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几周就会有一家中资集团带着同一个计划来找我们:他们本来就在往自己的马来西亚工厂调人,认识一批缺工的承包商,于是想把这件事做成一门生意。有人把它包装成「外包公司」,有人叫「人力资源服务」,还有人干脆在现有的 Sdn. Bhd. 里加一条猎头业务线。这三种做法撞上的是同一部法律。1981 年私人职业介绍所法令(Act 246)经 2018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修正案重写之后,把「招聘活动」变成了一项须持牌经营的业务:持牌人必须是依 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的公司,且股份的 51% 必须由马来西亚公民持有;三类执照各自绑定最低实收资本与一笔现金保证金;无照从事招聘活动的罚则是最高 RM200,000 罚款或三年监禁。本文讲清楚:到底什么行为需要执照、三类执照各要花多少钱、你能向谁收多少费、为什么「外包」不是绕开执照的捷径,以及外资集团现实中真正走得通的三种结构。
决定整个结构的那一句话
先从股权规定说起,因为对外资投资人来说,这一条决定了后面的内容对你而言是一份商业计划,还是一场合伙谈判。
2018 年修正案之后,私人职业介绍所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是依 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的法人团体——独资与合伙已不能持牌——并且股份总额的至少 51% 必须由马来西亚公民持有。这里没有制造业那种由 MIDA 批准即可保留 100% 股权的通道,也没有分销贸易领域里靠提高实收资本换取 100% 持股的空间。你想持有这张牌照,就最多只能持有持牌公司的 49%。
什么才算「招聘活动」
执照约束的是行为,不是你名片上的头衔。Act 246 规管的是「私人职业介绍所」这门生意——为收取费用而把求职者与雇主撮合到一起,无论安置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求职者是不是马来西亚公民。
实务中,它覆盖的商业模式比多数创办人想象的要宽:
| 行为 | 需要执照吗? |
|---|---|
| 为自己公司招人——自家 HR、自家职缺 | 不需要。你是雇主,不是中介 |
| 猎头/高管搜寻,为客户公司推荐人选并收费 | 需要 |
| 从来源国为马来西亚雇主招募外籍劳工 | 需要——C 类 |
| 把马来西亚人安置到海外工作 | 需要——B 类或 C 类 |
| 招募外籍女佣/家庭帮佣 | 需要——B 类或 C 类 |
| 只做招聘信息平台,雇主与候选人自行对接 | 取决于你是否实际参与「安置」;不要想当然认为不需要,先取得意见 |
| 「外包」——工人由你雇用,再派到客户处工作 | 见下文;这是另一个、也更棘手的问题 |
请特别注意第一行,因为那是本文里唯一一条好消息:为你自己的运营招人——你的工厂、你的餐饮连锁、你的物流场——不是须持牌的活动。那里适用的是本地招聘前置程序与外劳配额制度,我们在本地招聘三道门槛与外劳准证与配额指南中已详细拆解,与 Act 246 无关。

三类执照,各自的持有成本
Act 246 的执照分三类,区别在于你被允许安置什么人、安置到哪里。每一类都对应一个最低实收资本,以及一笔保证金(money guarantee)——那是要交存给劳工总监的现金,不是银行担保额度,也不是手续费。它在执照存续期间一直押在那里,是日后清偿针对失职中介的索赔的资金来源。
| 类别 | 可安置范围 | 最低实收资本 | 保证金 | 每增设一家分行另需 |
|---|---|---|---|---|
| A | 仅限马来西亚境内的求职者 | RM50,000 | RM5,000 | RM5,000 |
| B | 境内与境外求职者,加境内外籍家庭帮佣 | RM100,000 | RM100,000 | RM30,000 |
| C | 境内与境外求职者,加境内非公民雇员 | RM250,000 | RM250,000 | RM100,000 |
几乎所有中资询问真正指向的都是 C 类,因为只有它覆盖「引进并安置非公民劳工」。请把资本那一行和保证金那一行合起来读:RM250,000 实收资本 + RM250,000 现金保证金,意味着在做成第一单之前就要投入五十万令吉,其中保证金不产生任何收益、也不能当营运资金用。再开一家外州分行,又是 RM100,000 押进去。
谁有资格持牌:适格性条件
资本是最容易解决的部分。真正让申请卡住的,是申请人本身的条件。
公司名称必须以「Agensi Pekerjaan」开头。这是法定的命名条件,不是品牌建议——这两个词必须置于公司名之前。它同时也是一个很好用的核查工具:当一个马来西亚「合作方」说他可以帮你处理招聘,先看他 SSM 资料上的公司名。名称不是以这两个词开头的,就不是 Act 246 的持牌人。
董事不得有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相关定罪。申请人的董事不得曾因任何与反人口贩运、强迫劳动有关的成文法罪行被定罪。考虑到马来西亚在出口供应链上曾因强迫劳动指控受挫,这一条是被实际执行的,而不只是写在纸上。
