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一家现成的马来西亚公司,看上去是条捷径:牌照已经批下来、员工已经上手、客户合同已经签好,省掉从零起步的十八个月。有时候这个判断完全正确。但「买公司」与「买生意」是两笔法律上完全不同的交易——税负不同、责任承担不同、监管后果也不同——而外资买家常常在不知道自己做了选择的情况下就选了一边。股权收购把一切都继承过来,包括没人提起的漏报申报表和悬而未决的解雇纠纷;资产收购把负债留在原处,却也可能把牌照一起留在原处。在这之上还压着三个马来西亚特有的坑:非上市股权资本利得税,其「处置」定义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扩大;第 123 条对财务资助的禁止,它会悄无声息地判杠杆结构死刑;以及决定谁来付遣散费的第 8 条规例「七天窗口」。本文把这些逐一走一遍。
同一个词,两笔交易
当卖方说「我把公司卖给你」时,他可能指的是两件事之一,而这个差别决定一切。
股权收购:你从股东手上买下这家 Sdn Bhd 的股份。公司本身没有变——注册编号不变、合同不变、银行账户不变、牌照不变、税务档案不变,变的只是它上面的所有权。你按现状继承这家公司,包括每一项已入账与未入账的负债。
资产收购:由你自己的主体,从目标公司手上买下指定的资产与经营要素——设备、存货、客户名单、商誉,也许还有厂房。卖方的法人主体带着它的历史留在原地。你只拿协议里点名的东西,其余一概不拿。
卖方通常偏好股权收购(退出干净,税负往往更轻);买家通常偏好资产收购(不继承负债)。最终落在哪边是谈出来的,但那必须是一个有意识的选择,并且体现在价格里。

股权收购 vs 资产收购:一份诚实的对比
| 股权收购 | 资产收购 | |
|---|---|---|
| 转移的是什么 | 公司的所有权——里面的一切 | 只有你点名的资产与合同 |
| 历史负债 | 全部继承——税务、纠纷、担保、未入账索赔 | 留在卖方主体 |
| 牌照与注册 | 一般存续——持照主体没变;但许多牌照对股权或控制权变更要求申报或重新批准 | 不随交易转移——买方须自行持有或重新申请 |
| 客户与供应商合同 | 自动延续,但受控制权变更条款约束 | 须逐份做债务更替(novation)或重签 |
| 员工 | 延续——雇主主体没变 | 适用第 8 条规例——七天要约窗口,否则由卖方承担遣散费 |
| 印花税 | 股权转让 0.3%,按对价与有形资产净值取高者计 | 转让不动产按从价税(1/2/3/4% 阶梯,外资买家 8%),其他应税文书另计 |
| 卖方的税 | 公司处置非上市股权的 CGT;若目标为不动产公司则改按 RPGT | 结余课税(balancing charge)、不动产的 RPGT、存货的所得税 |
| 复杂度 | 机制上更简单,尽调上更重 | 机制上更繁(逐项过户),尽调上更轻 |
股权收购里你继承了什么,它们藏在哪
真正伤到外资买家的负债,很少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马来西亚标的里反复出现的是这几类:
- 漏报或少报的税。LHDN 的评税权可回溯多年,交割后开出的评税单落在你现在拥有的那家公司头上。凡目标与关联方有交易却没有同期转让定价文档的,风险都是活的。
- SST 欠缴。常见于越过登记门槛却没察觉的企业,以及在最近 SST 扩围中被新纳入的服务类别。
- EPF/SOCSO/EIS 少缴。尤其是把工资拆成「津贴」来压缴款基数的做法。欠款加罚金会随公司一起过户给你。
- 劳资索赔。被解雇员工的复职申诉可以在离职很久之后才提出,而复职类请求没有金额上限。
- 董事担保与关联方欠款。往往口头、往往无文档,也往往正是卖方坚持要做股权交易的原因。
- 未登记的抵押。依2016 年公司法第 352 条,未在设立后 30 天内提交登记的抵押,对清盘人与债权人无效——这既是查目标欠了谁的工具,也是你自己贷款方设押时要盯的红线。
牌照到底跟不跟过来?
