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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在马来西亚解雇一名员工:为什么「给足通知期」远远不够——正当理由与理由充分、任何薪资的员工都能提起的第 20 条申索、内部纪律聆讯、裁员与 Borang PK,以及工业法庭裁决的真实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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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雇主在马来西亚通常招人很谨慎,辞人却很随意。雇佣合同写着「任何一方提前两个月通知即可终止」,经理给了两个月通知,人事结清工资——四个月后,工业法庭的信到了。这个错误是结构性的,不是流程性的:在马来西亚,「合同上有效的终止」与「法律上合法的解雇」是两件事。前者由合同法管,后者由 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管,而它要问的那个问题,你的合同回答不了——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或充分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本文讲清楚:谁能告你、他有多长时间、解雇前你必须先有什么证据、裁员要怎么走和怎么申报、以及一份不利裁决的真实价格——好让你在做决定之前算清账,而不是之后。

两部法令、两个审理机构——只有一个在乎你的合同

几乎所有昂贵的错误都从这里开始。马来西亚的劳资争议走两条平行轨道,而外资雇主常常只为其中错的那条做了准备。

1955 年雇佣法令是最低标准法:通知期、假期、工时、遣散金。自 2022 年修订案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起,它覆盖全体雇员、不设薪资上限;但少数几项权益——加班费、休息日与公共假期加给,以及法定遣散与临时解雇津贴——仍限于月薪 RM4,000 及以下者(体力劳动者不受此限)。申索走第 69 条,由劳工法庭处理。

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才是保障职位存续的法律,也是产生大额数字的那一部。依第 20 条,被无正当理由解雇的「workman(受雇人)」可申请复职——而工业关系法令对 workman 的定义没有薪资上限。月薪 RM45,000 的国家总经理,与月薪 RM1,700 的仓库助理,提告的权利完全一样。持工作准证的外籍雇员同样适用。

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领域最贵的一个误解。「我们合同写了提前两个月通知可终止,所以我们给了两个月通知。」——这满足了合同,但没有满足第 20 条。付了通知期并不等于给出了理由,而工业法庭不接受「合同允许」作为理由。在第 20 条案件中,举证责任在雇主:既要证明失当行为或裁员情形确实存在,也要证明解雇这一处分是相称的
1955 年雇佣法令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
保护什么法定最低权益职位存续保障——不被无理由解雇的权利
覆盖谁2023/1/1 起全体雇员;部分权益以月薪 RM4,000 为界任何「workman」,无薪资上限,含外籍雇员
审理机构劳工法庭(JTK),第 69 条工业关系总监 →工业法庭
时限一般为款项应付之日起 60 天自解雇之日起 60 天——严格不可延
典型救济欠薪、代通知金、遣散金复职,或最多 24 个月欠薪 + 代复职补偿
合同能否排除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无效不能——通知期写得再长也不是抗辩理由
人事团队在办公室核查员工档案
在马来西亚,决定一宗解雇案胜负的文件,是在解雇发生前几个月就形成的——警告信、考核表、会议记录。事后补建的人事档案,在交叉盘问中很难站住。

第 20 条的时钟:60 天、调解、然后直接进法庭

流程很短,也不宽容:

  1. 提交陈情。被解雇者须在解雇之日起 60 天内工业关系总监提交陈情。逾期即丧失申索权——这是雇主手上最有力的一道保护,但它到期得很快。
  2. 调解。工业关系局召集调解。绝大多数能和解的案子都在这一步和解:一笔谈定的金额、一封协议离职函、撤案。
  3. 转介。2021 年 1 月 1 日起,调解不成时,总监直接把案件转介工业法庭。过去由部长把关、可以筛掉薄弱申索的那道过滤已经取消,因此实际进入开庭的案件明显变多。
  4. 裁决与上诉。工业法庭作出裁决后,任何一方可依第 33C 条在 14 天内上诉至高等法院——比过去司法复核的三个月窗口紧得多,且无须先申请许可。

