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多数外资雇主直到收到那个信封之前,都不会认真想过工会这件事。信封里是依《1967 年劳资关系法令》第 9 条送达的工会承认申请(claim for recognition),而从送达那一刻起,公司只有 21 天可以回应。这个窗口处理错了,主动权就不在你手上了:劳资关系总监(DGIR)接管案件,在你的厂房里组织秘密投票,最后承认可以被视为由你给予,无论你是否同意。有两件事让这种场面比三年前更可能发生。2024 年 9 月 15 日,《2024 年职工会(修正)法令》生效,删除了「工会只能覆盖某一特定机构、行业、职业或产业」的限制——马来西亚从此允许同一个工作场所出现多个工会。2025 年 5 月 15 日,《2025 年劳资关系(修正)条例》又依这一新格局重写了承认程序与投票程序。本文讲清楚这两部法改了什么、各个时限是几天、集体协议能谈与不能谈什么,以及一家中资或其他外资制造企业在头三个星期究竟应该做什么。
为什么 2026 年和 2022 年不一样
马来西亚的劳资关系制度六十年来建立在一个很简单的「围栏」原则上:工会只能在「某一特定机构、行业、职业或产业」内组织工人,而工会事务总监可以以「该批工人已有工会」为由拒绝登记第二个工会。实际效果是——一家工厂通常要么面对一个内部工会,要么没有工会,而竞争性工会无法从后面进来。
这个结构的两半现在都没了。《2024 年职工会(修正)法令》(Act A1700)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获御准、2024 年 1 月 12 日刊宪,2024 年 9 月 15 日生效。同一天,部长也让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一直搁置的《2020 年劳资关系(修正)法令》(Act A1615)中的 13 项条文生效——其中包括创设唯一谈判权(sole bargaining rights)概念的第 12A 与 12B 条。两部法是配套设计的:允许工会多元化,同时给出一套机制,决定究竟哪一个工会坐到你对面。
行政层面的改写随后在 2025 年 5 月 15 日落地——《2025 年劳资关系(修正)条例》[P.U.(A) 153/2025] 生效,重写了承认申请的表格、投票程序与若干时限。
这件事该有多严肃,要看背景。一个独立的工会数据库记录,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马来西亚有 786 个注册工会;而工会密度历来偏低——不到劳动力的 6%,受集体协议覆盖的更是远低于 2%。这些工会大多是规模很小的内部工会。2024 年的修法,目的恰恰就是通过降低组织门槛来改变这个局面,人力资源部此后也一直在拨款推动工会发展。基数低 + 法律刹车松开,正是「第一份承认申请毫无预警地送到」的典型条件。

法律地图:两部法令、两个部门
外资雇主经常把这两部法和两个监管部门搞混。它们各管各的,而你两个都会打交道。
| 《1959 年职工会法令》(Act 262) | 《1967 年劳资关系法令》(Act 177) | |
|---|---|---|
| 管什么 | 工会自身的存在与内部运作:注册、会员资格、职员、经费、罢工投票、联合会 | 你与工会之间的关系:承认、谈判、集体协议、劳资纠纷、解雇 |
| 主管部门 | JHEKS——职工会事务局(Jabatan Hal Ehwal Kesatuan Sekerja),隶属人力资源部 | JPPM——劳资关系局,首长为劳资关系总监(DGIR) |
| 裁决机关 | 对总监决定不服可向部长上诉(第 71A 条) | 劳资法庭(Mahkamah Perusahaan/Industrial Court) |
| 近期修法 | Act A1700,2024 年 9 月 15 日生效 | Act A1615 余下条文,2024 年 9 月 15 日生效;P.U.(A) 153/2025,2025 年 5 月 15 日生效 |
你日常的雇佣义务——合同、工资、工时、假期、终止通知——则在第三个地方,即《1955 年雇佣法令》,我们在外资雇主人力资源合规指南里已经讲过。本文不替代那些义务;工会法是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一层。
谁可以加入工会,谁不可以
有两道筛子决定工会可以代表你的哪些人。
