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一家来马来西亚设厂、建数据中心或做光伏 EPC 的中资企业,最后都会发现同一件事:在马来西亚,电不是「水电煤」那种配套问题,而是一个牌照问题。能源委员会(Suruhanjaya Tenaga,简称 ST)依据《1990 年电力供应法令》[Act 447],管辖西马与纳闽境内「谁可以发电、输电、配电,乃至谁可以运行一套电力装置」。而且它是分三层管的,企业最常混淆的正是这三层:装置本身要拿第 9 条牌照、装置要向 ST 注册、施工的公司与个人还要各自持有注册证书。这三层之上还叠着一个「项目层」——它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发生了根本变化:净电能计量(NEM)被太阳能加速转型行动计划(Solar ATAP)取代;紧接着在 2026 年 7–8 月,ST 开放了 LSS6 招标,规模约 2.5 GW 光伏并强制配套储能。本文把这几层一次讲透,包括那条几乎没人提、却直接把五条光伏路线中的两条对纯外资关上的股权条件。
两部法令、四个机构,以及决定一切的那条线
马来西亚的电力监管拆在两部法令里。《2001 年能源委员会法令》[Act 610] 设立监管机构;《1990 年电力供应法令》[Act 447] 规定罪名、发牌权与安全制度。ST 对一家公司做的任何动作——发牌、注册、下指令、提控——都能追溯到这两部法令之一。
实务上有四个机构必须分清,它们不能互相替代:
- 能源委员会(ST)——经济与技术监管方。发第 9 条牌照、办理装置注册、注册电气承包商、认证合格人员,并依第 50C 条发布各项计划指南。
- PETRA(能源转型与水务转型部)——制定政策、宣布计划;Solar ATAP 与 LSS 各轮都是部级政策,再由 ST 以指南落地。
- SEDA(可持续能源发展机构)——负责历史遗留的固定上网电价(FiT),并承担部分屋顶计划的申请入口。
- 单一买家 / 电网系统运营方(隶属 TNB)——真正的商业对手方,负责电力系统研究、双边供电合同以及系统接入费的开票收取。
有一条边界要先说清楚,因为它常常直接推翻项目计划:Act 447 适用于西马与纳闽。沙巴另有一套供电安排;砂拉越则完全在这套框架之外,归州政府管辖。一份围绕 ST 指南写出来的马来西亚战略,不能原样搬到古晋去用。若东马在考虑范围内,先读我们那篇讲沙巴砂拉越独立发牌与移民自治的文章,再定选址。

你到底需不需要第 9 条牌照?
Act 447 第 9 条写得很宽:除供电当局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运作或操作——或允许他人使用、运作、操作——任何电力装置,除非持有牌照。请注意这三个动词。这条罪名并不限于「卖电」。在自家厂房里开一台柴油发电机,或在自己电表后面装一组屋顶光伏,都已触及第 9 条,除非另有豁免。
ST 的《电力供应法令下牌照申请指南》(GP/ST/No.52/2024)按装置类型划分牌照:
| 装置类型 | 典型活动 | 例子 |
|---|---|---|
| 公共装置(Public installation) | 发电以供应或出售给公用事业;以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并把余电送入电网;发电资产由第三方持有(PPA/租赁模式);输电;配电 | 独立发电商(IPP)、大型太阳能(LSS)、固定上网电价(FiT)、NEM/NOVA、光伏合同能源管理(PPA)、私营配电持牌方、电动车充电网络运营商 |
| 私人装置(Private installation) | 用户自行买断资产、纯粹自发自用;临时性发电 | 工厂备用发电机、自购自用的屋顶光伏、工地与展会临时发电机 |
外资最容易踩空的分界点是:看的是资产归谁,不是电归谁用。你把屋顶系统买断、自己用电,属于私人装置;但只要第三方投资人拥有你屋顶上的组件、再按购电协议把电卖给你——也就是从中国、新加坡带过来的那套标准「光伏即服务」结构——这套装置就落入公共装置类别,而且必须由资产持有方去拿牌照。
豁免是有的,由部长依第 54 条以宪报公告方式给予,目前散见于 P.U.(B) 156/1994、P.U.(B) 342/2008、P.U.(B) 307/2012 与 P.U.(B) 297/2024 四份公告。最广为人知的一条是:以自有发电来源运行、容量在 5 千瓦(kW)及以下者获豁免。超过这个数,就先假定需要牌照,再去核对现行公告——这份豁免清单已经改过四次,不适合凭记忆做方案设计。
