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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在马来西亚做人力中介与劳务派遣:Act 246 下的「Agensi Pekerjaan」执照——为什么 51% 股权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A/B/C 三类的实收资本与保证金阶梯、无照招聘 RM200,000 的罚则,以及「外包公司」为什么不是合法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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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几周就会有一家中资集团带着同一个计划来找我们:他们本来就在往自己的马来西亚工厂调人,认识一批缺工的承包商,于是想把这件事做成一门生意。有人把它包装成「外包公司」,有人叫「人力资源服务」,还有人干脆在现有的 Sdn. Bhd. 里加一条猎头业务线。这三种做法撞上的是同一部法律。1981 年私人职业介绍所法令(Act 246)2018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修正案重写之后,把「招聘活动」变成了一项须持牌经营的业务:持牌人必须是依 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的公司,且股份的 51% 必须由马来西亚公民持有;三类执照各自绑定最低实收资本与一笔现金保证金;无照从事招聘活动的罚则是最高 RM200,000 罚款或三年监禁。本文讲清楚:到底什么行为需要执照、三类执照各要花多少钱、你能向谁收多少费、为什么「外包」不是绕开执照的捷径,以及外资集团现实中真正走得通的三种结构。

决定整个结构的那一句话

先从股权规定说起,因为对外资投资人来说,这一条决定了后面的内容对你而言是一份商业计划,还是一场合伙谈判。

2018 年修正案之后,私人职业介绍所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是依 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的法人团体——独资与合伙已不能持牌——并且股份总额的至少 51% 必须由马来西亚公民持有。这里没有制造业那种由 MIDA 批准即可保留 100% 股权的通道,也没有分销贸易领域里靠提高实收资本换取 100% 持股的空间。你想持有这张牌照,就最多只能持有持牌公司的 49%。

为什么这一条总是被发现得太晚。外资在马来西亚习惯了「默认可以 100% 持股」,而且这个认知本身没错——制造业和绝大多数服务业确实如此。人力中介恰恰是少数真正的例外之一,与它并列的是另一小批由「法律条文」而非「政策」直接锁定股权比例的牌照。这条规定卡的是发牌环节,不是注册环节:SSM 会照常给你注册一家 100% 外资公司,劳工局只是不会给它发牌而已。

什么才算「招聘活动」

执照约束的是行为,不是你名片上的头衔。Act 246 规管的是「私人职业介绍所」这门生意——为收取费用而把求职者与雇主撮合到一起,无论安置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求职者是不是马来西亚公民。

实务中,它覆盖的商业模式比多数创办人想象的要宽:

行为需要执照吗?
自己公司招人——自家 HR、自家职缺不需要。你是雇主,不是中介
猎头/高管搜寻,为客户公司推荐人选并收费需要
从来源国为马来西亚雇主招募外籍劳工需要——C 类
把马来西亚人安置到海外工作需要——B 类或 C 类
招募外籍女佣/家庭帮佣需要——B 类或 C 类
只做招聘信息平台,雇主与候选人自行对接取决于你是否实际参与「安置」;不要想当然认为不需要,先取得意见
「外包」——工人由你雇用,再派到客户处工作见下文;这是另一个、也更棘手的问题

请特别注意第一行,因为那是本文里唯一一条好消息:为你自己的运营招人——你的工厂、你的餐饮连锁、你的物流场——不是须持牌的活动。那里适用的是本地招聘前置程序与外劳配额制度,我们在本地招聘三道门槛外劳准证与配额指南中已详细拆解,与 Act 246 无关。

马来西亚办公室内的人力资源团队在审阅候选人资料
为自家职缺招人不需要牌照;收费把人选推荐给别人的公司,就需要。

三类执照,各自的持有成本

Act 246 的执照分三类,区别在于你被允许安置什么人、安置到哪里。每一类都对应一个最低实收资本,以及一笔保证金(money guarantee)——那是要交存给劳工总监的现金,不是银行担保额度,也不是手续费。它在执照存续期间一直押在那里,是日后清偿针对失职中介的索赔的资金来源。

