道)。法院审查一份所谓的建筑分包合约是否属于「Ali Baba」安排,即土著承包商收费出借资格。这个案子涉及合约而不是股份,但说明同样的问题今天依然存在。
教训很简单:在这些出事的案例里,法院不会去救设计这个安排的人。文件写得再好,也救不了违法的目的。

代持协议要写哪些内容
目的正当时,文件决定了你能把风险缩小多少。一页纸的「我代你持有」远远不够。
- 信托声明。写明是哪些股份,确认由真正的所有人出资并享有全部利益,并说明目的。
- 投票和信息条款。代持人只按书面指示投票,收到通知立即转交,不得就股份另行签署任何文件。
- 股息条款。公司把股息付给登记股东,所以协议要写明代持人必须转付,以及多久内转付。公司怎么派息,见 Sdn Bhd 派发股息指南。
- 归还机制。规定一经要求就要转回,并由真正的所有人或指定保管人持有已签署的转让文书(第 105 条)。签字之前就要和顾问确定日后如何填日期、如何盖印花,空着日期的表格不等于一套可行的流程。
- 配合申报。双方同意如实、按时回复第 60C 条通知。代持人不能合法地承诺替你保密。
- 赔偿和费用。真正的所有人承担代持人正当履职的费用;代持费可以避免日后有人说股份是赠与。
- 突发情况。代持人死亡、破产、辞任、失联以及更换代持人,每一种都要写明处理流程。
- 核对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有转让限制或优先购买权,要确认这些条款不会挡住股份转回。
办理步骤、时间和费用
| 步骤 | 内容 | 通常时间或期限 |
|---|---|---|
| 1. 目的审查与 KYC | 确认真正的所有人,审查资金来源,并对照执照条件检查目的 | 第 1 周 |
| 2. 文件 | 准备并签署信托声明、赔偿承诺和转让文书 | 第 1 周 |
| 3. 股份到位 | 注册时配股,或按第 105 条转让,并办理印花和更新名册 | 第 1–2 周 |
| 4. 受益所有人申报 | 公司发通知,登记真正的所有人,报 SSM | 14 天内登记,14 天内申报 |
| 5. 年度复核 | 在年报前确认资料,年报现在要附受益所有权资料 | 每年;年报在周年日后 30 天内递交 |
把现有股份转过去,就是一次普通的股份转让,需要 Form 32A、董事会程序和印花税局估定。一般转让按对价与净有形资产(NTA)较高者的 0.3% 计印花税。受益权没有转移的代持转让,估定方式可能不同,请送估定,不要自行假设。具体操作见我们的马来西亚股份转让服务和印花税指南。我们的代持服务 RM 36,000 起,反映的是所承担的责任和期限;报价很低的代持,更要问清楚出事时怎么办。

代持最常在哪里出问题
- 代持人去世。股份进入遗产,你要去说服可能根本不认识你的遗嘱执行人或家属履行信托。见股东去世后的股份转移。
- 代持人破产或被起诉。债权人看到的是登记股东。你的权利要靠证明,而没填日期或不正式的文件证明力很弱。
- 关系破裂。当年答应帮忙的朋友或员工拒绝签字,或者不按你的意思投票。根据第 101 条,在法院另有裁定之前,公司可以照名册办事。
- 代持人同时是董事。听命行事并不能减轻董事本身的义务和责任。详见居民董事与代持董事一文。
- 退出时。买方尽职调查会问名册和受益所有人记录为什么不同,并要求所有权清晰。出售前解除代持很常见,也要花时间。
- 记录没有更新。股份变动或加了控股公司之后,没人更新受益所有人名册。这项违规由公司和每一位高级职员承担。
怎么判断
- 目的是不出现在公开名册上:可行。请用专业代持人,文件齐全,并如实申报受益所有人。
- 目的是满足外资或土著股权条件:不要做。改用真正的合作伙伴、其他执照途径或调整业务范围。
- 想借本地伙伴的名字增加信誉:让对方成为真正的股东,并配上写好的股东协议和章程。
- 已经有一个不正式的安排:现在就检查。看 SSM 申报的是谁,并趁代持人还在世、联系得上、愿意配合时把手续补好。
ONEKEY BIZ 会先审查目的;如果真正的所有人不愿披露,或目的是规避执照条件,我们会拒绝。目的正当的,我们的马来西亚挂名股东服务涵盖 KYC、信托文件、股份登记和持续的受益所有权申报,也可以搭配马来西亚公司秘书服务。本文只是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咨询马来西亚律师。签任何文件之前,欢迎先和我们聊聊你想达到什么目的。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代持股合法吗?
合法,只要目的正当,例如不出现在公开的股东名册上,并且真正的所有人已按《2016 年公司法令》第 60A–60E 条登记和申报为受益所有人。但用它向 SSM 隐瞒所有权,或规避外资、土著股权条件,就不合法。
用了代持,我还要申报吗?
要。第 2 条明确规定代持人不是受益所有人。如果你最终直接或间接持有 20% 或以上,或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你就是受益所有人。你本人有义务通知公司(第 60D 条),公司要登记并报 SSM。股东名册可以显示代持人,受益所有权记录必须显示你。
本地人代持可以满足执照的本地或土著股权要求吗?
不可以。如果条件要求真实的本地所有权,名册上的名字满足不了,监管机构可以查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在 Hasmah v Kenny Chua [2006] 5 MLJ 236 案中,为了看起来符合土著股权要求而放在代持人名下的股份,真正的所有人起诉时仍留在代持人手里,因为该信托受违法性污染。
代持人拒绝转回股份或去世怎么办?
公司可以继续把登记股东当作股东(第 101 条),所以你要向代持人或其遗产主张信托权利,通常要上法院。好的文件有帮助:清楚的信托声明、已签署的转让文书和更换代持人的流程。但如果目的违法,这些文件也帮不上忙。
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开公司需要代持吗?
通常不需要。外国人可以直接持有 Sdn Bhd 的股份,很多行业在符合资本和执照规定时允许 100% 外资。每家公司真正需要的是一位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的董事,而这位董事不必持股。
相关代办服务
这篇文章讲的流程,以下服务我们可以直接替您办完。
- 挂名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服务以书面信托安排由挂名人代持股份——并依现行法律,把真正的受益所有人如实向 SSM 申报。
- 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注册全流程在 SSM 注册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
- 公司周年申报(Annual Return,第 68 条)按时向 SSM 提交公司年度周年申报。
资料来源与参考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