「电没出我家围墙,所以不受监管」——这是这个领域里最贵的一个误解。第 9 条管的是「运行装置」,不是「卖电」。私人装置同样要发牌,只是走另一个类别、流程更轻。一家工厂装了 2 兆瓦屋顶光伏却没拿 ST 牌照,即使一度电都没送出厂区,也已经构成第 37(4) 条下的罪行。
没人写在可研报告里的两条硬指标:项目成本的 2%,与审批日历
发牌指南第 4 节的申请条件,很少出现在商业可行性研究里。其中两条直接影响资金安排。
第一,申请人必须是依马来西亚法律设立、注册或获认可的实体。境外母公司不能持牌,必须由本地注册的 Sdn. Bhd. 持有。这一条把「设公司」直接推进关键路径——流程见我们那篇SSM 注册 Sdn. Bhd. 分步指南。
第二,也是知道的人少得多的一条:最低实收资本不得低于项目总成本的 2%;若申请的是配电牌照,则为接入费的 2%。一个 RM1.5 亿的光伏电站,意味着申请公司在拿牌之前,账上就要有 RM300 万 实收资本。它不是银行保函、不是履约保证金,也不能等融资交割后再补。很多外资因为「SSM 只要 RM1」而把马来西亚公司注册成 RM10 万实收,往往要到很后期才发现问题,而在申请中途增资是很慢的。
审批日历同样不容含糊。ST 同时公布了「处理时限」与「建议提交提前量」,这是两个不同的数字:
| 类别 | ST 处理时限 | 建议在首次运行日(IOD)前多久提交 | 批准层级 |
|---|---|---|---|
| 公共牌照,5 MW 以下 | 30 个工作日 | 1.5 个月 | ST 管理委员会 |
| 公共牌照,30 MW 以下 | 60 个工作日 | 3 个月 | 能源委员会 |
| 公共牌照,30 MW 及以上 | — | 4 个月 | 部长 |
| 私人装置,30 MW 以下 | — | 3 个月 | 能源委员会 |
| 私人装置,30 MW 及以上 | — | 4 个月 | 部长 |
工作日从 ST 收到完整申请那天起算——绝大多数拖延就发生在这里。图纸、方案与技术规格必须由《1994 年电力条例》第 65 条下的合格人员提交,或由持有效执业证书的专业工程师(Professional Engineer)背书;申请人还必须持有该场地有效的地契、租约或特许经营协议。凡超过 30 兆瓦者一律报部长核准,而部长层级的审批不受客户服务承诺约束。
每一家 EPC 都会栽的一层:承包商注册与合格人员
牌照允许你「运行」一套装置,但它不允许任何人去「建」这套装置。依《1994 年电力条例》[P.U.(A) 38/1994] 第 75 条,任何人未持有有效的电气承包商注册证书,不得从事电气工程;而注册等级直接封顶你能承接的工程金额:
| 等级 | 可承接电气工程金额 | 必须全职雇用的合格人员 |
|---|---|---|
| A 级 | RM100 万以上(无上限) | 至少 3 名三相电工(Wireman, Three Phase),其中至少 1 名获授权做装置测试;另加至少 2 名单相电工 |
| B 级 | 不超过 RM100 万 | 至少 1 名单相电工 |
| C 级 | 不超过 RM50 万 | 至少 1 名三相电工,另加至少 1 名获授权做装置测试的三相电工 |
| D 级 | 受限范围(以证书载明为准) | 由 ST 核定 |
注册有效期不少于 1 年、不多于 5 年。由此引出两个中资 EPC 一贯低估的后果。
其一:合格人员必须已经在你的工资单上。等级不是看公司资产负债表,也不是看母公司业绩,而是看具名的、由 ST 认证的个人是否全职受雇于你。这些证书发给在马来西亚通过 ST 自办能力考试的个人。你不能拿一名再资深的中国电气工程师,去顶替一名持三相签注的马来西亚电工。因此,「做成一家 A 级承包商」的第一步是招聘本地人,而不是外派——而这又会与本地招聘门槛正面相撞,详见我们那篇申请工作准证前必须先过的三道本地招聘关卡。
其二:运行一套建成的装置,本身也是持证活动。超过规定门槛的装置必须由持证电气负责人(Chargeman)负责。ST 的类别从低压(A0、A1、A4 及其子类,1,000 V 以下,按是否含架空线、发电站、发电机并网来区分)一直到高压(B0、B1、B4,覆盖至 11 kV 与 33 kV 系统)。一座数据中心、一家有 11 kV 进线的工厂、或一个自带开关站的光伏电站,都必须在现场或以书面聘用安排配备正确类别的 Chargeman——是长期配备,不是调试期间应付一下。