类别可安置范围最低实收资本保证金每增设一家分行另需
A仅限马来西亚境内的求职者RM50,000RM5,000RM5,000
B境内与境外求职者,加境内外籍家庭帮佣RM100,000RM100,000RM30,000
C境内与境外求职者,加境内非公民雇员RM250,000RM250,000RM100,000

几乎所有中资询问真正指向的都是 C 类,因为只有它覆盖「引进并安置非公民劳工」。请把资本那一行和保证金那一行合起来读:RM250,000 实收资本 + RM250,000 现金保证金,意味着在做成第一单之前就要投入五十万令吉,其中保证金不产生任何收益、也不能当营运资金用。再开一家外州分行,又是 RM100,000 押进去。

保证金不是走个形式。它是劳工总监用来清偿索赔的资金池——被安置工人被拖欠的工资、被违规收取而须退还的费用、遣返费用。一旦被动用,你要么补足,要么执照不保。从第一天起就把它记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受限资金,并且明确告诉母公司财务:这笔钱不属于营运资金。

谁有资格持牌:适格性条件

资本是最容易解决的部分。真正让申请卡住的,是申请人本身的条件。

公司名称必须以「Agensi Pekerjaan」开头。这是法定的命名条件,不是品牌建议——这两个词必须置于公司名之前。它同时也是一个很好用的核查工具:当一个马来西亚「合作方」说他可以帮你处理招聘,先看他 SSM 资料上的公司名。名称不是以这两个词开头的,就不是 Act 246 的持牌人。

董事不得有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相关定罪。申请人的董事不得曾因任何与反人口贩运、强迫劳动有关的成文法罪行被定罪。考虑到马来西亚在出口供应链上曾因强迫劳动指控受挫,这一条是被实际执行的,而不只是写在纸上。

合适的营业场所。申请人必须拥有适合开展招聘活动的场所。虚拟办公地址在这里行不通,要有被实地查看的准备。

记录保存。持牌人须依规定保存安置记录,并在劳工总监要求时提交。记录须保存至少六年,未依规定保存者,罚款最高 RM20,000

费用、有效期与续期

2018 年修正案把执照从一项象征性的登记变成了真正的监管许可,同时——算是好消息——把期限翻了一倍。

项目2018 年修正后的规定
执照费RM500(原为 RM25)
处理费视事项而定,介于 RM50 至 RM300——新申请、续期、分行执照、补发
一般新申请的总额申请阶段约 RM300,获批后再缴 RM500 执照费
有效期24 个月(原为 12 个月)
获批后的缴款窗口须自批准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缴清执照费并交存保证金

那个「30 天」在操作上很关键:批准本身不等于发牌,在三十天内把费用缴清、把保证金押进去才等于发牌。如果一家集团没有事先在资金层面打通二十五万令吉的调拨——尤其当这笔钱来自中国、需要走境外投资与购付汇流程——很可能因为汇款延迟而丢掉一个已经到手的批准。资金要在递件之前安排好,不是在获批之后才去安排。

你被允许收多少费

收费管制是 Act 246 的另一半,而且是决定这门生意在商业上是否成立的那一半。

被安置者身份可向求职者收取的费用上限
马来西亚公民不得超过首月基本工资的 25%
非公民雇员不得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

由此推出两个结论。第一,做本地人才安置的中介不可能靠「向候选人收费」建立商业模式——四分之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根本谈不上收入来源,这也是为什么所有活得下去的本地中介都向雇主收费。第二,对打算做外劳生意的人更重要:向工人收取的上限是一个月基本工资,而国际方向——买家审核、进口国的强迫劳动法规、几乎所有跨国供应商行为准则里写着的「雇主付费原则」——正在把这个数字推向零。如果你的利润依赖在来源国向工人收费,那么这个模式头上挂着一个合规倒计时,与 Act 246 允许收多少无关。

