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设厂的中资企业,通常会把外劳人头税、中介费、机票都算得很清楚,然后把工人安排在本地主管随便找来的店屋楼上——默认「住宿是房东的事」。它不是。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西马与纳闽的员工住宿受《1990 年员工住宿、宿舍与设施最低标准法令》(Act 446)第 IIIA 部管辖:只要住宿没有取得劳工总监签发的住宿证书(Certificate for Accommodation),向员工提供住宿这件事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而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依据 P.U.(A) 49/2026,雇主可向员工收取的住宿费上限由每月 RM100 上调至 RM150——但「能不能收」的前提,恰恰是那张你可能还没有的证书。本文按条文与数字逐项梳理宪报原文,因为网上流传的 Act 446 说法里,有相当一部分是错的,而且错得很花钱。
一部法令的两半,以及为什么必须分清
Act 446 在 1990 年问世时叫《工人住房与设施最低标准法令》,是一部园丘法。第 II 部(住房、托儿所、社区礼堂、耕作用地)与第 III 部(园丘医院、医疗、卫生)都是为园丘写的;第 2(1) 条更明确规定,第 II 部不适用于位于市政厅、市议会或联邦直辖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
那是今天大多数搜索结果仍在描述的那部法令。它不是约束你工厂的那部。2019 年修正法令 [Act A1604] 于 2020 年 6 月 1 日生效,为法令改名、把适用范围扩展至纳闽联邦直辖区,并插入了全新的第 IIIA 部——住宿(Accommodations)。依第 24A 条,该部「适用于在园丘以外受雇的员工」。也就是园丘以外的所有人:工厂、建筑公司、物流场、餐饮集团、清洁承包商,一个不落。
| 问题 | 现行条文下的答案 |
|---|---|
| 法令适用于哪些地区? | 西马(1990 年 12 月 1 日起)与纳闽联邦直辖区(2020 年 6 月 1 日起)。沙巴与砂拉越各有自己的劳工法典,不在 Act 446 之内 |
| 第 IIIA 部只管外劳吗? | 不是。条文写的是「员工」。由雇主安排住宿的马来西亚籍员工,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定 |
| 房子是租的,也要管吗? | 要。义务落在「提供」住宿的雇主身上,与建筑物的产权形态无关 |
| 还有谁可能被追责? | 「集中式住宿提供者」(centralized accommodation provider)——为一个或多个雇主提供并管理住宿的人,即商业化的外劳宿舍或 CLQ 运营商。只安置自家员工的雇主不属于此类 |
| 什么是「住宿负责人」? | 由雇主或提供者委任的具名个人,负责住宿的管理与员工的安全健康(第 24L 条) |

住宿证书,以及那个并不存在的门槛
第 24D(1) 条只有一句话,字面上不留例外:未取得住宿证书的住宿,不得提供予员工。申请由雇主或集中式住宿提供者向劳工总监提出,格式与方式由总监决定,并须缴付规定的处理费。申请走劳工局的专用系统 akta446.mohr.gov.my,由西马劳工局(JTKSM)主管。
关于证书,还有两点常被误解。第一,真正存在的豁免很窄:位于县议会范围内的园丘与矿场住房不需要住宿证书——这是法令「园丘那一半」的历史遗留,不是给小雇主的普遍豁免。第二,第 24H 条写得很明白:住宿证书不取代其他法律。即使有第 24D 条,若建筑物依相关成文法不适宜人居,雇主或提供者仍不得将其用作住宿,违者另有最高 RM50,000 罚款。地方政府批准、用途变更同意、消拯局(Bomba)消防要求、以及建筑物的竣工与合规证明(CCC)全部依然有效,JTKSM 的一纸证书治不好商业地契店屋违规住人的问题。如果你还在选址阶段,请把这件事与其他工地审批一起排期,可参考我们的马来西亚设厂全流程指南。
实务层面:法令把收费与有效期交由劳工总监决定,而非在条文中固定,因此坊间公布的数字应视为市场行情而非法律规定——申请费视人数以及以雇主还是提供者身份申请,通常在数百至数千令吉之间;证书周期以年计而非以月计;审批由实地稽查驱动,材料齐备后实务上以数周计。真正的成本是整改工程,不是申请费。务必提前续期:第 24D 条不设宽限期,因为它问的是住宿「是否已获证」,而不是你「是否已递交申请」。
宪报里的最低标准,一字不改
实质内容在《2020 年员工住宿、宿舍与设施最低标准(住宿与集中式住宿)条例》[P.U.(A) 250/2020],依第 25(2)(aa) 条制定,2020 年 9 月 1 日生效。条例把住宿分为两类——宿舍形式(dormitori)与非宿舍形式——而两类的要求差异,恰恰是最容易踩空的地方。
| 要求 | 非宿舍形式住宿 | 宿舍形式住宿 |
|---|---|---|
| 每名员工的卧室/睡眠区地板面积 | 不少于 3.6 平方米(卧室) | 不少于 3 平方米(睡眠区) |
| 浴室与厕所比例(分设或合设皆可) | 1 : 6 名员工 | 1 : 15 名员工 |