请注意救济方式上的一个不对称:申索人必须请求复职。纯粹索赔金钱的申索,可能导致法庭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实务上,事发多年后极少真的判复职,法庭会折算成金钱——但程序上怎么写,仍然有讲究。

什么才算「正当理由或充分理由」

法律没有给清单。实务上解雇分四类,各有各的举证要求。

理由雇主必须证明雇主通常输在哪
失当行为行为确实发生、构成失当、且解雇这一处分相称没开纪律聆讯;从未把具体指控告知员工;同样行为对别人却容忍了
表现不佳标准已明示、差距可量化、已发警告并给过真正的改善机会考核表一路写着「符合预期」直到解雇当月;没有 PIP,或 PIP 本身设计成不可能达成
职位冗余/裁员该职位确实不再需要,且筛选标准公平几个月后同岗位重新招聘;留下资历浅的、辞掉资历深的却说不出标准;没交 Borang PK
试用期不通过有评估、有指导、有公平机会——试用员工并非可随意解雇把「还在试用期」本身当成理由;此类案件欠薪上限是 12 个月,不是零

马来西亚裁决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两条规则。第一是相称性:即便失当行为成立,若一封警告信或停职即可解决,解雇仍可能被认定过重。第二是一致性:两名员工做了同样的事却只解雇其中一人,雇主必须给出法庭能接受的差别理由。

内部纪律聆讯:法律没强制,但你几乎总该开

因失当行为解雇时,内部纪律聆讯(domestic inquiry)是标准做法。严格说它并非每一宗解雇的法定前置条件,程序瑕疵也可以在工业法庭「重新审理」中被治愈。但实务上的算账是单向的:开过完整聆讯的雇主,带着当时形成的证据上庭;没开的那个,整场庭审都在凭记忆重建事实。

一场站得住的聆讯有固定形状:一封列明具体指控与日期的解释函(show-cause letter);真正给出的书面答辩机会;一个排除了投诉人与决定人的聆讯小组;员工到场、听取证据并提问的权利;会议记录;对每一项指控的认定;然后才是量罚决定,并考量年资与既往记录。聆讯期间停职应遵守雇佣法令的期限限制,且不得低于半薪

法槌与法律文件放置在桌面上
内部纪律聆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必经程序,程序瑕疵也可在工业法庭被治愈——但开过完整聆讯的雇主,是带着当时的证据上庭,而不是带着回忆。

裁员:是商业决定,但仍然必须走对程序

职位冗余是合法的解雇理由。马来西亚法律不要求你保留一个你已经不需要的岗位。它要求的是:冗余必须是真实的、筛选必须说得出理由、并且必须向政府申报

筛选方面,惯常的起点是 LIFO(后进先出)——在受影响的同一职类内。偏离 LIFO 是允许的,前提是你能出示客观标准(技能、资格、有记录的绩效)并一致适用。没有书面标准就偏离 LIFO,是一次真实的重组变成不公平解雇最常见的路径。

第 60N 条:外籍员工先裁。雇主需要精简人手时,不得在同等职位的外籍雇员之前裁掉本地雇员。对薪册上同时有外派人员与外籍劳工的外资企业来说,这不是形式条款——在同类外籍员工仍在岗的情况下裁掉马来西亚籍员工,是直接的法定违规,并会影响法庭对整件事的观感。

接着是申报。依雇佣法令第 63 条与《2004 年雇佣(裁员)通报令》,雇主须分阶段向最近的劳工局提交 Borang PK

步骤期限说明
Borang PK 第 I–IV 部分裁员生效前至少 30 天递交最近的 JTK 办事处;涵盖雇主、裁员方案与受影响员工
Borang PK 第 V 部分裁员日后 14 天内确认实际执行情况
Borang PK 第 VI 部分方案完成后 30 天内结案报告
未申报的罚则每项罪行罚款最高 RM10,000雇佣法令第 63 条——且未申报本身即是「裁员并非真实」的证据
EIS 申报向 SOCSO 申报失业事件使员工可依就业保险计划申请求职津贴(JSA)
裁员后办公室内打包好的纸箱
一次商业上无可指摘的重组仍可能在法庭上输掉——原因通常是筛选标准从未落成文字,Borang PK 也从未提交。