马来西亚工地上的本地员工团队
安置马来西亚公民的收费上限是首月基本工资的四分之一。活得下去的中介向雇主收费,不向候选人收费。

为什么「外包」不是绕开执照的路

我们见到最多的方案,是彻底避开「招聘」两个字:成立一家公司,由它雇用工人,再以服务合同的形式把人派到客户工厂——没有安置、没有中介、不适用 Act 246。理论上是这样。

但它撞上三条互相独立的规则。

移民与配额制度是绑定雇主的。外劳配额与准证是按指定的雇主、指定的行业、指定的工作地点批出的。自外包争议以来的政策方向,是让真正使用劳动力的一方作为雇主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一个中间人握着准证、再把人租出去。把「持证方」与「工作地点」分离的结构不是聪明的架构设计,那正是执法所针对的架构。

1955 年雇佣法令认得你是什么。与主承包方订约供应劳动力的人,属于 1955 年雇佣法令第 33A 条下的劳务承包商(contractor for labour),须向劳工总监履行登记义务;更关键的是,主承包方对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结构并不会让客户的责任消失——而「让责任消失」恰恰是客户以为自己买到的东西。

招募这一步仍然是招募。即使供工安排的合同做得很干净,去来源国挑人、把人带进马来西亚安置,这个动作本身就是招聘活动。把随后的关系称为「由我们雇用」,并不能追溯地让前面的招募变成无需持牌。

马来西亚配送中心内搬运货板的仓储工人
由你雇用、再派到客户处工作,会让你成为第 33A 条下的劳务承包商——而主承包方对工资仍负连带责任。
我们对客户的直白建议。如果你的方案需要用到这句话——「合同上我们是雇主,人在客户工厂干活」——请停下来,把真实敞口算清楚:第 33A 条下追及主承包方的欠薪索赔、批给某个工作地点但工人并不在那里的准证,以及买家审核中把「劳务中介」直接视为强迫劳动风险指标(无论你本地持牌与否)。老老实实算完这三笔,商业上的好处通常就不剩什么了。

罚则

违规行为罚则
无照从事招聘活动罚款最高 RM200,000,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
未依规定保存并提交记录罚款最高 RM20,000
收费超过法定上限构成本法令下的罪行;执照有被吊销之虞
保证金被动用后未补足执照被暂停或撤销

当同事提议「先做起来,牌照以后再补」时,请把 RM200,000 这个数字念给他听。它取代的是一个小一个数量级的旧罚则——之所以要改,正因为旧数字比守法还便宜。

沙巴与砂拉越是另外的辖区

Act 246 与半岛劳工局(JTKSM)管不到东马。沙巴、砂拉越各自通过 JTK SabahJTK Sarawak 管理本州的职业介绍所发牌,并且拥有各自独立的移民自主权与劳工法令。半岛的执照不能授权你在亚庇或古晋从事安置活动,东马的工作准证也是州事务——详见我们的沙巴砂拉越经商指南。计划做全国布局的集团,请按两到三次发牌流程做预算,而不是一次。

马来西亚工厂生产线上的工人
配额与准证是按指定雇主、行业与工作地点批出的。把持证方与工作地点分离的结构,最容易引来关注。

外资集团现实中真正走得通的三种结构

一、不持牌,直接买服务。对绝大多数制造业客户,这才是正确答案。雇用你自己的工人不需要中介执照,你需要的是一家合规的持牌 C 类中介作为供应商,加上一份把合规义务放到该放的位置的合同。核查三件事:对方公司名是否以「Agensi Pekerjaan」开头、执照类别是否覆盖你要办的事、招聘费用的立场是否白纸黑字写明——如果母集团的客户在欧美,其供应商准则几乎一定要求「工人零付费」。

二、与马来西亚伙伴做 49% 的合资。可行,也常见。真正要谈妥的,是那些在关系破裂时才见真章的条款:谁控制持牌实体、合作终止时执照怎么办、保证金由谁出资以及退出时归属于谁,以及一份不会踩到公司法陷阱的股东协议保留事项条款——相关坑位见合资与股东协议指南。一个由马来西亚伙伴挂名持有 51% 的「合资」不是结构,那是一门加了额外文书的无照生意。