另外,装置本身在投入使用前必须依 Act 447 第 21 条向 ST 注册;ST 会在收到申请后 21 天内安排检查,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1 至 5 年。已在 CIDB 注册的承包商常常以为自己的 CIDB 等级把电气工程也覆盖了。并没有。CIDB 注册你为建筑承包商,ST 注册你为电气承包商;两者都是强制性的,由两个不同监管机构签发,一个的等级与另一个的等级毫无关系。
2026 年的五条光伏路线——以及外资真正能走的是哪几条
外资进来最多的就是光伏,所以有必要把整份菜单一次摊开。截至 2026 年 9 月,共有五扇门(其中一扇已关),而且它们不是互相替代关系——每一条回答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资产归谁、电给谁用。
| 路线 | 适用对象 | 2026 年状态 | 本地股权条件 |
|---|---|---|---|
| Solar ATAP | 已有 TNB 供电账户的用户,在自家屋顶装光伏并把余电送出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无固定配额;先到先得 | 无——申请人就是用电户 |
| 自发自用(SELCO) | 纯自用、不外送的用户 | 实施中;按私人装置发牌(5 MW 以下由 ST 分区办事处受理) | 无 |
| CRESS | 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借电网直供企业买家 | 实施中;指南 GP/ST/No.40/2024(经修订),2025 年 12 月 29 日再修订 | 有——开发商(RED)须至少 51% 本地持股,且写入牌照条件 |
| LSS6 | 以长期购电协议把电卖给公用事业的开发商 | 2026 年 7–8 月发出招标文件;约 2.5 GW 光伏配 1.25 GW/6,000 MWh 储能 | 有——投标公司或联合体成员须为马来西亚注册且本地股权至少 51% |
| CGPP | 以虚拟购电协议(VPPA)向专属电站购电的企业买家 | 已关闭——800 MW 配额已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全部认购完毕 | 当时适用于参与方 |
下面这句话会改写大多数中资光伏企业的商业计划:能「卖电」的两条路线——CRESS 与 LSS——都卡在 51% 马来西亚股权这道门上。纯外资 Sdn. Bhd. 不能做 CRESS 下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因为 CRESS 指南第 8.5 条把本地持股写成了牌照条件,不是倾向性表述;LSS6 招标文件对投标公司或联合体施加的是同一条 51% 测试。对 100% 外资完全开放的,是用电侧(自有厂房的 Solar ATAP 与自发自用)和供给侧(组件制造、EPC 承包、运维)——这恰恰解释了为什么这么多中国厂商是以「设厂 + 承包」而不是「持有电站」的身份进入马来西亚的。
Solar ATAP:2026 年 1 月 1 日取代 NEM 的到底是什么
NEM 的配额窗口在 2025 年年中关闭,其中 NEM Rakyat 实际上已经用满。ST 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登记了《太阳能加速转型行动计划指南》(GP/ST/No.60/2025),计划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设计理念从「净计量」转向「自用优先、余电按成本反映价值计价」。
| 参数 | Solar ATAP 规则 |
|---|---|
| 配额 | 无固定额度;开放与截止按先到先得,视政府决定而定 |
| 容量——住宅 | 单相最高 5 kW;三相最高 15 kW。超过者须走 CCC 程序 |
| 容量——非住宅 | 逆变器输出不超过该用户最高需量(Maximum Demand)的 100%(取过去 12 个月平均值;不足 12 个月者取申报值),并以 1,000 kW 封顶,同时受电网评估进一步限制 |
| 余电计价——住宅 | 按电费中的「电能费(Energy Charge)」计入账单积分 |
| 余电计价——非住宅 | 按平均系统边际电价(average SMP)计价,与 NEDA 机制对齐 |
| 最大可抵扣量(MAQ) | 容量(kWac)× 5 个日照小时 × 计费周期 |
| 积分有效期 | 只能在同一计费周期内抵扣用电;未用完的积分不结转下期 |