钱的部分:通知期、遣散金与最后一笔结算

两笔性质不同的钱常被混为一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补偿的是提前结束关系;遣散与临时解雇津贴补偿的是失去这份工作本身,在裁员时向连续服务满 12 个月的合资格员工支付。

年资法定通知期(雇佣法令第 12(2) 条)遣散金(1980 年条例)
不满 2 年4 周每服务年 10 天工资
满 2 年但不满 5 年6 周每服务年 15 天工资
满 5 年及以上8 周每服务年 20 天工资
合同约定约定长于法定的从其约定;短于法定的无效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月数比例折算
代通知金任一方可支付相当于剩余通知期工资的赔偿金以即时终止退休、主动辞职、经证实的失当行为、以及以同等或更优条件续约者,不予支付
薪资门槛通知期适用于全体雇员法定权益限于月薪 RM4,000 及以下者(体力劳动者不受此限)

月薪超过 RM4,000 后,法定标准就停在那里——但商业预期不会停,工业法庭也不会:它会去看同一次裁员中可比员工拿到了什么。实务上,多数在马来西亚执行裁员的外资雇主最终会把 10/15/20 这套标准全员适用,因为另一条路是跟每一位在门槛之上的员工逐个谈判。另外别忘了,全国最低薪金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对所有雇主统一为每月 RM1,700,上述每一项计算的基数都被抬高了。

桌面上的计算器与薪资结算表格
代通知金与遣散金是两套独立的计算、两套独立的标准——4/6/8 周 对 每服务年 10/15/20 天。

输掉一场官司到底要花多少钱

工业法庭的算术比多数雇主想象的更可预测——这恰恰是它应该在解雇之前就被算一遍的理由。

项目计算基础算例:月薪 RM12,000、服务 6 年
欠薪(back wages)末月薪资 × 解雇至今月数,上限 24 个月(试用员工 12 个月)RM12,000 × 24 = RM288,000
代复职补偿每完成一年服务给一个月末月薪资(2019 年第 3 号实务指令)RM12,000 × 6 = RM72,000
可能的扣减离职后的收入与员工自身过错程度,可减少欠薪员工已找到相当工作的,常见扣减 20–50%
扣减前总敞口欠薪 + 补偿约 RM360,000,另加自己一方的律师费
上诉依第 33C 条 14 天内上诉高等法院,无须许可增加成本与时间;裁决在被撤销前继续有效

把这个数字跟另一条路对照一下。同一位员工,在调解阶段谈成协议离职,金额通常落在几个月薪资的区间,一次付清、案结、并附签署的弃权书。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差额,就是「把程序做对」所买到的东西。

带高大立柱的法院建筑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总监直接转介工业法庭;裁决则依第 33C 条在 14 天内上诉至高等法院。

推定解雇:那份「自愿辞职」怎么变成了申索

有些雇主为了避开解雇,转而「设计」一次离职——降职、调去不合理的地点、单方面减薪、架空职责、持续施压。如果员工因此辞职,并能证明雇主构成对雇佣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且自己是及时因该违约而辞职(而非默示接受),法律即视为雇主解雇。第 20 条申索照常进行——只是这一次,雇主还得额外解释自己那些引发辞职的行为。

外资雇主最常踩的六个坑

  1. 把通知期条款当成解雇授权。它管的是时点,不是正当性。
  2. 以为高薪外派人员不在这套体系内。第 20 条申索没有薪资上限,工作准证持有人一样会提告。
  3. 决定做出后才开始补绩效文件。最后一个月突然转差的考核表,读起来就是事后重建。
  4. 裁员不写筛选标准——然后几个月后同岗位重新开招。
  5. 不交 Borang PK:既是每项最高 RM10,000 罚款的罪行,也是「裁员并非真实」的证据。
  6. 在同类外籍员工仍在岗时先裁本地员工,违反第 60N 条。