合适的营业场所。申请人必须拥有适合开展招聘活动的场所。虚拟办公地址在这里行不通,要有被实地查看的准备。
记录保存。持牌人须依规定保存安置记录,并在劳工总监要求时提交。记录须保存至少六年,未依规定保存者,罚款最高 RM20,000。
费用、有效期与续期
2018 年修正案把执照从一项象征性的登记变成了真正的监管许可,同时——算是好消息——把期限翻了一倍。
| 项目 | 2018 年修正后的规定 |
|---|---|
| 执照费 | RM500(原为 RM25) |
| 处理费 | 视事项而定,介于 RM50 至 RM300——新申请、续期、分行执照、补发 |
| 一般新申请的总额 | 申请阶段约 RM300,获批后再缴 RM500 执照费 |
| 有效期 | 24 个月(原为 12 个月) |
| 获批后的缴款窗口 | 须自批准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缴清执照费并交存保证金 |
那个「30 天」在操作上很关键:批准本身不等于发牌,在三十天内把费用缴清、把保证金押进去才等于发牌。如果一家集团没有事先在资金层面打通二十五万令吉的调拨——尤其当这笔钱来自中国、需要走境外投资与购付汇流程——很可能因为汇款延迟而丢掉一个已经到手的批准。资金要在递件之前安排好,不是在获批之后才去安排。
你被允许收多少费
收费管制是 Act 246 的另一半,而且是决定这门生意在商业上是否成立的那一半。
| 被安置者身份 | 可向求职者收取的费用上限 |
|---|---|
| 马来西亚公民 | 不得超过首月基本工资的 25% |
| 非公民雇员 | 不得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 |
由此推出两个结论。第一,做本地人才安置的中介不可能靠「向候选人收费」建立商业模式——四分之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根本谈不上收入来源,这也是为什么所有活得下去的本地中介都向雇主收费。第二,对打算做外劳生意的人更重要:向工人收取的上限是一个月基本工资,而国际方向——买家审核、进口国的强迫劳动法规、几乎所有跨国供应商行为准则里写着的「雇主付费原则」——正在把这个数字推向零。如果你的利润依赖在来源国向工人收费,那么这个模式头上挂着一个合规倒计时,与 Act 246 允许收多少无关。

为什么「外包」不是绕开执照的路
我们见到最多的方案,是彻底避开「招聘」两个字:成立一家公司,由它雇用工人,再以服务合同的形式把人派到客户工厂——没有安置、没有中介、不适用 Act 246。理论上是这样。
但它撞上三条互相独立的规则。
移民与配额制度是绑定雇主的。外劳配额与准证是按指定的雇主、指定的行业、指定的工作地点批出的。自外包争议以来的政策方向,是让真正使用劳动力的一方作为雇主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一个中间人握着准证、再把人租出去。把「持证方」与「工作地点」分离的结构不是聪明的架构设计,那正是执法所针对的架构。
1955 年雇佣法令认得你是什么。与主承包方订约供应劳动力的人,属于 1955 年雇佣法令第 33A 条下的劳务承包商(contractor for labour),须向劳工总监履行登记义务;更关键的是,主承包方对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结构并不会让客户的责任消失——而「让责任消失」恰恰是客户以为自己买到的东西。
招募这一步仍然是招募。即使供工安排的合同做得很干净,去来源国挑人、把人带进马来西亚安置,这个动作本身就是招聘活动。把随后的关系称为「由我们雇用」,并不能追溯地让前面的招募变成无需持牌。

罚则
| 违规行为 | 罚则 |
|---|---|
| 无照从事招聘活动 | 罚款最高 RM200,000,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 |
| 未依规定保存并提交记录 | 罚款最高 RM20,000 |
| 收费超过法定上限 | 构成本法令下的罪行;执照有被吊销之虞 |
| 保证金被动用后未补足 | 执照被暂停或撤销 |
当同事提议「先做起来,牌照以后再补」时,请把 RM200,000 这个数字念给他听。它取代的是一个小一个数量级的旧罚则——之所以要改,正因为旧数字比守法还便宜。
沙巴与砂拉越是另外的辖区
Act 246 与半岛劳工局(JTKSM)管不到东马。沙巴、砂拉越各自通过 JTK Sabah 与 JTK Sarawak 管理本州的职业介绍所发牌,并且拥有各自独立的移民自主权与劳工法令。半岛的执照不能授权你在亚庇或古晋从事安置活动,东马的工作准证也是州事务——详见我们的沙巴砂拉越经商指南。计划做全国布局的集团,请按两到三次发牌流程做预算,而不是一次。

外资集团现实中真正走得通的三种结构
一、不持牌,直接买服务。对绝大多数制造业客户,这才是正确答案。雇用你自己的工人不需要中介执照,你需要的是一家合规的持牌 C 类中介作为供应商,加上一份把合规义务放到该放的位置的合同。核查三件事:对方公司名是否以「Agensi Pekerjaan」开头、执照类别是否覆盖你要办的事、招聘费用的立场是否白纸黑字写明——如果母集团的客户在欧美,其供应商准则几乎一定要求「工人零付费」。