第一道在劳资关系法令第 9(1) 条。会员以普通工人(workmen)为主的工会,不得就受雇于管理层(managerial)、行政主管(executive)、机密职务(confidential)或保安职务(security)的员工申请承认或依第 13 条发出谈判邀请。若你与工会对某个岗位是否属于这四类有争议,任一方都可依第 9(1A) 条把问题提交 DGIR,由其依第 9(1D) 条裁定。
分类看的是这个人实际在做什么,不是合同上印的职称。把一位组长叫作「executive」,如果他实际上无权招聘、无权纪律处分、无权约束公司、也接触不到劳资关系信息,那这个称呼在承认争议里挡不住任何东西。这是外资企业在承认争议中最常失分的地方——总部画的组织架构图,很少能对上马来西亚法定的这四个类别。
第二道筛子在职工会法令,而 Act A1700 把它放松了很多:
- 「职工会」的定义不再把工会限定于某一特定机构、行业、职业或产业的工人——综合性、跨行业工会从此成为可能。
- 会员资格不再限于受雇于该工会注册所针对的机构或产业;修正后第 26(1A) 条的标准就是:这个人是工人或雇主,并受工会自身章程约束。
- 入会最低年龄由 16 岁降至 15 岁,21 岁以下的同意机制保留。
- 已被解雇、开除、裁员或已退休的工人可以保留会籍——但依新增第 26(2A) 条,这类会员不得就罢工及相关事项投票。
- 新增第 26(1C) 条:工会不得将会员资格限定于特定种族、宗教或国籍。持有效准证的外籍劳工本来就可以入会,这一条把争议彻底关上。如果你的人头中有很大比例是外籍劳工,就假设他们是可被组织的。准证一侧请见我们的外籍劳工准证、征费与配额指南。
注册环节改了什么。原第 12(2) 条——允许总监以「该批工人已有工会」为由拒绝登记——已被删除。拒绝登记现在必须书面并说明理由(新增第 12(4) 条),而第 12 与 34 条里残留的「不可取(undesirable)」理由,也被收窄为「会在不同种族、宗教或国籍之间助长恶感与敌意」的工会。实务含义:登记会更容易,第二个工会会出现。
Act A1700 还改了什么
| 条文 | 此前 | 2024 年 9 月 15 日起 |
|---|---|---|
| 第 8 条——申请注册的期限 | 成立后 1 个月(可展延至 6 个月) | 6 个月(可展延至 12 个月) |
| 第 25A 条——罢工投票 | 须获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同意 | 秘密投票中投票人数不少于有投票权会员的 60%,且所投票数过半赞成 |
| 第 25A(1)(b) 条——投票结果报总监 | 7 天 | 7 个工作日(新增第 25A(8) 条:不含周末与公共假期) |
| 第 28 条——职员资格的褫夺 | 自由裁量宽泛,包括总监认为使其不适任的任何罪行 | 收窄;政党职员不得担任工会职员 |
| 第 32、33、72 条——联合会与合并 | 限于「相似行业、职业或产业」 | 该限制删除 |
| 新增第 63A–63E 条——执法 | 无专门调查权 | 总监获调查、口头讯问、要求提交与扣押文件的权力 |
| 新增第 65A 条——职员责任 | — | 工会的主席、秘书、财政可与工会一并被控,除非能证明已尽合理注意,否则视同有罪 |
| 罚则整体 | 罚款与监禁并用,多为 RM1,000–RM3,000 | 基本取消监禁,罚款提高到 RM5,000–RM10,000(如第 18(8) 与 49(3) 条已提至 RM10,000) |
罢工投票门槛的改动值得多看一眼,因为它是双向的。旧的「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标准在大工会里几乎不可能达到;新标准——只要 60% 有投票权会员参加投票,所投票数过半即可——实质上容易得多。罢工本身仍受劳资关系法令的重重限制(见下文),但工会内部这道坎已经低了。
承认申请送到了:21 天的法定时钟
这一段建议打印出来留存。流程由修正后的劳资关系法令第 9 条,连同经 P.U.(A) 153/2025 修正的《1980 年劳资关系条例》确定。
| 步骤 | 谁在动作 | 时限 | 依据 |
|---|---|---|---|
| 以规定格式送达承认申请 | 工会 | — | 第 9(2) 条 |
| 给予承认(以申请日当天工会的会员覆盖范围及其章程为限)或书面通知工会拒绝的理由 | 雇主 | 自送达起 21 天 | 第 9(3) 条 |
| 若给予承认,须通知劳资关系总监 | 雇主 | 14 天内,使用规定表格 | 第 9(3A) 条;修正后第 4 条例 |
| 就拒绝——或雇主的沉默——向总监书面报备,逾期则申请视为撤回 | 工会 | 自收到拒绝通知起,或自 21 天届满起 14 天 | 第 9(4) 条 |
| 调查会员覆盖范围;对相关工人进行秘密投票;有权进入工作场所查阅记录 | DGIR | 无固定期限 | 第 9(4A)、9(4B) 条 |
