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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董事会决议怎么做?2026 董事书面决议(Circular Resolution)、股东书面决议第 290–307 条、开会通知与法定人数,以及须保存 7 年的会议记录

·17 分钟阅读

马来西亚 Sdn. Bhd. 的每一个重要决定,最后都会落成一张纸:开银行户口的董事决议、改公司名称的股东决议、批准账目的会议记录。很多外国股东把这些文件当成公司秘书在背后处理的例行手续。其实不是。依《2016 年公司法令》,决议就是决定本身:由错误的机关通过、用错误的方式通过、或多数票不够的决议,可能被质疑、被银行或 SSM 退回,甚至根本不生效。本文讲清楚哪些事由董事会决定、哪些由股东决定,董事书面决议(Circular Resolution)与股东书面决议怎样才算有效通过,开会要多少天通知、几个人才够法定人数,以及哪些记录必须保存 7 年。

快速答案(截至 2026 年 10 月):马来西亚私人公司的董事可以用全体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董事签署或同意的书面决议作出决定(《2016 年公司法令》附表三第 15 段),也可以在董事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私人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书面决议代替开会(第 290 条):普通决议须超过 50%、特别决议须至少 75% 的合资格表决权同意,传阅后 28 天未通过即失效(第 307 条)。决议与会议记录须保存至少 7 年(第 341 条)。

项目《2016 年公司法令》规定
谁管理公司董事会(第 211 条);议事程序按附表三,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 212 条)
董事书面决议(DCR)须全体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知的董事签署或同意(附表三第 15 段);可分份签署(第 16 段)
董事会议法定人数由董事会自定;未定则为董事过半数(第 7 段);可用音频或视频开会(第 6(b) 段)
股东书面决议只限私人公司(第 290(1) 条);不能用来罢免董事(第 206 条)或审计师(第 276 条)(第 297(2) 条)
多数门槛普通决议:过半数(第 291 条);特别决议:至少 75%,且须写明是特别决议(第 292 条)
书面决议失效自传阅日起 28 天,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 307 条)
股东大会通知期(私人公司)至少 14 天(第 316(1) 条);特别决议 21 天(第 292(1) 条);90% 同意可缩短(第 316(4)–(5) 条)
记录保存股东决议与会议记录至少 7 年(第 341 条);违者最高罚款 RM10,000,持续违规每天加 RM500
常年股东大会(AGM)只有公众公司必须召开(第 340 条);Sdn. Bhd. 除非章程要求,否则不必开

两个决策机关:董事会与股东

马来西亚公司有两个可以通过决议的机关,外国股东最常犯的第一个错,就是把两者混在一起。第 211 条规定,公司的业务与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其指示下管理。日常与大部分商业决定属于董事会:开银行户口、签合同、委任公司秘书(第 236 条)、搬迁注册地址、批准派息(第 132 条)。股东则决定法令或章程保留给他们的事项:改公司名称、采纳或修改章程、事先批准发行新股(第 75 条)、以普通决议委任董事(第 202(2) 条;章程没有限制时,董事会也可以增补董事,第 202(3) 条)以及罢免董事(第 206 条)。

很多新设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同一个人,于是很容易签一份文件就算了事。但法律仍把这两种身份分开看待:需要股东决议的事项,不会因为全体董事签了董事决议就变得有效,反过来也一样。规范的文件会写清楚每个人是以什么身份签署。

常见决定由谁决定决议类型条文
委任公司秘书董事会董事决议第 236(1) 条
更改注册地址董事会董事决议;14 天内通知 SSM第 46(3) 条
宣派 / 支付股息董事会董事决议 + 偿付能力测试第 131–132 条
发行新股股东批准、董事会配发先有股东决议(事先批准),再有董事决议第 75 条
委任董事股东;章程不限制时董事会亦可普通决议第 202(2)–(3) 条
罢免董事股东须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通过,并须特别通知第 206 条、第 297(2) 条
更改公司名称股东特别决议第 28 条
采纳或修改章程股东特别决议;30 天内报备 SSM第 32、36 条

如果公司有章程,先看章程。第 212 条只让附表三的规则「在章程之下」适用,很多章程会改掉法定人数、允许董事会委任董事,或另定通知期。没有章程时这些默认规则怎样运作,可参考我们的马来西亚公司章程指南。