| 休息区 | 一处 | 一处 |
| 配桌椅的用餐区 | 一处 | 一处 |
| 厨房区 | 一处 | 一处 |
| 风扇 | 每一处休息区、用餐区与卧室 | 每一处休息区、用餐区与睡眠区 |
| 照明 | 每一处休息区、用餐区、卧室、厨房区、浴室与厕所 | 每一处休息区、用餐区、睡眠区、厨房区、浴室与厕所 |
| 晾衣空间 | 一处 | 一处 |
| 急救箱 | 一套 | 一套 |
| 垃圾桶 | 须设置 | 须设置 |
| 供水与供电 | 须具备(条例 6) | 须具备(条例 6) |
条例 4 接着列出员工之间不得共用的基本设施,廉价装修通常就死在这一条:
- 单人床,尺寸不少于 1.7 平方米;若提供双层床,两张床之间的空间不得少于 0.7 米。必须提供单人床或双层床——打地铺、草席、共用通铺一律不合规。
- 厚度不少于 4 英寸的床垫,另加枕头与被子。按人配,不是按床架配。
- 可上锁的储物柜,尺寸不少于 长 0.35 米 × 宽 0.35 米 × 高 0.9 米,用于安全存放员工的贵重物品(包括护照),且员工须能随时取用。
最后一项值得读两遍。条例把护照放进工人自己可上锁、可随时取用的储物柜里。雇主扣留外籍员工护照,是国际劳工组织认定的强迫劳动指标之一,也是近年马来西亚出口商被外国海关下达进口禁令的核心事由。条例 4(1)(c) 实际上就是马来西亚国内法对此的回应——而储物柜是一件实体、可拍照、可稽查的物品。装上它,并留下装了的证据。

2026 年 3 月 1 日起的 RM150 上限,以及附带的三个前提
第 24G 条允许雇主就其提供的住宿向员工收取租金或费用,须符合部长订明的条件,并规定该款项应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上限原由《2020 年住宿最高租金或收费条例》[P.U.(A) 249/2020] 定为每月 RM100。以 P.U.(A) 49/2026 颁布的修正条例——2026 年 1 月 29 日由人力资源部长签署,2 月 3 日刊登于联邦政府宪报——将上限提高至每月 RM150,自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
| 项目 | 2026 年 3 月 1 日起的规定 |
|---|---|
| 每名员工的最高租金或收费 | 每月 RM150(原为 RM100);若合约议定金额更低,从低 |
| 法律依据 | P.U.(A) 49/2026,依 Act 446 第 24G 条修正 P.U.(A) 249/2020 |
| 收取方式 | 从工资中扣除——第 24G(2) 条。不是在宿舍现场收现金 |
| 员工书面请求 | 必须具备。住宿扣款须应员工的书面请求作出 |
| 劳工总监事先批准 | 必须具备。依《1955 年雇佣法令》第 24(4) 条,扣款前须取得劳工总监书面批准 |
| 有效住宿证书 | 必须具备。就未取证、未达最低标准的住宿收费,不构成合法收费 |

最容易漏配人手的三项义务:通报、巡查与住宿负责人
第 IIIA 部里有三项义务,合规成本极低、极容易忘、而且往往是稽查员最先索取的东西。
第 24E 条——入住通报。自员工入住住宿之日起 30 天内,雇主须以规定的格式与方式将该入住情况通报劳工总监。违者构成犯罪,最高罚款 RM10,000。这是持续性义务而非一次性:现有宿舍每接收一批新工人,时限就重新起算。
第 24L 条——住宿负责人。至少须委任一人,负责员工的安全福祉以及住宿与设施的管理。其法定职责相当具体:确保员工遵守雇主订立的纪律规则;每月至少两次到访并巡查住宿,并按劳工总监规定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保存巡查记录;以及在员工申诉身体不适、看起来不适或疑似患病时确保其被送往诊所或医院,并保存申诉记录。每月两次、有记录、存放在工作场所——这本巡查日志在稽查当天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
第 24J 条——安全与健康职责。为不同性别员工提供分开的住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员工安全与福祉;依相关成文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确保电线系统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员工获得必要的医疗协助;并依卫生医官依相关成文法所下达的指令采取传染病防控措施,且雇主须自费安排,包括为全部或任何员工接种疫苗。第 24K 条另规定住宿须依劳工总监的指示予以维护。这些与职业安全体系高度重叠——可参阅我们关于OSHA 雇主义务与安全协调员要求的指南——同一次实地检查经常在两套法规下同时开出发现事项。

罚则地图:为什么条例里的「RM1,000」会误导雇主