| 积分不能抵什么 | 不能用于抵扣账单中的燃料成本调整部分 |
| 计划期限 | 自启用日起不超过 10 年 |
| 安装形式 | 须为同一场址建筑物屋顶;同一场地内的光伏停车棚、带光伏的有盖步道亦可 |
| 不符合资格者 | 多租户用户;本身也是发电方的用户(热电联产、倒送电);已参加其他光伏计划且未先行终止原合同者 |
其中三条具有实打实的商业分量。1 兆瓦封顶意味着大型厂房无法在 ATAP 下把整个屋顶铺满——超过部分只能拆分项目、改做纯自发自用,或者转去 CRESS。积分同期作废直接摧毁了「超配」的经济性:当月消纳不掉的余电等于零收益,所以 ATAP 奖励的是负荷匹配,而不是最大装机。而对工商业用户按平均 SMP 计价,明显低于零售电价——这正是改革的用意:余电按「避免成本」而非零售价值结算。

CRESS:51% 条款、30 兆瓦门槛与系统接入费
企业可再生能源供应计划(CRESS)是马来西亚的第三方电网接入制度。开发商(RED)建设绿色电站(GEP),通过双边供电合同把电卖给绿色用户(Green Consumer),并就使用电网向单一买家缴纳系统接入费(SAC)。这是企业买家唯一能规模化直购绿电的路径——条件也相当严格。
- RED 须在西马运营,且本地持股不低于 51%,此条以第 9 条牌照条件的形式施加(第 8.5 条)。
- 绿色电站规模须不低于 30 MW,且为直接并网(第 8.6 条)。电站与用户之间架设专线是明文禁止的。
- 绿色用户须为西马公用事业登记在册的高压或中压用户。
- 「可调度出力」必须配储能。电站若无法满足可调度出力要求,RED 须建设不低于注册容量 50%、可连续放电 4 小时、并由电网系统运营方调度的储能设施;否则只能接受更高的非可调度接入费(第 8.14 条)。储能因计划内或计划外停运而不可用时,同样按非可调度费率计收。
- 系统接入费三年固定,与激励性监管(IBR)监管周期一致;新周期调整幅度上限为现行费率的 15%(第 11.3 条)。费率本身公布在 ST 官网:2024 年 9 月推出时为可调度出力 25 仙/千瓦时、非可调度 45 仙/千瓦时,2025 年已下调。
- 余电因供电合同终止或到期而产生的,可经 NEDA 机制按 8 仙/千瓦时售入系统,且该部分电量不计收接入费(第 8.10 条)。
2025 年 12 月的修订让这套机制在商业上更好落地——申请时可先提交条款清单(term sheet),正式文件在三个月内补齐;电力系统研究改为两阶段;双边合同由单一买家做合规审查。但它没有动 51% 那一条。数据中心运营方若要在 CRESS 与常规电网供电之间取舍,接入排队与绿色通道审批的互动关系,见我们那篇数据中心电力与水务审批。
LSS6:2026 年 8 月刚跑完的那一轮招标
大型太阳能(LSS)计划是公用事业级路线:开发商竞标,赢得以长期购电协议向公用事业售电的权利。LSS5 分四个标包共 2,000 MW,自 2024 年 12 月底起陆续授标,分阶段于 2026 与 2027 年商运;LSS PETRA 5+ 于 2025 年 1 月追加 2,000 MWac。
2026 年 7 月宣布的 LSS6 是当前这一轮。它采购约 2.5 GW 光伏,并配套 1.25 GW/6,000 MWh 电池储能——这是 LSS 历史上第一次把储能做成必选项而非可选项。招标分为若干标包,主标包面向所有合格开发商,另设土著(Bumiputera)专属标包;招标文件提交窗口自 2026 年 7 月底延续到 8 月底,标书售价每套 RM5,000。
对外资开发商而言,决定性的是资格条件:投标方须为马来西亚注册、本地股权不低于 51% 的公司,或包含至少一家此类公司的联合体;在此之上再考核技术业绩、项目经验与融资能力。实务上,这意味着中国开发商只能以「少数股东」的身份通过合资参与——于是真正决定这笔投资是否可控的文件,不是电价模型,而是股东协议。我们关于Sdn. Bhd. 合资与股东协议的那篇文章,专门讲了持股 49% 时该怎么设保留事项与僵局机制。
谁可以持有什么:股权与执业注册这一层
除了 CRESS 与 LSS 里的 51% 条件,还有两条限制决定了一家外资工程集团在马来西亚能搭出什么结构。
工程顾问执业是一个封闭行业。依《1967 年工程师注册法令》,从事工程顾问执业的法人实体,其董事会中至少三分之二须为持执业证书的专业工程师,至少 70% 股权须由此类专业工程师持有,最低实收资本 RM50,000。若为可容纳建筑师与工料测量师的多专业执业(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则上述专业人士须合计持股不低于 60%(其中专业工程师至少 10%),任何其他个人或法人合计不超过 30%,最低实收资本 RM150,000。注册证书每年 12 月 31 日到期,必须年度续期。外资工程公司无法靠出资买到马来西亚境内的设计签署权——只能与已经持有它的一方合作。