在解雇任何人之前,先做这几件事

实操顺序很短。先确定你真正依据的是四类理由中的哪一类,并在内部诚实面对——把「表现不佳」包装成「职位冗余」,两边的检验都会不过。接着盘点已经存在的证据;如果没有,就先去补——发警告、给一个真实的改善计划——而不是硬着头皮往下走。失当行为,就开一场完整的纪律聆讯。职位冗余,就先把筛选标准写下来再套用,检查第 60N 条,并把 Borang PK 的三个期限记进日程。把通知期、遣散金与工业法庭敞口并排算出来,再决定协议离职是不是更好的商业结果——很多时候就是。

马来西亚的劳资法律并不敌视雇主,它敌视的是没有记录的决定。凡是保留当时文件、走可见流程、并把 60 天视为真实期限的雇主,很少需要走进工业法庭。这套制度所依托的基础权益,可参阅我们的1955 年雇佣法令外资雇主合规指南EPF/SOCSO/EIS/PCB 雇主薪资合规指南;若争议从劳资延伸到合同执行层面,我们的马来西亚商业纠纷解决指南覆盖了更完整的诉讼与仲裁地图。

如果你正在筹划一次重组、一宗绩效离职,或是在马来西亚的第一次解雇,希望在信件发出前先把流程过一遍,欢迎联系我们的团队,或了解我们的法律咨询服务。把顺序做对的成本,只是把裁决做错的一个零头。

常见问题

我们合同写了提前两个月通知即可终止,这不够吗?

不够。支付通知期满足的是合同,不是 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第 20 条。被解雇者仍可主张解雇「无正当理由」,而在该类申索中举证责任在雇主:既要证明失当行为或职位冗余确实存在,也要证明「解雇」这一处分是相称的。通知期写得再长也不是抗辩理由——它只决定关系何时结束,不决定结束得合不合法。

高薪的外籍管理层也能提起不公平解雇申索吗?

可以。与 1955 年雇佣法令不同(部分权益以月薪 RM4,000 为界),工业关系法令对「workman」的定义没有薪资上限。月薪 RM45,000 的国家总经理与仓库助理,提交第 20 条陈情的权利完全相同,工作准证持有人也会提告。又因为欠薪按末月薪资计算,高阶外派人员的申索往往也是雇主最贵的一类。

员工有多长时间可以提告?

自解雇之日起 60 天,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陈情。该期限严格不可延——一旦过期申索即消灭,这是雇主手上最有用的一道保护。调解不成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总监会直接将案件转介工业法庭,过去由部长把关、可筛掉薄弱申索的那道过滤已取消。工业法庭裁决后,可依第 33C 条在 14 天内上诉高等法院。

裁员时我们必须做哪些事?

四件事。确保冗余是真实的——多余的必须是职位而非人;适用书面筛选标准,以 LIFO(后进先出)为惯常起点,偏离时须有有记录、一致适用的客观标准;遵守第 60N 条:不得在同等职位的外籍雇员之前裁掉本地雇员;以及向最近的劳工局提交 Borang PK——第 I–IV 部分至少提前 30 天,第 V 部分于裁员后 14 天内,第 VI 部分于30 天内。未申报是雇佣法令第 63 条下的罪行,每项罚款最高 RM10,000,并会被当作「裁员并非真实」的证据。

如果在工业法庭输了,要赔多少?

两部分。欠薪:按末月薪资 × 解雇至今月数,已确认雇员上限 24 个月(试用员工 12 个月);代复职补偿:依 2019 年第 3 号实务指令,每完成一年服务给一个月末月薪资。以月薪 RM12,000、服务 6 年为例,即 RM288,000 加 RM72,000,在扣除离职后收入与自身过错因素之前约为 RM360,000,且不含自己一方的律师费。而在调解阶段谈成的协议离职,通常落在几个月薪资的区间——这就是「把流程做对」在商业上能自己收回成本的原因。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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