快速翻一遍 P.U.(A) 250/2020,你会看到每一条实质条文后面都跟着「罚款不超过一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于是得出结论:宿舍不达标是个 RM1,000 的问题。请再看一遍结构。每一条都先写「雇主违反本条者,构成犯罪」——句号,不写罚则;然后另起一款规定「集中式住宿提供者违反者,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一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兼施」。那个 RM1,000 是运营商的罚则。凡未明文规定罚则者,由法令第 33 条补上:罚款不超过 RM50,000,并就犯罪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不超过 RM1,000 的罚款。
| 条文 | 要求 | 定罪后最高刑罚 |
|---|---|---|
| 第 24D(1) 与 (3) 条 | 雇主在无住宿证书的情况下提供住宿 | 罚款最高 RM50,000 |
| 第 24D(1) 与 (4) 条 | 集中式住宿提供者同上 | 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最高 1 年,或两者兼施 |
| 第 24E(2) 条 | 雇主未在 30 天内通报入住 | 罚款最高 RM10,000 |
| 第 24H(2) 条 | 使用依其他成文法不适宜人居的建筑物作住宿 | 罚款最高 RM50,000 |
| P.U.(A) 250/2020 条例 3–6(雇主) | 最低要求、不得共用的设施、地板面积、供水供电 | 未定罚则 → 适用第 33 条一般罚则:罚款最高 RM50,000,另加持续期间每日最高 RM1,000 |
| P.U.(A) 250/2020 条例 3–6(提供者) | 同上要求 | 罚款最高 RM1,000 或监禁最高 6 个月,或两者兼施 |
| 第 28A 条 | 提控前经检察司书面同意的罚金和解(compound) | 最高为该罪最高罚款额的 50% |
| 第 29A 条 | 公司犯罪 | 董事、经理、秘书及负责管理者可与公司共同或分别被提控,并推定有罪,除非其证明不知情,或证明未曾同意或纵容且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与尽职努力 |
第 29A 条是应当直接摆到董事会面前的条文。责任不止于公司实体:董事被推定犯有公司之罪,并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知情,或未曾同意、纵容且已尽合理预防与尽职之责。对于在马来西亚委任了挂名董事或本地居民董事的外国母公司而言,这是一份实实在在、落在某个可能从未去过宿舍的人头上的个人风险——我们在本地居民董事与挂名董事责任一文中有更全面的讨论。抗辩只能靠文件:委任函、每月两次的巡查日志、储物柜的照片、挂在墙上的证书。
它如何牵动你的配额、你的客户与你的续签
Act 446 由劳工局执法,但它的实际后果往往从另外三扇门进来。
外劳链条。住宿认证已成为外劳配额与准证流程中的一道关卡,而配额申请现已归入人力资源部的 FWCMS eQuota 模块。住宿未取证的雇主,很可能在招聘成本已经沉没的那个节点上被卡住配额审批。「先场地与证书、再配额、最后招聘」的正确次序,见我们的 PLKS 外劳准证、人头税与配额流程指南。
客户与买家稽核。如果你做出口,你的宿舍会被一群不是马来西亚监管机构的人稽核。欧美买家的社会责任稽核检查的,恰恰是法令关注的那些东西——人均面积、卫生间比例、护照保管、招聘费用;而稽核不通过把你踢出供应商名单的速度,远快于任何罚款。马来西亚宪报里的这套标准,恰好是一条站得住脚的建造底线。
更广义的劳动法。工资扣款、工时、解雇,以及第 24M 条的迁出通知(员工辞职或获得不少于四周通知而被终止者,于生效日迁出;通知期不足四周或即时终止者,自通知日或终止日起四周内迁出),都嵌在更大的雇佣法框架里,见我们的《1955 年雇佣法令》外资雇主合规指南。
三条路线,以及如何取舍
| 路线 | 谁持证 | 适用情形 | 主要风险 |
|---|---|---|---|
| 在厂区内或附近自建/改建员工宿舍 | 你,以雇主身份 | 人数稳定且规模大;土地自有;厂房位于允许配建工人住宿的工业区 | 资本开支与地方政府审批链条;每一项标准都由你自己扛 |
| 租用公寓、排屋或店屋楼上 | 你,以雇主身份 | 人数少或有季节性;需要尽快开工 | 第 24H 条下的用途变更与「适宜人居」风险;房东不允许为达标而施工;非宿舍形式下 1:6 的卫生间比例 |
| 安置到集中式住宿提供者/CLQ 运营商 | 提供者,以 CAP 身份——但第 24E 条通报、第 24L 条负责人与第 24J 条职责仍然是你的 | 多厂区运营、人数波动、不想自己经营宿舍 | 误以为外包就转移了责任。并没有。务必核实提供者的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且覆盖你的工人实际入住的那一栋 |
无论走哪条路线,合规档案都是同一份,而且很短:住宿证书;第 24E 条的入住通报;住宿负责人的委任与每月两次的巡查日志;RM150 扣款的员工书面请求与劳工总监批准;建筑物的消防、电气与地方政府批准;以及床、床垫、储物柜与卫生设施的带日期照片。请在稽查员开口之前就把它备齐——因为第 29A 条意味着,拿不出这份档案的是一个具名的自然人,不是公司。
接下来该做什么
