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概述
委任马来西亚居民出任公司合规董事,满足 2016 年公司法 Section 196 关于至少一名董事须常居马来西亚的要求——以年度服务形式提供,并配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文件。
服务包含
- 常驻董事委任与任职同意书(Section 201)
- 代理协议与弥偿保障文件
- 向 SSM 提交 Section 58
- 年度审查与续约
所需文件
- 拟用公司名称(1–3 个备选)
- 董事与股东身份证 / 护照复印件
- 每位董事的住址证明
- 业务性质 / 经营范围说明
- 拟定实收资本与股权比例
注意事项
- 至少一名董事须常居马来西亚(可咨询我们的代理董事安排)。
- 公司名称须经 SSM 查册并核准方可使用。
- 大多数行业允许 100% 外资持股。
常见问题
Resident Director Service 需要多久?
一般时长:3–5 个工作日(按年服务)。正式开始前,我们会在免费咨询中确认具体时间表。
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拟用公司名称(1–3 个备选);董事与股东身份证 / 护照复印件;每位董事的住址证明;业务性质 / 经营范围说明;拟定实收资本与股权比例。
谁需要这项服务?
暂无马来西亚常驻董事的外国创办人。
费用是多少?
我们采用固定报价——免费咨询后您会收到书面完整报价,确认后才开始工作,无任何隐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