马来西亚 Sdn Bhd 董事围坐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管理公司;法令保留给股东的事项由股东决定。两者各需各自的决议。

董事书面决议(Circular Resolution):方便的代价是全体一致

多数马来西亚私人公司很少真的开董事会议,而是由公司秘书准备一份董事书面决议(Directors' Circular Resolution,DCR),传给董事签名。法律依据是附表三第 15 段:由当时全体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知的董事签署或同意的书面决议,效力等同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议上通过。

这句话里有三个细节,实务上很重要:

最后,第 17 段要求每一份书面决议的副本都要记入董事会议记录簿(minute book)。只躺在某人电邮里的 DCR,并没有被妥善记录。

董事在中国的集团,实务上这样做:把 DCR 做成有清楚标题和日期的 PDF 发出,请每位董事签署后寄回(或回复「本人同意某年某月某日题为……的决议」),由公司秘书把签好的各份文件一起归入记录簿。如果有一位董事几个星期都联络不上,就改开一个简短的视频董事会议:开会只需要法定人数和多数票。

董事会议:通知、法定人数、视频会议与决定票

拿不到全体同意、或事情需要讨论时,董事会就要开会。附表三的默认规则很简短:

主席的决定票常让合资双方意外。两名董事、双方各派一名的公司,若章程没有取消决定票,每一次僵局都由主席一票决定。合资若以对等控制为前提,章程和股东协议必须明文处理这一点。

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马来西亚公司董事会议
附表三明文允许以音频或视频召开董事会议,前提是所有与会董事能同时听到彼此。

股东书面决议:第 297–307 条逐步拆解

第 290 条给私人公司两个选择:股东可以以书面决议或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公众公司只能开会。对只有几位股东的 Sdn. Bhd. 来说,书面决议通常更快,但它有自己的程序:

  1. 提出:董事会或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出书面决议(第 297(1) 条)。持有至少 5% 表决权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传阅书面决议(第 302 条)。
  2. 合资格股东:传阅日当天有权就该决议表决的股东(第 298 条)。传阅日是寄出副本的日子;分不同日子寄出的,以第一天为准(第 299 条)。
  3. 传阅:以纸本或电子形式,寄到股东提供给公司的地址(第 300 条)。由董事会提出时,须同时发给每一位合资格股东,并附上说明:如何表示同意,以及决议在哪一天失效(第 301 条)。违者最高罚款 RM10,000,但决议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第 301(3)–(4) 条)。
  4. 同意:股东向公司送交一份经认证的文件(纸本或电子),写明是哪一份决议并表示同意(第 306(1)–(2) 条)。同意一旦作出,不可撤回(第 306(3) 条)。
  5. 通过:合资格股东中达到所需多数表示同意的那一刻,决议即告通过(第 306(4) 条)。书面决议上每一股一票,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 293(1)(a)(i) 条)。
  6. 失效:章程没有另行规定时,自传阅日起 28 天内未通过即失效,之后才表示的同意无效(第 307 条)。

有两个陷阱要特别注意。第一,多数是按全部合资格表决权计算,不是按回复的人计算。不理会书面决议的股东,等于投了反对票;开会则只计实际投出的票。第二,书面决议除非写明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否则不是特别决议(第 292(2) 条)。改名或修改章程,如果文件标题只写「股东书面决议」,可能会被退回。

书面决议做不到的事:在任期届满前依第 206 条罢免董事,或依第 276 条罢免审计师(第 297(2) 条)。这两件事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发出特别通知:提出决议的意向须在会议前至少 28 天送达公司(第 322(1) 条)。

股东大会:谁能召集、通知期与法定人数

不能用书面决议、股东之间有分歧、或章程有要求时,就要开股东大会。默认规则如下:

关于 AGM:第 340 条只要求公众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常年股东大会。私人公司除非章程要求,否则不必召开。但这并不免除把财务报表发给股东、提交周年申报的义务。常见决议之后要做哪些 SSM 申报,可参考公司注册后变更的 14 天与 30 天期限一文。

马来西亚私人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Sdn. Bhd. 不必开 AGM,但有些决定(例如罢免董事)只能在股东大会上作出。