外籍工程师只能按项目做临时注册。非马来西亚居民的外籍工程师须依第 10A 条向马来西亚工程师局(BEM)取得临时注册。条件很具体:在其常驻执业国被认可可从事专业工程执业的学历资格;相关领域不少于 10 年经验;每一自然年在马来西亚实际停留不少于 180 天(或作为合资项目外方的常驻代表);由特定公司指派至特定项目;由该公司内一名本地专业工程师担任保荐人;保荐人须确认本地无相应专业能力,并须安排本地工程师随该临时注册工程师受训。临时注册工程师只能就其指派项目提交图纸,不得担任本地工程顾问公司的董事或股东,也不得自设执业机构。证书一律于 12 月 31 日到期,无论项目是否完工;调派新项目须重新报 BEM 批准。
这层注册是叠加在移民审批之上的,不是替代:公司仍须取得外籍职位批准并办妥工作准证(Employment Pass)。现行薪资门槛与年限上限,见我们的NEEP 工作准证完整指南。

罚则,以及一条 2026 年可落地的推进顺序
执法条款不是象征性的,而且按日累加:
| 条文 | 行为 | 定罪后罚则 |
|---|---|---|
| Act 447 第 37(4) 条 | 违反第 9 条使用、运作或操作装置,或允许他人如此为之 | 罚款不超过 RM50,000,并就定罪后持续违法的每一日另罚不超过 RM1,000 |
| Act 447 第 37(5) 条 | 违反第 9 条,从装置向任何人供电或供其使用 | 罚款不超过 RM100,000,并就定罪后持续违法的每一日另罚不超过 RM1,000 |
| Act 447 第 50E 条 | 不遵守委员会发布的任何守则、指南或指令 | 罚款不超过 RM200,000,或监禁不超过 2 年,或两者兼施 |
| 《1994 年电力条例》第 75 条 | 未持有效电气承包商注册证书而从事电气工程 | 构成条例下罪行;相关工程亦无法注册,装置无法取得合格证明 |
第 50E 条是那个「暗雷」。它把「不遵守 ST 指南」——也就是管着 Solar ATAP、CRESS、LSS 的那些指南——罚到 RM200,000 或监禁 2 年。企业习惯把「指南」当作参考文件,因为它们不是宪报颁布的条例。但在 Act 447 之下它们是可执行的,违反一项计划条件是刑事问题,不是合同问题。

2026 年,一家外资集团进入马来西亚电力/光伏领域,可行的推进顺序是:
- 先确定你站在这条线的哪一侧——用电方、承包方,还是发电方。用电方与承包方对 100% 外资开放;向 CRESS 或 LSS 售电的发电方不开放。
- 尽早设立马来西亚公司,并且按正确金额实收资本。「项目成本 2%」是一项设计输入,不是走个形式。
- 依「发电资产归谁」确认牌照类别(公共还是私人),再从建议提交提前量倒推时间表(视容量与批准层级,为首次运行日前 1.5 至 4 个月)。
- 在投标之前先把合格人员班底建起来。电气承包商等级取决于已全职雇用的具名电工与 Chargeman;招到人是一件以月计的事,还要受本地招聘规则约束。
- 把场地权属文件备齐(地契、租约或特许经营协议),并在提交前请持执业证书的专业工程师完成图纸背书——因为时钟只在「完整申请」上开始走。
- 按真实的计价规则算账,而不是按标题电价算账:ATAP 余电按平均 SMP 而非零售电价;CRESS 要区分可调度与非可调度两档接入费。
- 如果非要站在发电侧,就把合资结构做扎实。持股 49% 时,你的保护写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不在股东名册里。
马来西亚的能源转型对外国资本与外国技术是真开放的——这个国家的光伏制造基地相当大比例是中资持有,而 LSS6 的强制储能又恰好为这些企业生产的设备创造了市场。但监管边界是围着所有权与运营权画的,不是围着技术画的;决定大多数结构的那两条规则——开发商 51% 本地股权、承包商必须全职雇用马来西亚合格人员——是牌照条件,不是可以谈的政策。如果你正在评估马来西亚的光伏、厂区电力或 EPC 落地方案,我们的牌照与合规顾问可以帮你把拟做的活动对应到正确的 ST 类别、测算实收资本与合格人员要求,并把本地实体结构搭到「不会让牌照申请拖住商运」的程度。请在工程设计把结构固定成牌照装不下的样子之前,先和我们谈谈。
常见问题
工厂在自家屋顶装光伏,需要能源委员会的牌照吗?
