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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马来西亚 Sdn. Bhd. 股本操作全解:增发、转让与减资——第 75 条的股东授权与第 76 条的优先认购权、14 天配股申报、按「对价与净有形资产孰高」计 0.3% 印花税,以及私人公司为什么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

·17 分钟阅读

凡是持有马来西亚 Sdn. Bhd. 的外资集团,迟早都要动股本:为达到牌照门槛增资、引入本地合伙人、买下退出股东的股份,或者把资本抽回去。这四件事看起来是同一件事的四个版本。但在《2016 年公司法》下,它们是四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审批不同、申报表格不同、时限不同,其中还有一种,私人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合法路径。做错了,浪费的是几个月,留下的是一份银行、审计师或买方律师不会接受的股东名册。本文把四条路走一遍:第 75、76 条的配股与第 78 条的 14 天配股申报;第 105 条的股权转让与按「对价与净有形资产孰高」计的 0.3% 印花税;第 117 条偿债能力声明路线的减资;以及为什么第 127 条的股份回购对你的 Sdn. Bhd. 完全不适用

先把「授权资本」这个词忘掉

如果你的马来西亚顾问、或者母公司的模板里还在讲「授权资本」「面值」「溢价」,这套词汇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2016 年公司法》取代《1965 年公司法》时就已经作废了。由此产生三个后果,而且它们直接改变文件怎么做:

翻译成实务语言:现在唯一算数的数字是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l),而且它正是每一个监管机构会看的数字——SSM、各发牌部门、MIDA,以及移民局外籍人士服务组(ESD)。

屏幕上的股权结构与股份走势图
四种股本操作,对应公司法四个不同条文——而其中「公司买回自己股份」这一条,私人有限公司用不了。

四种股本操作一览

你要做的事法律工具需要的审批关键时限对公司现金的影响
再投入资金/以认购方式引入新股东配股 Allotment(第 75、76、78 条)股东决议授权董事配股;除非豁免,须先向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发出优先认购要约配股后 14 天内向 SSM 提交配股申报钱进入公司
把现有股东的股份卖给别人转让 Transfer(第 105 条)董事会批准,另加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任何限制签署后 30 天内完成印花税盖章没有影响——钱进的是卖方口袋
把资本退还股东/冲销累积亏损减资 Capital reduction(第 115–117 条)特别决议 + 全体董事签署的偿债能力声明,或法院确认7 天内登报;6 周债权人异议期;期满后 2 周内提交公司把钱付出去(或仅作账面重述)
让公司买回自己的股份股份回购 Buyback(第 127 条)私人有限公司不适用。第 127 条适用于上市公众公司。Sdn. Bhd. 想达到同样的商业效果,只能走减资,或由另一位股东出面收购。
我们最常需要纠正的一句指示。「我们想让公司把陈先生那 30% 买回来。」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做不到。可选方案只有三个:由另一位股东收购(走转让,买方缴印花税);公司做选择性减资并注销他的股份(偿债能力声明或法院路线,以周计而非以天计);或者由集团新设控股公司持有。等股份买卖协议签完才发现选错,改稿的代价很贵。

增发新股:第 75 条与第 76 条的正确顺序

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本身没有发行股份的权力。第 75 条把这项权力交给股东:董事只有事先取得股东会(或书面决议)批准,才可以配发股份、授予认购权、将证券转换为股份或授予期权。没有该授权而作出的配股无效,董事本人还构成犯罪。

第 76 条接着加上外资母公司最常踩的那道保护。凡公司发行的新股在表决权或分配权上与现有股份同等排位,就必须先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要约。优先认购权是默认规则,不是走过场——只有在股份被要约给外部人之前,由股东在股东会上作出相反指示,才能排除。

所以一次标准增资的正确顺序是:

  1. 董事会决议:建议配股、确定发行价与认购人,并召集股东。
  2. 股东决议:依第 75 条授权董事配股;如果新股并非按比例配发,同时豁免或排除第 76 条的优先认购权。
  3. 认购款到账,进入公司银行账户。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文书:配股需要有资金支撑,一笔「银行里没有钱的配股」是审计与尽职调查最爱找到的问题。
  4. 董事会决议配发,签发股票,更新股东名册。
  5. 依第 78 条在 14 天内向 SSM 提交配股申报,随后更新受益所有权登记册。