如果你正在筹备落地,请在决定厂房选址的同时决定工人住哪里,而不是等审批下来之后再说。如果你已在运营,最快见效的动作是一次两小时的自查:按 3.6 平方米或 3 平方米量一遍人均睡眠面积,按 1:6 或 1:15 数一遍浴厕数量,打开一个储物柜看看护照在不在里面,然后要求出示证书与巡查日志。查出来的任何问题,现在修都比收到罚金和解通知之后修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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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我只安排三四名工人住宿,也需要住宿证书吗?
按条文,需要。Act 446 第 24D(1) 条规定,未取得住宿证书的住宿不得提供予员工,条文并未设置任何人数门槛。广为流传的「5 人或以上」在 Act 446 与宪报颁布的条例中都找不到——它流传于业者指南,而非法律。法令中唯一的豁免是位于县议会范围内的园丘与矿场住房,属于法令「园丘那一半」的历史遗留。雇主提供未取证住宿,依第 24D(3) 条构成犯罪,最高罚款 RM50,000。
人均最低面积到底是 3.6 平方米还是 3 平方米?
两者都是,取决于建筑类别——而大多数英文摘要把它写反了。依 P.U.(A) 250/2020 条例 5,非宿舍形式的住宿须提供每名员工不少于 3.6 平方米的卧室地板面积;宿舍形式的住宿则须提供每名员工不少于 3 平方米的睡眠区面积。浴厕比例也是同一方向:非宿舍形式为 1 : 6 名员工,宿舍形式为 1 : 15。租来安置十几名工人的排屋或公寓属于非宿舍形式住宿,必须达到 3.6 平方米与 1:6。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我就可以每月扣 RM150 吗?
只有在三件事已经成立时才可以。P.U.(A) 49/2026 将上限由 RM100 提高至 RM150,自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但上限是最高额,不是权利。第 24G(2) 条要求该款项须以工资扣除方式收取;扣款须应员工的书面请求作出;《1955 年雇佣法令》第 24(4) 条另要求取得劳工总监的事先书面批准。此外,就未取证、未达最低标准的住宿收费,本身不构成合法收费。原本已扣 RM100 的雇主,应把此次上调视为一次新的变更,而非自动上浮。
我们把住宿外包给 CLQ 运营商,责任是不是就转移了?
部分转移,而且比多数雇主设想的少。集中式住宿提供者必须自行持有住宿证书,无证经营者最高可处 RM50,000 罚款或一年监禁。但雇主自身在第 IIIA 部下的义务并不随工人一起转移:第 24E 条 30 天内的入住通报仍然是你的,第 24L 条住宿负责人的委任及其每月两次的书面巡查同样是你的,第 24J 条的安全与健康职责亦然。请核实提供者的证书仍在有效期内,并且覆盖你的工人实际入住的那一栋,而不是同一园区内的另一栋楼。
Act 446 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吗?
不适用。第 1(2) 条规定本法令仅适用于西马与纳闽联邦直辖区——纳闽是由 2019 年修正法令 [Act A1604]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纳入的。沙巴与砂拉越各自适用本州的劳工法典,其中另有自己的住宿与稽查制度。因此在南中国海两侧都设厂的雇主需要两套独立的合规档案,也不能假设 JTKSM 的住宿证书在亚庇或古晋有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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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与参考
- JTKSM — Employees'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Act 446)
- Laws of Malaysia — Act 446, Employees' Minimum Standards of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Act 1990 (reprint)
- P.U. (A) 250/2020 — Accommodation and Centralized Accommodation Regulations 2020
- JTKSM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employees' housing, accommodation and amenities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ederal subsidiary legislation portal (P.U.(A) series)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