会议记录与档案:保存什么、放在哪里、保存多久

第 341 条规定,每一家公司都须保存:(a) 所有不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决议;(b) 所有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c) 单一股东依第 344 条通知公司的决定。保存期为自决议、会议或决定之日起至少七年。违规的高级职员最高罚款 RM10,000,持续违规每天再罚 RM500。

记录要求条文
股东书面决议与股东大会记录至少保存 7 年第 341 条
存放地点注册地址,或 14 天内通知 SSM 的其他地点第 342(1)–(2) 条
股东查阅免费第 342(3) 条
股东索取会议记录副本书面要求后 14 天内提供,每 100 字收费不超过 RM2第 342(4) 条
董事会议记录与董事书面决议董事会须保存会议记录;DCR 须记入董事会议记录簿附表三第 13、17 段
单一股东的决定须把决定详情交给公司,以书面决议作出者除外;违者最高罚款 RM10,000第 344 条

完整的记录也是对你的保护。依第 343 条,由董事或秘书签署的书面决议记录,足以证明该决议已通过;由主席签署的会议记录,足以证明会议的议事过程。在没有相反证据前,该会议视为已正式召开、会上的委任视为有效。几年后银行、审计师、LHDN 或买家律师质疑某个决定时,记录簿就是你的证据。我们的马来西亚董事会决议与会议记录服务,就是为了让这本记录簿在有人要看的时候是完整的。

公司秘书在归档前核对已签署的决议
依第 343 条,签署好的决议与会议记录就是决定已依法作出的证据;缺了就什么都拿不出来。

签署:公司印章、两名高级职员与电子签名

决议记录的是决定;凭这个决定去签合同或契据,是另一个步骤。自 2017 年起,公司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公司印章(第 61 条)。依第 66 条,文件由至少两名获授权高级职员签署、其中一人为董事,即为公司有效签署;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该董事在见证人见证下签署。

至于决议本身,法令对技术是中立的:股东书面决议可以用电子形式传阅和表示同意(第 300、306 条),董事也可以「同意」书面决议而不必亲笔签名。实务上最严格的是银行。很多马来西亚银行开户或更改授权签字人时,仍要求由公司秘书核证的董事决议摘录(extract),有时还要湿签。传阅之前,先问清楚银行接受什么。核证副本的规则见我们的马来西亚核证副本(CTC)谁能签一文。

外资公司最常见的六个错误

ONEKEY BIZ 怎么处理决议与会议记录

作为你的马来西亚公司秘书服务提供方,我们以英文起草每一份董事决议和股东决议(正式文件一律用英文),对照你的章程和法令检查,按银行要求安排电子签或湿签,把签好的文件归入记录簿,并完成该决定所触发的 SSM 申报。只需要处理一次性决定的,可以用我们的董事会决议与会议记录服务,RM300 起。把你要做的决定通过 WhatsApp +60 12-321 1349 告诉我们,或留下资料,我们会告诉你这件事由哪个机关决定、需要哪一种决议、之后要向 SSM 报备什么。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的董事书面决议(circular resolution)是什么?

它是代替董事会议的书面董事决议。依《2016 年公司法令》附表三第 15 段,由全体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知的董事签署或同意的决议,效力等同于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通过。可以分份签署,并须记入董事会议记录簿。

董事书面决议一定要全体董事签吗?

按默认规则,是的:每一位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知的董事都须签署或表示同意。只有实际召开、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才能以多数通过。章程可以改变这些规则,要先查章程。

Sdn Bhd 可以用书面决议通过特别决议吗?

可以。私人公司的书面决议若获合资格股东至少 75% 表决权同意,并写明是特别决议(第 292(2) 条),即可作为特别决议通过;传阅后 28 天内未通过即失效(第 307 条)。罢免董事或审计师不能用书面决议(第 297(2) 条)。

马来西亚公司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要保存多久?

自决议、会议或决定之日起至少七年(《2016 年公司法令》第 341 条),存放于注册地址或 14 天内通知 SSM 的其他地点(第 342 条)。违者最高罚款 RM10,000,持续违规每天加 RM500。

马来西亚 Sdn Bhd 需要召开常年股东大会(AGM)吗?

不需要。依《2016 年公司法令》第 340 条,只有公众公司须召开常年股东大会。私人公司除非章程要求,否则不必召开,但仍须向股东发送财务报表并向 SSM 提交周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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