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雇主在马来西亚通常招人很谨慎,辞人却很随意。雇佣合同写着「任何一方提前两个月通知即可终止」,经理给了两个月通知,人事结清工资——四个月后,工业法庭的信到了。这个错误是结构性的,不是流程性的:在马来西亚,「合同上有效的终止」与「法律上合法的解雇」是两件事。前者由合同法管,后者由 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管,而它要问的那个问题,你的合同回答不了——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或充分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本文讲清楚:谁能告你、他有多长时间、解雇前你必须先有什么证据、裁员要怎么走和怎么申报、以及一份不利裁决的真实价格——好让你在做决定之前算清账,而不是之后。
两部法令、两个审理机构——只有一个在乎你的合同
几乎所有昂贵的错误都从这里开始。马来西亚的劳资争议走两条平行轨道,而外资雇主常常只为其中错的那条做了准备。
1955 年雇佣法令是最低标准法:通知期、假期、工时、遣散金。自 2022 年修订案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起,它覆盖全体雇员、不设薪资上限;但少数几项权益——加班费、休息日与公共假期加给,以及法定遣散与临时解雇津贴——仍限于月薪 RM4,000 及以下者(体力劳动者不受此限)。申索走第 69 条,由劳工法庭处理。
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才是保障职位存续的法律,也是产生大额数字的那一部。依第 20 条,被无正当理由解雇的「workman(受雇人)」可申请复职——而工业关系法令对 workman 的定义没有薪资上限。月薪 RM45,000 的国家总经理,与月薪 RM1,700 的仓库助理,提告的权利完全一样。持工作准证的外籍雇员同样适用。
| 1955 年雇佣法令 | 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 | |
|---|---|---|
| 保护什么 | 法定最低权益 | 职位存续保障——不被无理由解雇的权利 |
| 覆盖谁 | 2023/1/1 起全体雇员;部分权益以月薪 RM4,000 为界 | 任何「workman」,无薪资上限,含外籍雇员 |
| 审理机构 | 劳工法庭(JTK),第 69 条 | 工业关系总监 →工业法庭 |
| 时限 | 一般为款项应付之日起 60 天 | 自解雇之日起 60 天——严格不可延 |
| 典型救济 | 欠薪、代通知金、遣散金 | 复职,或最多 24 个月欠薪 + 代复职补偿 |
| 合同能否排除 | 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无效 | 不能——通知期写得再长也不是抗辩理由 |

第 20 条的时钟:60 天、调解、然后直接进法庭
流程很短,也不宽容:
- 提交陈情。被解雇者须在解雇之日起 60 天内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陈情。逾期即丧失申索权——这是雇主手上最有力的一道保护,但它到期得很快。
- 调解。工业关系局召集调解。绝大多数能和解的案子都在这一步和解:一笔谈定的金额、一封协议离职函、撤案。
- 转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调解不成时,总监直接把案件转介工业法庭。过去由部长把关、可以筛掉薄弱申索的那道过滤已经取消,因此实际进入开庭的案件明显变多。
- 裁决与上诉。工业法庭作出裁决后,任何一方可依第 33C 条在 14 天内上诉至高等法院——比过去司法复核的三个月窗口紧得多,且无须先申请许可。
请注意救济方式上的一个不对称:申索人必须请求复职。纯粹索赔金钱的申索,可能导致法庭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实务上,事发多年后极少真的判复职,法庭会折算成金钱——但程序上怎么写,仍然有讲究。
什么才算「正当理由或充分理由」
法律没有给清单。实务上解雇分四类,各有各的举证要求。
| 理由 | 雇主必须证明 | 雇主通常输在哪 |
|---|---|---|
| 失当行为 | 行为确实发生、构成失当、且解雇这一处分相称 | 没开纪律聆讯;从未把具体指控告知员工;同样行为对别人却容忍了 |
| 表现不佳 | 标准已明示、差距可量化、已发警告并给过真正的改善机会 | 考核表一路写着「符合预期」直到解雇当月;没有 PIP,或 PIP 本身设计成不可能达成 |
| 职位冗余/裁员 | 该职位确实不再需要,且筛选标准公平 | 几个月后同岗位重新招聘;留下资历浅的、辞掉资历深的却说不出标准;没交 Borang PK |
| 试用期不通过 | 有评估、有指导、有公平机会——试用员工并非可随意解雇 | 把「还在试用期」本身当成理由;此类案件欠薪上限是 12 个月,不是零 |
马来西亚裁决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两条规则。第一是相称性:即便失当行为成立,若一封警告信或停职即可解决,解雇仍可能被认定过重。第二是一致性:两名员工做了同样的事却只解雇其中一人,雇主必须给出法庭能接受的差别理由。
内部纪律聆讯:法律没强制,但你几乎总该开
因失当行为解雇时,内部纪律聆讯(domestic inquiry)是标准做法。严格说它并非每一宗解雇的法定前置条件,程序瑕疵也可以在工业法庭「重新审理」中被治愈。但实务上的算账是单向的:开过完整聆讯的雇主,带着当时形成的证据上庭;没开的那个,整场庭审都在凭记忆重建事实。
一场站得住的聆讯有固定形状:一封列明具体指控与日期的解释函(show-cause letter);真正给出的书面答辩机会;一个排除了投诉人与决定人的聆讯小组;员工到场、听取证据并提问的权利;会议记录;对每一项指控的认定;然后才是量罚决定,并考量年资与既往记录。聆讯期间停职应遵守雇佣法令的期限限制,且不得低于半薪。