| 作出决定。若裁定应予承认,则自总监指定之日起视为雇主已给予承认 | DGIR | — | 第 9(5) 条 |
三个最容易踩的点:
- 沉默不是中立。21 天内不回应并不能让申请失效,只是把「向总监报备」的权利交给工会,而且案卷送到总监手上时,这一栏很难看。
- 拒绝必须写明理由。第 9(3)(b) 条要求书面载明理由。「我们不承认该工会」不算理由。真正的理由是这类:工会章程并未覆盖所主张的这一类工人;相关员工属于管理、行政主管、机密或保安职务;或工会事实上并不具备多数支持。
- 2025 年条例把雇主推向主动承认。修正后的第 4 条例的措辞是:雇主若确信工会的会员覆盖范围与其章程相符,应当主动给予承认,并在 14 天内通知总监。不先把章程和自己的人头名册比对一遍就条件反射式拒绝,现在是比以前更弱的立场。

秘密投票,以及支持度怎么算
案件一旦到 DGIR 手上,他会依第 9(4A) 条查明两件事:工会在申请日当天的会员覆盖范围是否真的涵盖相关工人;以及——通过秘密投票——这些工人中的支持程度。第 9(4B)(c) 条允许其官员进入你的厂区查阅记录或直接组织投票。
投票在所申请承认的那一类工人中进行,长期以来的实务标准是:工会须取得该类别过半数的支持——也就是说,没有出来投票的员工,不会被算进工会那一边。P.U.(A) 153/2025 另要求雇主在投票前连续七天把投票通告张贴于显眼处,且只有列在规定表格上的工人才有投票权。
你在这段期间做什么,会被高倍放大审视。平常的管理动作——调整排班、进行纪律聆讯、向员工发通告——在承认程序进行中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性质。马来西亚的判例确实承认「真正的照常经营」不等于打压工会,但要证明它是「真正的」,举证责任在雇主。请假设投票窗口期内发出的每一份内部通告,日后都可能在劳资法庭上被逐字宣读。
这些事绝对不要做。劳资关系法令第 5(1) 条把「因工会会籍或工会活动而拒绝雇用、歧视、解雇、威胁或以利益诱使员工退会」列为不当劳动行为;第 59(1) 条把同样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而第 60(1) 条的一般罚则——最高 RM50,000 或监禁 2 年——尽管对第三部分的其余条文设有豁免,却明文适用于第 9 条。把承认程序处理砸了,不只是商业风险。

两个工会抢同一批人:唯一谈判权
这是真正全新的机制,它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现在允许工会多元化。依第 12A 条,当同一批工人被同一雇主承认了不止一个工会时:
- 相关工会可自行协商由谁取得唯一谈判权,并通知 DGIR;或
- 若无法达成一致,雇主——或雇主工会,或任一相关工会——可书面向 DGIR 申请裁定。
总监随后作出决定,必要时以秘密投票进行;依第 12A(4) 条,得票最高的工会取得唯一谈判权。若出现平局,则依第 12A(3) 条继续投票直至分出高下。2025 年条例补上了程序细节:新增第 13D 条例规定,工会两次未出席投票会议,或声明不参与的,视为无意参与并予以排除——此时总监可以不经投票直接裁定唯一谈判权;新增第 13GA 条例确认「得票最高者胜」与平局规则,且修正后的 FH 表格改为呈报实际投出的票数,而非发出的选票数。
一经裁定,第 12B 条把它锁住:三年内其他工会不得就同一批工人主张唯一谈判权,除非取得该权利的工会不复存在。对雇主而言,这三年窗口正是新制度最实在的好处——它把一个可能碎片化的谈判格局,收敛成一个期限明确的单一对手方。
集体谈判:邀请、14 天、30 天
承认只是给了工会资格。接下来由第 13 条管。
| 阶段 | 规则 | 依据 |
|---|---|---|
| 谈判邀请 | 任一方均可发出;须书面,并载明集体协议的建议条款 | 第 13(1)、(2) 条 |
| 已有集体协议在生效中 | 邀请只能在协议届满前 90 天或更短的期间内发出 | 第 13(2) 条但书 |
| 回复邀请 | 自收到起 14 天内书面回复 | 第 13(4) 条 |
| 谈判须实际开始 | 自收到接受回复起 30 天内 | 第 13(5) 条 |
| 拒绝或拖延 | 另一方可通知总监;若仍拒绝谈判,则就邀请所列事项视为存在劳资纠纷 | 第 13(6)、(7) 条 |
工会不能放进建议条款的东西,和它能放的同样重要。第 13(3) 条把六项管理权保留在谈判桌之外:晋升、调岗(以不使雇佣条件恶化为限)、招聘录用、因冗员或重组而终止雇佣及其标准、解雇与复职,以及与合同相符的职务分派。但书允许工会在讨论中就这些主题提出一般性问题——只是不能把它们作为协议条款来要求。第 13(2A) 条则反向明确:可以就技能培训、年度工资检讨、绩效薪酬制度提出建议。