这通常正是买家一开始想买这家公司的原因,值得给一个直接答案:在股权收购中牌照一般存续,因为持照的法人没有变——但「存续」不等于「不受影响」。
许多马来西亚牌照的批准条件里写着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或「本地控股」身份。所有权变更可能触发申报义务、需要重新批准、需要重新符合资格,某些情形下还会直接改变牌照类别。对多数买家最要紧的三个例子:
- 分销贸易(WRT)。该执照的触发点就是外资持股比例。一家原本不需要 WRT 的本地公司,在你收购的那一刻可能就需要了——见我们的 KPDN WRT 执照指南。
- CIDB 承包商注册。等级,以及能否凭 SPKK 投标政府工程,取决于公司自身资料。股东与董事变更属应申报事项,而「外资控股」身份会改变它能投什么标——见 CIDB G1–G7。
- 产品批文。认可证书、化妆品通报、器械注册都挂在持有主体名下。股权收购中它们原地不动;资产收购中它们不会随机器一起走——见产品上市前审批地图。
可操作的规则是:对你付钱买的每一张牌照,去读牌照条件本身,并向发照机关书面确认「控制权变更」需要做什么。签约前做,并写进先决条件。

没人排进日程的「外资身份复测」
这是入境并购独有的后果。目标公司此前一直以马来西亚本地公司的身份运营,适用的是本地公司的股权与资本条件。而在你取得控制权的那一刻,它变成外资公司,适用于外资的全部条件随之落到它头上——面向未来,并且在部分行业里是「继续经营」的条件。
这可能意味着一个它目前达不到的实收资本底线、一张它目前没有的执照,或者一个它现在就已经突破的行业持股上限。门槛细节见我们的外资股权与实收资本指南;这里要强调的是顺序:在尽调期间就测算交割后的合规状态,而不是交割之后;并把任何增资或补办执照写进先决条件。一家在你买下它当天就变成不合规的公司,是你的问题,不是卖方的。
税:三笔独立的税,以及一个 2026 年的变化
| 税目 | 规则 |
|---|---|
| 资本利得税 CGT(卖方,股权交易) | 适用于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合作社与信托主体处置马来西亚公司非上市股权——个人不适用。净收益 10%;若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取得,可选按处置总额 2% |
| CGT 范围扩大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处置」不再限于普通买卖,扩展到股份赎回、转换、清盘及其他导致所有权终止的事件——过去落在征税范围之外的重组动作,现在可能落在里面 |
| RPGT(卖方,资产偏不动产的标的) | 目标若构成不动产公司(RPC),其股权处置改按 RPGT 而非 CGT 课税——公司税率阶梯见我们的 RPGT 指南 |
| 印花税(买方,股权交易) | 转让文书 0.3%,按对价与有形资产净值(NTA)取高者计——所以一家无负债、资产厚实的目标,印花税可能高于价格所暗示的水平 |
| 印花税(买方,含不动产的资产交易) | 不动产过户按从价税 1/2/3/4% 阶梯;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买方为外资的统一 8% |
| 自评制度 | 证券转让文书属 STSDS 自评制度第一阶段,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由你自行计算、事后接受稽查,而不再由印花税局事前裁定。见印花税指南 |
由此引出两个筹划要点。第一,股权转让印花税以 NTA 为基础,意味着驱动税额的可能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非你谈下来的价格——在约定"印花税由谁承担"之前先算一遍。第二,2026 年 1 月对「处置」的扩大,对计划做交割后重组的集团影响最大:过去被认为不落入 CGT 网内的步骤,现在可能落入;这项分析要在结构定型之前做,而不是之后。

第 123 条:杠杆收购里的那个坑
有一种对很多买家来说很自然的结构——让目标公司自己去借款、或用它自己的资产提供担保,来为你收购它的股份融资——在马来西亚是被禁止的。
依2016 年公司法第 123 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收购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也不得用于减少或清偿为该收购而产生的债务。「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
例外规定在第 125 与 126 条:以放贷为常规业务的放款、员工持股计划、向董事以外的员工提供资助以购买缴足股份、受监管的银行/保险/回教保险或证监会监管的公司——以及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最重要的一条:第 126 条的「洗白(whitewash)程序」,只要按规定完成董事批准、偿付能力要求与股东决议,即可合法提供该资助。
员工:第 8 条规例与七天时钟
马来西亚没有「业务出售即自动转移雇佣关系」的制度。在资产/业务转让中,员工不会依法随业务一并过户。适用的是《1980 年雇佣(终止与临时解雇福利)规例》第 8 条:
- 受让方须在所有权变更后 7 天内,以不低于原有条件的条款,向员工发出雇佣要约。
- 若未在 7 天内发出该要约,员工与转让方的雇佣合同视为已终止,由转让方承担支付遣散福利的责任。
所以「要不要人」是一个定价问题。想要这批人,就在交割前把要约准备好并在窗口内发出;不想要,就要明白卖方将背上一笔遣散费账单,并且会想办法把它算进交易价里。而在股权收购中这些都不发生——雇主主体没变,雇佣关系连同全部已累积权益与所有正在进行的纠纷一起延续。你继承的底层权益,见我们的1955 年雇佣法令指南。

流程与一个现实的时间表
- 条款清单。定下交易结构(股权还是资产)、价格机制、排他期,以及——最关键的——融资结构,好让第 123 条在变成问题之前先被处理掉。
- 尽职调查。法律、财务、税务与牌照四条线并行。对一家在营运的中小企业,4–8 周是现实的;短于此就是主动接受未知风险。