裁员:是商业决定,但仍然必须走对程序
职位冗余是合法的解雇理由。马来西亚法律不要求你保留一个你已经不需要的岗位。它要求的是:冗余必须是真实的、筛选必须说得出理由、并且必须向政府申报。
筛选方面,惯常的起点是 LIFO(后进先出)——在受影响的同一职类内。偏离 LIFO 是允许的,前提是你能出示客观标准(技能、资格、有记录的绩效)并一致适用。没有书面标准就偏离 LIFO,是一次真实的重组变成不公平解雇最常见的路径。
接着是申报。依雇佣法令第 63 条与《2004 年雇佣(裁员)通报令》,雇主须分阶段向最近的劳工局提交 Borang PK:
| 步骤 | 期限 | 说明 |
|---|---|---|
| Borang PK 第 I–IV 部分 | 裁员生效前至少 30 天 | 递交最近的 JTK 办事处;涵盖雇主、裁员方案与受影响员工 |
| Borang PK 第 V 部分 | 裁员日后 14 天内 | 确认实际执行情况 |
| Borang PK 第 VI 部分 | 方案完成后 30 天内 | 结案报告 |
| 未申报的罚则 | 每项罪行罚款最高 RM10,000 | 雇佣法令第 63 条——且未申报本身即是「裁员并非真实」的证据 |
| EIS 申报 | 向 SOCSO 申报失业事件 | 使员工可依就业保险计划申请求职津贴(JSA) |

钱的部分:通知期、遣散金与最后一笔结算
两笔性质不同的钱常被混为一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补偿的是提前结束关系;遣散与临时解雇津贴补偿的是失去这份工作本身,在裁员时向连续服务满 12 个月的合资格员工支付。
| 年资 | 法定通知期(雇佣法令第 12(2) 条) | 遣散金(1980 年条例) |
|---|---|---|
| 不满 2 年 | 4 周 | 每服务年 10 天工资 |
| 满 2 年但不满 5 年 | 6 周 | 每服务年 15 天工资 |
| 满 5 年及以上 | 8 周 | 每服务年 20 天工资 |
| 合同约定 | 约定长于法定的从其约定;短于法定的无效 | 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月数比例折算 |
| 代通知金 | 任一方可支付相当于剩余通知期工资的赔偿金以即时终止 | 退休、主动辞职、经证实的失当行为、以及以同等或更优条件续约者,不予支付 |
| 薪资门槛 | 通知期适用于全体雇员 | 法定权益限于月薪 RM4,000 及以下者(体力劳动者不受此限) |
月薪超过 RM4,000 后,法定标准就停在那里——但商业预期不会停,工业法庭也不会:它会去看同一次裁员中可比员工拿到了什么。实务上,多数在马来西亚执行裁员的外资雇主最终会把 10/15/20 这套标准全员适用,因为另一条路是跟每一位在门槛之上的员工逐个谈判。另外别忘了,全国最低薪金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对所有雇主统一为每月 RM1,700,上述每一项计算的基数都被抬高了。

输掉一场官司到底要花多少钱
工业法庭的算术比多数雇主想象的更可预测——这恰恰是它应该在解雇之前就被算一遍的理由。
| 项目 | 计算基础 | 算例:月薪 RM12,000、服务 6 年 |
|---|---|---|
| 欠薪(back wages) | 末月薪资 × 解雇至今月数,上限 24 个月(试用员工 12 个月) | RM12,000 × 24 = RM288,000 |
| 代复职补偿 | 每完成一年服务给一个月末月薪资(2019 年第 3 号实务指令) | RM12,000 × 6 = RM72,000 |
| 可能的扣减 | 离职后的收入与员工自身过错程度,可减少欠薪 | 员工已找到相当工作的,常见扣减 20–50% |
| 扣减前总敞口 | 欠薪 + 补偿 | 约 RM360,000,另加自己一方的律师费 |
| 上诉 | 依第 33C 条 14 天内上诉高等法院,无须许可 | 增加成本与时间;裁决在被撤销前继续有效 |
把这个数字跟另一条路对照一下。同一位员工,在调解阶段谈成协议离职,金额通常落在几个月薪资的区间,一次付清、案结、并附签署的弃权书。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差额,就是「把程序做对」所买到的东西。