三、干脆把内部 HR 能力建起来。如果真实目标是为自己的马来西亚运营稳定供人,而不是开一条新的收入线,那么发牌问题整个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常规的雇主义务栈:聘用外籍人士前的本地招聘前置程序、配额与人头税,以及1955 年雇佣法令下的 HR 合规底线。这是一条走熟了的路,全程没有任何 51% 的天花板。

如果你决定要做,现实的推进顺序

先确认类别——要做外劳,就是 C 类。把现金算清楚:RM250,000 实收资本、RM250,000 保证金,加上分行保证金,再加上营收之前的场地与人力开支。诚实地把股权定在 51/49,伙伴要做过尽调,条款要落到纸面。以「Agensi Pekerjaan」前缀注册公司,公司章程要反映合资条款。确认没有董事存在会导致不合格的定罪记录。租下真实的办公场所。向 JTKSM 递件,并准备好在获批后三十天内把执照费与保证金到位——「中国那边汇款慢」不是劳工局会接受的理由。

马来西亚之所以要这样管人力中介,是因为不管的时候发生过什么。把 Act 246 当成需要绕开的障碍的集团,往往最后出现在执法统计里;把它当作一门经得起查的生意的入场费的集团,往往能在买家审核中留住客户。如果你想在投入资本之前,先把股权问题、资金计划与发牌路径对着你自己的真实模式评估一遍,欢迎与我们联系;而如果你真正需要的其实是为自家马来西亚实体做合规招聘,而不是开一家中介公司,那就从正确的公司架构开始。

常见问题

100% 外资公司可以持有马来西亚的人力中介执照吗?

不可以。自 2018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修正案起,申请人必须是依 2016 年公司法令注册的公司,且至少 51% 股份由马来西亚公民持有。这里没有制造业或大多数服务业那种靠提高资本或 MIDA 批准换取 100% 持股的通道。SSM 会照常给你注册 100% 外资公司,劳工局只是不会给它发牌。外资现实的上限是持牌实体的 49%。

我为自家工厂招工,需要这张执照吗?

不需要。为自家职缺招人,你是雇主而非中介,Act 246 不适用。适用的是常规雇主义务栈——聘用外籍人士前的本地招聘前置程序、外劳配额与人头税,以及 1955 年雇佣法令下的 HR 合规。只有当你收费把人安置到别人的公司时,才需要执照。

一张 C 类执照到底占用多少现金?

C 类需要 RM250,000 实收资本与 RM250,000 保证金——保证金是交存给劳工总监的现金,不是银行担保额度——每增设一家分行再加 RM100,000。这意味着在做成第一单之前就要投入五十万令吉,其中保证金属于不产生收益的受限资金。执照费 RM500,处理费 RM50–RM300;两者均须在批准通知发出后 30 天内缴清。

开一家「外包公司」向客户工厂供工,合法吗?

它在三条独立规则下都站不住。外劳配额与准证是按指定雇主、行业与工作地点批出的,而执法方向是让真正使用劳动力的一方承担雇主责任。与主承包方订约供应劳动力的人,属于 1955 年雇佣法令第 33A 条下的劳务承包商,需履行登记义务,且主承包方对工资负连带责任——客户的责任并不会因此消失。而从来源国挑人、带人入境安置这个动作本身仍是需持牌的招聘活动,不管下游关系叫什么名字。

怎么核实一家马来西亚招聘合作方是否真的持牌?

先看 SSM 资料上的公司名:持牌人的名称必须以 「Agensi Pekerjaan」 开头。然后要求看执照原件,核对类别是否覆盖你要办的事——只有 B 类或 C 类才涉及非公民与海外安置。确认执照在有效期内(期限为 24 个月),并把招聘费用的立场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母集团的客户在欧美,其供应商准则几乎一定要求「工人零付费」。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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