如果认购人是新方而非现有母公司,还要把股东协议与章程修订放到清单最前面——参见我们关于合资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专文。

董事在会议室审阅文件
第 75 条把发行股份的权力交在股东手上而不是董事会手上——单凭一份董事会决议,并不构成配股授权。

到底要多少资本?决定增资金额的那些门槛

马来西亚没有普遍适用的最低实收资本——Sdn. Bhd. 用 RM1 就能注册。真正产生下限的是业务类别股权结构。如果你增资是为了达标,请一次瞄准正确的数字;分三笔补足,就是三套决议、三次配股申报、三轮费用。

触发情形所需实收资本/资金由谁设定
本地持股 Sdn. Bhd.,无受管制业务无下限(法律上 RM1 即可)
外资持股的服务业公司实收 RM500,000各行业主管部门/外资参与政策
外资持股的分销贸易(批发、零售、WRT 执照)实收 RM1,000,000KPDN
申请工作准证(外资雇主)通常 RM500,000(服务业)/RM1,000,000(WRT 类),随 ESD 公司档案一并审核移民局 · ESD
MIDA 制造业执照股东资金至少 RM250 万全职员工至少 75 人MIDA/MITI
CIDB G7 级承包商注册实收约 RM750,000(自 G1 起逐级递增)CIDB

外资集团经常忽略两点。第一,这些都是实收数字——公司实际收到的钱,不是股东名册上记的一句认购承诺。第二,为满足牌照门槛而注入的资本,通常被期待留在公司里;拿到牌照后又减回去,会在续牌时招来复核。如果这笔钱本来就是要回流的营运资金,股东贷款可能是更合适的工具——利弊详见我们关于股东贷款 vs 股权注资的专文,具体门槛见外资持股与实收资本规则

股权转让:转让书、董事会、股东名册

股权转让是双方之间的私下交易,但在公司完成登记之前,它对公司不产生效力。第 105 条要求必须有一份形式适当的转让文书——实务上就是标准的证券转让表格,业内仍习惯称为 Form 32A——由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签署,并且关键在于必须已完成印花税盖章,公司才可以办理登记。

私人公司的完整流程:

  1. 签任何东西之前先查限制条款。多数 Sdn. Bhd. 的章程赋予董事绝对裁量权拒绝登记转让,很多章程还有优先购买条款,要求先向现有股东要约。股东协议可能另加随售权、拖售权或同意权。违反这些条款签出的转让,公司可以直接拒绝登记。
  2. 签署转让文书与股权买卖文件。
  3. 签署后 30 天内完成盖章,通过 LHDN 的电子印花税平台办理(见下一节)。
  4. 董事会决议批准登记该转让。
  5. 注销旧股票、签发新股票、更新股东名册,并向 SSM 申报变更。同步更新受益所有权登记册——受让方可能是新的受益所有人,转让也可能改变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如果买方是收购整家公司而不是少数股权,转让手续只是其中一层——参见我们关于股权收购 vs 资产收购与尽职调查的专文。

双方在签署股权转让文件
未盖印花的转让书无法登记——而决定股份归谁的,是股东名册,不是签名。

转股印花税:0.3%,但是 0.3% 的什么?

《1949 年印花税法令》附表一第 32(b) 项对股份转让征收从价印花税,税率为每 RM1,000 或其零头收 RM3——即 0.3%。税率很简单。真正让人吃亏的是计税基数。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LHDN 不会直接接受买卖协议上写的价格。依《股份转让文书盖章指南》,印花税按对价与股份价值孰高计征,而价值主要以净有形资产(NTA)确定——总有形资产减总负债,再按已发行股份数摊分。一家净资产 RM400 万的公司,关联方之间「以 RM1 转让」,印花税是按 RM400 万算,不是按 RM1。

情形约定对价所转让股份的 NTA计税基数0.3% 印花税
公平交易,溢价出售 30%RM1,500,000RM900,000RM1,500,000RM4,500
集团内部「按成本」转让RM300,000RM2,000,000RM2,000,000RM6,000
解除代持,「对价 RM1」RM1RM1,200,000RM1,200,000RM3,600
新注册公司、未经营、资本 RM100,000RM100,000RM100,000RM100,000RM300

由此产生三点实务结论:

不要倒签日期。30 天盖章时限从签署之日起算。今天签一份文书、却把日期写成八个月前以配合某份董事会记录,并不能补救逾期——它制造的是逾期盖章罚款,同时在一份未来会被买方律师读到的文件上留下一个假日期。如果转让在几个月前就谈定却一直没做文件,那就现在签、现在盖,把商业背景写进决议里,而不是写进日期栏里。
用于计算印花税的计算器与财务文件
按对价与净有形资产孰高计 0.3%——税率简单,意外都出在基数上。

把资本拿出来:减资

钱一旦进了股本,就不能以派息的方式退还。要把它退回去——或者冲销累积亏损好让公司恢复派息能力——都必须走减少股本的程序。《2016 年公司法》提供两条路线。

路线一——偿债能力声明路线(第 117 条)。无需上法院,也是几乎所有 Sdn. Bhd. 会走的一条:

  1. 股东通过特别决议(75% 多数)。
  2. 全体董事作出偿债能力声明,须在特别决议通过日之前的 14 天内作出。董事若无合理依据即作出该声明,须承担个人责任。
  3. 决议通过后 7 天内,公司须在两份广泛发行的报章(一份马来文、一份英文)刊登减资通知,并通知内陆税收局总监与公司注册局。
  4. 自决议之日起 6 周内,偿债能力声明须置于注册办事处供债权人免费查阅。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在该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
  5. 若无人申请撤销,公司须在 6 周期满后的 2 周内向 SSM 提交规定文件。减资在注册局完成记录时生效。

整个流程请预留两到三个月,并记住报章公告是公开的:你的债权人、房东与同行都会看到你在把资本抽出来。

路线二——法院确认(第 116 条)。特别决议加上高等法院的确认令。更慢也更贵,但在以下情形是首选:董事无法诚实地作出偿债能力声明;减资是选择性的(只注销某一位股东的股份而不动其他人)且存在争议;或者预期会有债权人异议,你宁愿让法院一次性裁定。

象征法院确认路线的法槌与法律书籍
第 116 条的法院路线更慢——但在有争议的选择性减资、或无法诚实证明偿债能力时,它才是正确选择。
减资不是用来还董事或股东借款的。钱如果是以借款进来的,就以还款方式出去——不需要减资、不需要特别决议、没有 6 周等待期。钱如果是以股本进来的,不会因为现在大家都后悔了就变成借款。在注资那一刻就把性质定对,比事后任何重组都值钱;这一点还牵动预提税与资金汇出的外汇管理立场,详见我们关于利润汇回、股息与股东贷款的专文。

SSM 看到的是什么:每一次股本操作背后的登记册

上述每一笔交易,最终都落到同一个地方——公司的法定登记册与 SSM 的记录。交易本身之外,还有三项义务同步跑:

把这些保持在最新状态,是公司秘书的日常工作。如果你的登记册已经脱节——配股没申报、转让没登记、受益所有人没记录——补救就是一次重建工程;在银行、发牌机构或买家开口要档案之前做,远比之后做便宜。

外资公司最常犯的六个错

  1. 只有董事会决议。董事直接决议向母公司发行股份,却没有第 75 条下的股东决议。该配股无效;补救办法是重新做一次合法授权的配股,而此前记录的「资本」从未有效发行过。
  2. 钱进来了,股份没发。母公司汇入 RM500,000 以满足牌照门槛,记账员却把它记进「应付董事款」,配股始终没做。续牌时实收资本还是 RM100,000,而那笔钱是负债、不是股权。
  3. 无视优先认购权。向新投资人发行新股,却没有排除第 76 条。现有小股东由此获得一项法定申诉理由,足以推翻这一轮融资。
  4. 关联方之间「以 RM1」转让。按 NTA 而非按 RM1 计税——差额往往在日后的尽职调查中曝光,还带罚款。
  5. 从未落成文件的代持安排。股份由本地个人「代持」给外资母公司,没有信托声明、没有受益所有权记录,也没有安排怎么拿回来。这在今天既是商业问题,也是第 60B 条的合规问题。
  6. 把回购当成减资。股份买卖协议按「公司买入并注销退出股东的股份」来起草,而 Sdn. Bhd. 做不到这件事——签完字才发现。