二、与马来西亚伙伴做 49% 的合资。可行,也常见。真正要谈妥的,是那些在关系破裂时才见真章的条款:谁控制持牌实体、合作终止时执照怎么办、保证金由谁出资以及退出时归属于谁,以及一份不会踩到公司法陷阱的股东协议保留事项条款——相关坑位见合资与股东协议指南。一个由马来西亚伙伴挂名持有 51% 的「合资」不是结构,那是一门加了额外文书的无照生意。
三、干脆把内部 HR 能力建起来。如果真实目标是为自己的马来西亚运营稳定供人,而不是开一条新的收入线,那么发牌问题整个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常规的雇主义务栈:聘用外籍人士前的本地招聘前置程序、配额与人头税,以及1955 年雇佣法令下的 HR 合规底线。这是一条走熟了的路,全程没有任何 51% 的天花板。
如果你决定要做,现实的推进顺序
先确认类别——要做外劳,就是 C 类。把现金算清楚:RM250,000 实收资本、RM250,000 保证金,加上分行保证金,再加上营收之前的场地与人力开支。诚实地把股权定在 51/49,伙伴要做过尽调,条款要落到纸面。以「Agensi Pekerjaan」前缀注册公司,公司章程要反映合资条款。确认没有董事存在会导致不合格的定罪记录。租下真实的办公场所。向 JTKSM 递件,并准备好在获批后三十天内把执照费与保证金到位——「中国那边汇款慢」不是劳工局会接受的理由。
马来西亚之所以要这样管人力中介,是因为不管的时候发生过什么。把 Act 246 当成需要绕开的障碍的集团,往往最后出现在执法统计里;把它当作一门经得起查的生意的入场费的集团,往往能在买家审核中留住客户。如果你想在投入资本之前,先把股权问题、资金计划与发牌路径对着你自己的真实模式评估一遍,欢迎与我们联系;而如果你真正需要的其实是为自家马来西亚实体做合规招聘,而不是开一家中介公司,那就从正确的公司架构开始。
常见问题
100% 外资公司可以持有马来西亚的人力中介执照吗?
不可以。自 2018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修正案起,申请人必须是依 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的公司,且至少 51% 股份由马来西亚公民持有。这里没有制造业或大多数服务业那种靠提高资本或 MIDA 批准换取 100% 持股的通道。SSM 会照常给你注册 100% 外资公司,劳工局只是不会给它发牌。外资现实的上限是持牌实体的 49%。
我为自家工厂招工,需要这张执照吗?
不需要。为自家职缺招人,你是雇主而非中介,Act 246 不适用。适用的是常规雇主义务栈——聘用外籍人士前的本地招聘前置程序、外劳配额与人头税,以及 1955 年雇佣法令下的 HR 合规。只有当你收费把人安置到别人的公司时,才需要执照。
一张 C 类执照到底占用多少现金?
C 类需要 RM250,000 实收资本与 RM250,000 保证金——保证金是交存给劳工总监的现金,不是银行担保额度——每增设一家分行再加 RM100,000。这意味着在做成第一单之前就要投入五十万令吉,其中保证金属于不产生收益的受限资金。执照费 RM500,处理费 RM50–RM300;两者均须在批准通知发出后 30 天内缴清。
开一家「外包公司」向客户工厂供工,合法吗?
它在三条独立规则下都站不住。外劳配额与准证是按指定雇主、行业与工作地点批出的,而执法方向是让真正使用劳动力的一方承担雇主责任。与主承包方订约供应劳动力的人,属于 1955 年雇佣法令第 33A 条下的劳务承包商,需履行登记义务,且主承包方对工资负连带责任——客户的责任并不会因此消失。而从来源国挑人、带人入境安置这个动作本身仍是需持牌的招聘活动,不管下游关系叫什么名字。
怎么核实一家马来西亚招聘合作方是否真的持牌?
先看 SSM 资料上的公司名:持牌人的名称必须以 「Agensi Pekerjaan」 开头。然后要求看执照原件,核对类别是否覆盖你要办的事——只有 B 类或 C 类才涉及非公民与海外安置。确认执照在有效期内(期限为 24 个月),并把招聘费用的立场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母集团的客户在欧美,其供应商准则几乎一定要求「工人零付费」。
资料来源与参考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JTKSM) —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Act 1981 (Act 246) — JTKSM reprint (PDF)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 JTKSM
- Kementerian Dalam Negeri (MOHA) — Current Policies on Recruitment of Foreign Workers
- Jabatan Tenaga Kerja Sarawak — Application of Licence for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y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