- 股权买卖协议(SPA)。陈述与保证、针对已识别风险(首推税务与劳资)的专项赔偿、牌照批准与增资的先决条件,以及为税务长尾设置的价款留存或托管。
- 先决条件。监管申报与批准、控制权变更条款下的第三方同意、租赁场所的业主同意。
- 交割。董事与股东决议、第 105 条证券转让文书、股票、股东名册更新,以及受益所有权(BO)资料。
- 盖印花与提交。先为转让文书盖印花,再向 SSM 提交相应变更。交割后的收尾——银行签字权、牌照资料、税务代理、秘书服务商——正是很多交易在之后几个月里悄悄出问题的地方。
让外资买家付出最多代价的五个错误
1. 按惯性而不是按分析来选股权/资产。卖方提出的那种不会自动就是对的。这个选择同时挪动税负、责任与牌照三样东西。
2. 把创办人的说法当尽调。面对一个在马来西亚没有资产的卖方,陈述与保证替代不了读档案。查出风险敞口,就要在价款里留一笔。
3. 想当然认为牌照原封不动跟过来。它们在股权交易中存续,但控制权变更常常需要申报或重新批准;而在资产交易中它们根本不转移。
4. 忘了目标在交割当天就变成外资公司。股权门槛、资本底线与行业条件会重新适用。请在尽调期间测算,并作为先决条件解决掉。
5. 把融资结构留到最后才定。第 123 条让那个最符合直觉的杠杆结构在没有第 126 条洗白程序的情况下违法,而洗白不能追溯适用。
买,而不是从头建
收购往往是进入马来西亚更快的路径,尤其当牌照拿下来的时间比买下一家公司还长的时候。它同时也是隐藏下行风险最多的路径,而好结果与坏结果的差别,几乎完全在签字之前就决定了。
ONEKEY BIZ 负责马来西亚收购的公司层机制——股权转让与印花税盖章、法定提交、向发照机关核实牌照存续性,以及交割后的合规重置,并与马来西亚律师协作处理 SPA 与尽调。把你正在看的标的告诉我们,我们替你梳理清楚到底什么会跟过来。联系我们——WhatsApp 或致电 +60 12-321 1349。
常见问题
我们该买股权还是买资产?
取决于你真正想要什么。股权收购保持公司完好——注册号、合同、银行账户、税务档案与牌照都不变,业务不中断,但你要继承全部负债,无论是否入账。资产收购只拿你点名的部分,历史风险留给卖方,但牌照与产品批文不随交易转移,且每一份客户与供应商合同都要做债务更替或重签。经验法则:当牌照与合同才是真正价值、且你能通过扎实尽调为风险定价时,买股权;当目标的历史不清晰、你主要想要的是厂房、存货与人员时,买资产。
我们接手后,目标公司的牌照还有效吗?
在股权收购中一般存续,因为持照法人没有变——但「存续」不等于「不受影响」。许多马来西亚牌照的批准条件与股权、董事或「本地控股」身份挂钩,因此控制权变更可能需要申报、重新批准或重新符合资格。最要紧的三个:本地控股的目标一旦变成外资控股,可能当场需要 WRT 分销贸易执照;CIDB 注册等级与 SPKK 资格取决于公司自身资料与是否外资控股;产品批文(认可证书、化妆品通报、器械注册)在股权收购中留在持有主体,但在资产收购中不会随机器走。请读牌照条件本身,并把「向各发照机关书面确认」写成先决条件。
卖方要交什么税,我们要交什么?
股权交易中,卖方可能面临处置非上市股权的资本利得税——净收益 10%,或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的可选总额 2%。该税适用于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合作社与信托主体,个人卖方不适用。若目标构成不动产公司,则改按 RPGT 课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CGT 的「处置」定义扩大到涵盖股份赎回、转换、清盘及其他导致所有权终止的事件——这对交割后重组影响很大。作为买方,你缴0.3% 印花税,按对价与有形资产净值取高者计算,所以一家资产厚实、没有负债的目标,印花税可能高于价格所暗示的水平。证券转让文书现已纳入 STSDS 自评制度第一阶段。
可以让目标公司借款、来为我们收购它的股份融资吗?
不走法定程序就不行。2016 年公司法第 123 条禁止公司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收购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或用于减少/清偿为该收购而产生的债务;「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第 125 与 126 条规定了例外:以放贷为常规业务、员工持股计划、向董事以外员工提供资助、受监管金融机构——以及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的第 126 条「洗白」程序:只要完成规定的董事批准、偿付能力要求与股东决议,即可合法提供该资助。洗白必须在提供资助之前完成,不能事后补文件。请在条款清单阶段就把融资结构定下来。
员工会怎么样?
在股权收购中,什么都不变——雇主主体相同,雇佣关系连同全部已累积权益与正在进行的纠纷一并延续。在资产/业务转让中,马来西亚没有雇佣自动转移制度。依《1980 年雇佣(终止与临时解雇福利)规例》第 8 条,受让方须在所有权变更后 7 天内,以不低于现有条件的条款向员工发出雇佣要约;未按时发出的,员工与转让方的合同视为终止,由转让方承担遣散福利。所以「人」是一个定价问题:想要这批人,就在交割前把要约准备好;不想要,就要预期卖方把这笔遣散费算进交易价。
资料来源与参考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SSM)
- Guidelines for Registration of Charges (Section 352) — SSM
- Laws of Malaysia (Income Tax Act 1967, Stamp Act 1949, Employment Regulations)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 Labour Department (JTKSM), MOHR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