选对工具

你的目标用哪一种通常耗时主要成本
达到牌照或工作准证的实收资本门槛向现有母公司配股1–2 周秘书费用;资本本身必须实际汇入
引入本地合伙人或投资人配股(新钱)或转让(合伙人向母公司买)连同文件 2–6 周转让须缴印花税;配股不缴
买断退出股东转让给留任股东或新设控股公司2–6 周按价格与 NTA 孰高计 0.3% 印花税
把多余资本退还母公司减资(偿债能力声明路线)2–3 个月登报费、秘书与顾问费
在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注销其股份选择性减资(法院路线)3–6 个月以上律师费;结果不确定
彻底结束公司注销(Section 550)或股东自愿清盘,而不是减资数月见我们的清盘专文

股本是马来西亚公司里唯一会留下永久、公开、且极易被查证痕迹的部分。每一次配股、每一次转让、每一次减资,都会在 SSM 的记录里伴随公司一生,而银行、发牌机构、审计师和潜在买家都会去读它。ONEKEY BIZ 承接整条链路——决议、股票、登记册、SSM 申报、LHDN 盖章,以及受益所有权报送,属于我们的股权转让增资服务范围。如果你正在筹划马来西亚的增资、引资、股东买断或集团重组,请在文件签署之前先找我们谈——把顺序一次做对,远比事后修补便宜。

常见问题

我们的马来西亚公司可以从想退出的股东手上回购股份吗?

不能。《2016 年公司法》第 127 条允许的是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回购。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不能购买自己的股份。要达到相同的商业效果,有三条路:由另一位股东或新设控股公司以转让方式买下(买方按价格与净有形资产孰高缴 0.3% 印花税);公司做选择性减资注销该股东的股份,走第 117 条的偿债能力声明路线或第 116 条的法院令;或者双方重组持股链条。这个选择必须在股权买卖协议起草之前定下来——签完才发现就得重写。

我们在两家集团公司之间以 RM1 转让了股份,会有问题吗?

转让本身有效,但印花税不会只按 RM1 算。LHDN 按对价与股份价值孰高征收 0.3% 从价印花税;对非上市公司,该价值主要以净有形资产(NTA)确定——总有形资产减负债,再按已发行股份摊分。一家净资产 RM120 万的公司,整体转让的印花税约 RM3,600,跟文书上写的 RM1 无关。自盖章改为自评制后,少报 NTA 是一个会被评估、且带罚则的申报立场,而不是和柜台官员商量的事。集团持股要趁早重组,在子公司净资产还小的时候做。

母公司为申请牌照汇来了 RM500,000,我们的实收资本现在是 RM500,000 了吗?

只有在真的做了配股之后才算。银行账户里的钱不是股本——它的性质取决于会计分录;如果记进了「应付董事款」或「应付控股公司款」,它就是负债。实收资本只有在下列步骤完成后才改变:股东依第 75 条决议授权董事配股、董事决议配发、签发股票、更新股东名册,并依第 78 条在 14 天内向 SSM 提交配股申报。这也是外资公司牌照续期、监管方调出 SSM 档案时最常见的问题:钱到了,资本没到。

减资要多久?登报那一步可以省吗?

偿债能力声明路线请预留 2–3 个月,登报不能省。第 117 条要求:股东特别决议;全体董事在决议前 14 天内作出偿债能力声明;决议后 7 天内在两份广泛发行的报章(一份马来文、一份英文)刊登通知,并通知内陆税收局总监与公司注册局;偿债能力声明自决议之日起供债权人查阅 6 周,其间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撤销;6 周期满后 2 周内向 SSM 提交文件。减资在注册局完成记录时生效。若董事无法诚实作出偿债能力声明,替代方案是第 116 条的法院路线——更慢更贵,但那才是正确的一条。

股权转让除了盖章之外,还需要申报什么吗?

有三项。第一,批准登记的董事会决议——私人公司董事一般有权拒绝登记转让,很多章程还有优先购买条款,要求先在内部要约。第二,必须更新股东名册并向 SSM 申报变更;对私人公司而言,法定所有权的决定性记录是名册,不是股票。第三、也是最常被漏的一项:第 60B 条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册——《2024 年公司(修正)法令》自 2024 年 4 月 1 日生效,公司取得资料后须在 14 天内记入登记册,并通过 SSM 的电子受益所有权系统报送。任何改变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转让都会触发这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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