推定解雇:那份「自愿辞职」怎么变成了申索
有些雇主为了避开解雇,转而「设计」一次离职——降职、调去不合理的地点、单方面减薪、架空职责、持续施压。如果员工因此辞职,并能证明雇主构成对雇佣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且自己是及时因该违约而辞职(而非默示接受),法律即视为雇主解雇。第 20 条申索照常进行——只是这一次,雇主还得额外解释自己那些引发辞职的行为。
外资雇主最常踩的六个坑
- 把通知期条款当成解雇授权。它管的是时点,不是正当性。
- 以为高薪外派人员不在这套体系内。第 20 条申索没有薪资上限,工作准证持有人一样会提告。
- 决定做出后才开始补绩效文件。最后一个月突然转差的考核表,读起来就是事后重建。
- 裁员不写筛选标准——然后几个月后同岗位重新开招。
- 不交 Borang PK:既是每项最高 RM10,000 罚款的罪行,也是「裁员并非真实」的证据。
- 在同类外籍员工仍在岗时先裁本地员工,违反第 60N 条。
在解雇任何人之前,先做这几件事
实操顺序很短。先确定你真正依据的是四类理由中的哪一类,并在内部诚实面对——把「表现不佳」包装成「职位冗余」,两边的检验都会不过。接着盘点已经存在的证据;如果没有,就先去补——发警告、给一个真实的改善计划——而不是硬着头皮往下走。失当行为,就开一场完整的纪律聆讯。职位冗余,就先把筛选标准写下来再套用,检查第 60N 条,并把 Borang PK 的三个期限记进日程。把通知期、遣散金与工业法庭敞口并排算出来,再决定协议离职是不是更好的商业结果——很多时候就是。
马来西亚的劳资法律并不敌视雇主,它敌视的是没有记录的决定。凡是保留当时文件、走可见流程、并把 60 天视为真实期限的雇主,很少需要走进工业法庭。这套制度所依托的基础权益,可参阅我们的1955 年雇佣法令外资雇主合规指南与 EPF/SOCSO/EIS/PCB 雇主薪资合规指南;若争议从劳资延伸到合同执行层面,我们的马来西亚商业纠纷解决指南覆盖了更完整的诉讼与仲裁地图。
如果你正在筹划一次重组、一宗绩效离职,或是在马来西亚的第一次解雇,希望在信件发出前先把流程过一遍,欢迎联系我们的团队,或了解我们的法律咨询服务。把顺序做对的成本,只是把裁决做错的一个零头。
常见问题
我们合同写了提前两个月通知即可终止,这不够吗?
不够。支付通知期满足的是合同,不是 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第 20 条。被解雇者仍可主张解雇「无正当理由」,而在该类申索中举证责任在雇主:既要证明失当行为或职位冗余确实存在,也要证明「解雇」这一处分是相称的。通知期写得再长也不是抗辩理由——它只决定关系何时结束,不决定结束得合不合法。
高薪的外籍管理层也能提起不公平解雇申索吗?
可以。与 1955 年雇佣法令不同(部分权益以月薪 RM4,000 为界),工业关系法令对「workman」的定义没有薪资上限。月薪 RM45,000 的国家总经理与仓库助理,提交第 20 条陈情的权利完全相同,工作准证持有人也会提告。又因为欠薪按末月薪资计算,高阶外派人员的申索往往也是雇主最贵的一类。
员工有多长时间可以提告?
自解雇之日起 60 天,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陈情。该期限严格不可延——一旦过期申索即消灭,这是雇主手上最有用的一道保护。调解不成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总监会直接将案件转介工业法庭,过去由部长把关、可筛掉薄弱申索的那道过滤已取消。工业法庭裁决后,可依第 33C 条在 14 天内上诉高等法院。
裁员时我们必须做哪些事?
四件事。确保冗余是真实的——多余的必须是职位而非人;适用书面筛选标准,以 LIFO(后进先出)为惯常起点,偏离时须有有记录、一致适用的客观标准;遵守第 60N 条:不得在同等职位的外籍雇员之前裁掉本地雇员;以及向最近的劳工局提交 Borang PK——第 I–IV 部分至少提前 30 天,第 V 部分于裁员后 14 天内,第 VI 部分于30 天内。未申报是雇佣法令第 63 条下的罪行,每项罚款最高 RM10,000,并会被当作「裁员并非真实」的证据。
如果在工业法庭输了,要赔多少?
两部分。欠薪:按末月薪资 × 解雇至今月数,已确认雇员上限 24 个月(试用员工 12 个月);代复职补偿:依 2019 年第 3 号实务指令,每完成一年服务给一个月末月薪资。以月薪 RM12,000、服务 6 年为例,即 RM288,000 加 RM72,000,在扣除离职后收入与自身过错因素之前约为 RM360,000,且不含自己一方的律师费。而在调解阶段谈成的协议离职,通常落在几个月薪资的区间——这就是「把流程做对」在商业上能自己收回成本的原因。
资料来源与参考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 Laws of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 Labour Department of Peninsular Malaysia (JTKSM), MOHR
-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 JTKSM, MOHR
- Employees' Retrenchment — Notification (Borang PK), JTKSM,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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