裁员不在谈判桌上,并不等于裁员不受约束——它仍然必须在劳资法庭面前站得住脚,这一点我们在终止雇佣、解雇与裁员指南里详细处理过。
集体协议本身
依第 14 条,集体协议须为书面、经签署,并须订明自生效起不少于三年的存续期间,还须规定修改与终止的程序,以及对协议执行或解释产生争议时的处理机制。任何低于成文法标准的条款在该限度内无效,改以法定标准替代——所以集体协议只能在《1955 年雇佣法令》之上加码,不能往下减。
随后双方须在一个月内把签署本共同交存劳资法庭登记官(第 16(1) 条)。若协议不符合第 14 条,法庭可拒绝受理(take cognizance),或指示修改。一经法庭受理,第 17 条使该协议视同裁决(award)——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具约束力,并以法庭裁决而非普通合同的方式执行。
由此有两个规划上的后果。第一,三年起步意味着你的第一份集体协议实际上锁定了未来三个财政年度的人工成本区间;请按资本级承诺来做预算,而不是当成人事部的例行文书。第二,由于协议视同裁决,股权或资产收购必须为它定价——参见我们关于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及尽职调查的说明。

罢工、闭厂与纠察
马来西亚没有独立成立的「罢工权」;它有的是一条很窄的合法产业行动通道,而通道的大部分是程序性的。
- 工会内部的门槛。职工会法令第 25A 条(修正后):秘密投票中须有不少于 60% 有投票权的会员参加,且所投票数过半赞成罢工;结果须在 7 个工作日内送达总监。不遵守构成罪行——罚款最高 RM5,000,并按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加 RM200。
- 必要服务(essential services)。劳资关系法令第 43 条:罢工前须在罢工前 42 天内向雇主发出罢工通知,且不得在发出通知后的 21 天内罢工,也不得在通知所载罢工日期届满前罢工。雇主宣布闭厂受同样约束。雇主发出或收到此类通知后,须立即向总监报备。附表一所列的必要服务范围很宽,涵盖不少工业活动。
- 绝对禁止的情形。劳资关系法令第 44 条:调查委员会(Board of Inquiry)审理期间及其结束后七天内、纠纷已提交劳资法庭且各方已获通知后、以及已由法庭受理的集体协议或裁决所涵盖的任何事项上,均不得罢工或闭厂。最后这一项,正是那份三年期协议值得拿下的理由。
- 纠察(picketing)。第 40 条仅允许为和平地获取或传递信息、或劝说工人工作或不工作而在工作场所或其附近聚集——且人数或方式不得意在恐吓、阻碍出入或引发破坏治安。第 40(2A) 条另禁止在调查委员会审理期间及其后七天内纠察。
外资雇主该做什么——事前与事中
在任何申请到来之前(现在就做):
- 把人头对着第 9(1) 条做一次映射。做一张表,逐个岗位标明是否属于管理、行政主管、机密或保安职务,并写下职能层面的理由——是否有权招聘与纪律处分、是否有权约束公司、是否接触劳资关系信息。光有职称撑不住审查。
- 把职务说明书改对,让它描述这些人实际做的事。趁还没有争议的时候做;等申请送到了再改,看起来就像是临时安排。
- 就第 5 条培训主管层。承认程序中最危险的一刻,是一线经理即兴发挥。一句「工会进来了加班就没了」,足以变成第 59 条的刑事检控和劳资法庭的一项认定。
- 全年保持纪律处分的记录与一致性,这样投票窗口期内的常规管理动作,才能被证明确实是常规的。
- 提前在董事会层面决定你对主动承认的立场。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条例已倾向于「章程确实覆盖该类别时应予承认」;一个经过考虑的「是」,在商业上往往优于一个条件反射的「否」加上随之而来的、由总监主持的投票。
收到申请后的 21 天里:
- 收件当天盖上日期章。所有时限都从送达起算。
- 取得工会的注册章程,把其会员覆盖范围与所主张的工人类别对照,以申请日当天为准。
- 核实该类别的实际人数,并标出哪些员工落入四类排除职务。
- 作出决定:给予承认(并在 14 天内以规定表格通知总监),或书面拒绝并载明具体理由。
- 若对岗位分类有争议,依第 9(1A) 条把问题提交总监裁定,而不是单方面主张。
- 向员工发出一份受控的、事实性的通告。不承诺、不威胁、不做任何关于工会会籍的问卷调查。
关于解雇申诉时限的提醒。与承认程序无关地,认为自己被无正当理由解雇的员工,须自解雇之日起 60 天内依第 20(1A) 条向总监提出申诉。P.U.(A) 153/2025 缩短了一个相关窗口:工人未出席最后一次调解会议时,其在申诉被视为撤回前提出合理解释的期间,已由 60 天缩短至 30 天。调解的日程比过去走得更快。