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1990 年电力供应法令》第 9 条管的是「使用、运作或操作」装置,而不只是「卖电」,因此电表后面的屋顶光伏同样需要牌照。若系统由你买断、电由你自用,按私人装置发牌,流程较轻;若由第三方投资人持有组件、再按购电协议把电卖给你,则属于公共装置,须由资产持有方持牌。部长依第 54 条以宪报公告给予豁免,最广为人知的一条是自有发电来源 5 千瓦及以下者获豁免。无牌运行构成第 37(4) 条罪行,罚款最高 RM50,000,并就定罪后持续违法的每一日另罚最高 RM1,000。
100% 外资公司可以在马来西亚建光伏电站并卖电吗?
在两条「可以卖电」的路线上不行。依 CRESS 指南第 8.5 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商(RED)须在西马运营且本地持股不低于 51%,并且这一条以第 9 条牌照条件的形式施加。LSS6 招标文件适用同一测试:投标方须为马来西亚注册、本地股权不低于 51% 的公司,或包含至少一家此类公司的联合体。对 100% 外资完全开放的是用电侧(自有场址的 Solar ATAP 与自发自用)与供给侧(组件制造、EPC 承包、运维)。因此外资开发商通常以少数股东身份通过合资参与发电,这也使股东协议成为真正决定控制权的文件。
马来西亚的 NEM 被什么取代了?新的容量与计价规则是什么?
NEM 已由太阳能加速转型行动计划(Solar ATAP)取代。该计划由能源委员会以 GP/ST/No.60/2025 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登记,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它没有固定配额,按先到先得受理。住宅用户单相最高 5 kW、三相最高 15 kW;非住宅用户可装至其最高需量的 100%,但以 1,000 kW 封顶,并受电网评估进一步限制。住宅余电按电费中的电能费计入积分,非住宅余电按平均系统边际电价(SMP)计价。积分只能在同一计费周期内抵扣、不结转下期,且不能抵扣燃料成本调整部分。计划期限自启用日起不超过 10 年。
有了 CIDB 注册,就可以在马来西亚做电气工程了吗?
不可以。CIDB 注册你为建筑承包商;能源委员会则依《1994 年电力条例》第 75 条另行注册你为电气承包商,两者都是强制性的。ST 的等级直接封顶你能承接的电气工程金额——A 级 RM100 万以上无上限、B 级不超过 RM100 万、C 级不超过 RM50 万、D 级为受限范围——而每一等级的取得,靠的是已全职雇用的具名 ST 认证电工,而不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此外,运行建成后的装置还须配备正确类别的 Chargeman,从低压 A0、A1、A4 到覆盖 11 kV 与 33 kV 系统的高压 B0、B1、B4。这些证书发给在马来西亚通过能源委员会自办考试的个人,外籍工程师无法顶替。
相关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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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n. Bhd. Incorporation全流程在 SSM 注册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
资料来源与参考
- Energy Commission — Guidelines on Licence Application under the Electricity Supply Act 1990 [Act 447] (GP/ST/No.52/2024)
- Energy Commission — Guidelines for the Solar Accelerated Transition Action Programme (GP/ST/No.60/2025)
- Energy Commission — Guidelines for the Corporate Renewable Energy Supply Scheme (GP/ST/No.40/2024, as amended)
- Energy Commission — Guidelines for Solar ATAP (resource page)
- Energy Commission — Electricity licensing
- Energy Commission — Registratio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Energy Commission — Register as a Competent Person: Chargeman
- Energy Commission — Register as a Competent Person: Wireman
- Energy Commission — Guidelines on Large Scale Solar Photovoltaic Plant for Connection to the Electricity Network
- Energy Commission — An Information Guide for the Corporate Green Power Programme
- Energy Commission — Legislation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Electricity Supply Act 1990 [Act 447]
- MIDA — Booklet 16: Engineering and Energy Consultancy Services
- SEDA Malaysia — Solar ATAP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