在马来西亚,工会承认不是一场「你喜不喜欢工会」的谈判。它是一套有着短而硬的法定时限的程序,监管机构可以进入你的厂区并主持投票,行为失当还带刑事敞口。2024 与 2025 年的修法让组织工会更容易,也给了国家一套更干净的机制去挑出唯一的谈判对手方。对一家有数百名工人的外资工厂来说,2026 年现实的规划前提不是「这事不会落到我们头上」,而是「真落下来,我们对自己的人头名册熟到可以在 21 天内作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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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雇主收到工会承认申请后有多长时间回应?
自申请送达之日起 21 天。依《1967 年劳资关系法令》第 9(3) 条,雇主要么给予承认——范围以申请日当天工会的会员覆盖范围及其章程为限——要么书面通知工会拒绝的理由。若给予承认,雇主须在 14 天内以规定表格通知劳资关系总监。沉默并不能让申请失效,只是让工会取得向总监报备的权利。
马来西亚现在允许同一个工作场所有多个工会吗?
可以。《2024 年职工会(修正)法令》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生效,删除了「工会只能覆盖某一特定机构、行业、职业或产业」的限制,也删除了总监以「已有工会」为由拒绝登记的权力。当同一批工人被承认了不止一个工会时,同日生效的《劳资关系法令》第 12A 与 12B 条决定由哪一个工会取得唯一谈判权,并锁定三年。
哪些员工不能由普通工会代表?
《劳资关系法令》第 9(1) 条禁止以普通工人为主的工会就受雇于管理层、行政主管、机密职务或保安职务的员工申请承认或进行谈判。判断标准是这个人实际在做什么——有没有招聘与纪律处分权、有没有约束公司的权限、能否接触劳资关系信息——而不是合同上的职称。分类争议可依第 9(1A) 条提交总监裁定。
马来西亚的集体协议期限有多长?
《劳资关系法令》第 14(2)(b) 条要求集体协议自生效起存续不少于三年。双方须在一个月内把签署本共同交存劳资法庭登记官。法庭一经受理,第 17 条即使该协议视同裁决,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具约束力。任何低于成文法标准的条款在该限度内无效。
在工会承认投票期间,雇主必须避免做什么?
任何可能被解读为因工会会籍或工会活动而惩罚员工的行为。《劳资关系法令》第 5(1) 条禁止因工会关系而拒绝雇用、歧视、解雇、威胁或以利益诱使员工;第 59(1) 条把同样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第 60(1) 条的一般罚则(最高 RM50,000 或监禁 2 年)明文适用于第 9 条。实操原则:不承诺、不威胁、不做工会会籍问卷,只发一份受控的事实性通告,不要让一线经理即兴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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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与参考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 full text
- Akta Perhubungan Perusahaan 1967 (Akta 177) —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e-Akta
- JHEKS — Department of Trade Union Affairs,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 Industrial Relations (Amendment) Act 2020 (Act A1615)
- Industrial Court of Malaysia (Mahkamah Perusah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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