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深圳创始人在新加坡设了控股公司,再在下面设一家马来西亚 Sdn. Bhd. 开工厂。两年后,新加坡的银行要他提供「可控制人登记册」,马来西亚的公司秘书则要他更新 SSM 的受益人资料。同一个人、同一批股份,却是两本登记册、两个门槛、两套期限。本文讲清新加坡 2025 年 6 月修法后的规则,以及它和马来西亚规定的差别。
快速答案(截至 2026 年 10 月):新加坡公司除非属于豁免类别,都必须依《1967 年公司法》第 11A 部分备存可控制人登记册(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RORC)。持股或表决权超过 25%,或对公司有重大控制的人,就是可控制人。自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新公司必须从注册当天起备存登记册,并在注册时向 ACRA 申报。资料变更须在 7 个日历天内记入公司自己的登记册,再于其后 2 个工作天内报 ACRA;公司还必须每年向可控制人核实资料。违者公司及每名失职高管最高各罚 S$25,000。马来西亚的受益人门槛更低,是 20%,申报期限为 14 天。新加坡这一侧可交给我们的新加坡可控制人登记册(RORC)合规服务办理。
RORC 是什么?哪些公司必须备存?
RORC 就是新加坡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记录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个人和法人,让调查洗钱、资恐和逃税的政府机关能穿透代名股东和多层控股结构。法律依据是《1967 年公司法》第 11A 部分(第 386AB 至 386AN 条),以及《2017 年公司(可控制人、代名董事、代名股东及外国公司成员登记册)条例》。ACRA 现行的公司指南是 2025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第 2.0 版,同一天《2024 年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杂项修正)法令》开始生效。
登记册有两份。一份由公司自己备存,放在注册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注册企业服务商(CSP)的办事处。另一份是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设立的 ACRA 中央可控制人登记册,公司必须把同样的资料报上去。两份都不公开:中央登记册只供政府机关查阅,ACRA 官员也可以检查公司自己的登记册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项目 | 现行规定(截至 2026 年 10 月) |
|---|---|
| 法律 | 《1967 年公司法》第 11A 部分(第 386AB–386AN 条);《2017 年可控制人登记册条例》 |
| 主管机关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 |
| 门槛 | 持股或表决权超过 25%,或有重大控制 |
| 新公司(2025-06-16 起注册) | 注册当天起备存;注册时向 ACRA 申报可控制人资料 |
| 2017-03-31 至 2025-06-15 注册的公司 | 注册后 30 天内建立登记册 |
| 更新公司自己的登记册 | 资料获确认后 7 个日历天内(2025-06-16 前为 2 个工作天) |
| 报 ACRA | 记入或更新公司登记册后 2 个工作天内 |
| 年度核实 | 每年向每名可控制人发通知确认资料(第 386AIA 条) |
| 公众查阅 | 不开放,只供政府机关 |
| 最高罚款 | 公司及每名失职高管各 S$25,000(第 386AF(12) 条) |

谁算「可控制人」?
ACRA 指南把可控制人分成两类标准。个人或法人只要符合任何一项,就是可控制人。
| 类别 | 标准 | 例子 |
|---|---|---|
| 重大权益 | 持有超过 25% 的股份,或持有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 25% 的股份 | 持股 30% 的创始人 |
| 重大权益(无股本公司) | 有权分享超过 25% 的资本或利润 | 担保有限公司中有利润分享权的成员 |
| 重大控制 | 有权委任或罢免掌握董事会多数表决权的董事 | 按合约可委任 3 名董事中 2 名的投资人 |
| 重大控制 | 对股东表决事项持有超过 25% 的表决权 | 持有加权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 重大控制 | 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 | 没有持股、但在幕后指挥董事会的「隐形老板」 |
外资集团最常搞错的是下面三条:
- 刚好 25% 不算。标准是「超过」25%。两位创始人各 50%,两人都是可控制人;四位合伙人各 25%,持股上没有可控制人,公司接下来要看控制类标准。
- 代名持股要穿透。以代名人身份为他人持有的股份,算作那位他人持有。X 代 Y 持有 30%,可控制人是 Y,不是 X。
- 法人控制人也要登记。香港或中国母公司持股 100%,母公司本身就是「可登记法人控制人」;母公司背后的个人也可能经间接持股成为可控制人。ACRA 要求填写外国法人的注册号码,以及它注册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名称。
如果公司没有可控制人,或采取合理措施后仍无法识别,登记册也不能空着:每名有执行控制权的董事和每名首席执行官都视为可控制人。公司须在 2 个工作天内记入说明和他们的资料。
豁免:为什么大多数外资子公司不能豁免
ACRA 指南第 2.1.1 段只豁免以下本地注册公司:
- 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新加坡金融机构;
- 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
- 新加坡法定机构全资拥有的公司;
- 上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身股份在外国交易所上市、且受当地信息披露和受益人透明度规定约束的公司。
私人持有的中国、香港或马来西亚集团在新加坡的子公司,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类,必须备存完整的登记册。第 5 类只涵盖第 1 至 4 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在上海、香港或吉隆坡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也不在其中。豁免公司仍须在年报里申报自己属于哪一类豁免。谎称豁免现在已有人被检控(见下文)。正在清盘或除名的公司不能豁免。
时间线:通知、7 天、2 个工作天与年度核实
2025 年 6 月的修法在期限上有两个变化:公司更新自己的登记册有更多时间,但登记册必须从第一天就存在,年度核实也变成强制。操作顺序如下:
- 注册时(2025-06-16 起注册的公司)。公司从注册当天起备存登记册,并在 BizFile 注册时一并向 ACRA 申报可控制人资料。2017-03-31 至 2025-06-15 注册的公司当时有 30 天时间。
- 合理措施:发通知。公司每年至少要向每名董事,以及每名持有表决权不少于 5% 的股东发通知。法定通知格式要求对方在 30 天内回复。通知可用电邮发出,不需要董事签名。
- 可控制人确认资料后 7 个日历天内记入登记册。确认时须附上「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的声明,由可控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2025-06-16 以前这个期限是 2 个工作天。
- 对方不回复时,公司在 30 天回复期结束后 7 个日历天内,把手上已有的资料记入登记册,并注明「未经确认」。
- 更新登记册后 2 个工作天内报 ACRA,在 BizFile 用「Update 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交易办理。经授权的注册申报代理可以代为申报。
- 每年向每名可控制人发通知,请对方确认资料没有变更且正确(第 386AIA 条,指南附件 F),并保存签名和注明日期的回复。
| 事项 | 现行期限 | 2025-06-16 以前 |
|---|---|---|
| 建立登记册 | 注册当天起 | 注册后 30 天内 |
| 新公司向 ACRA 申报可控制人 | 注册时 | 建立登记册后 2 个工作天内 |
| 记入已确认的资料 | 7 个日历天 | 2 个工作天 |
| 记入未确认的资料 | 30 天回复期结束后 7 个日历天 | 回复期结束后 2 个工作天 |
| 「无可控制人」说明(董事 / CEO) | 2 个工作天 | 2 个工作天 |
| 更新报 ACRA | 更新登记册后 2 个工作天 | 2 个工作天 |
| 年度核实 | 每年,签名并注明日期 | 只是建议 |

登记册要写什么?要留哪些文件?
个人可控制人要登记:全名、别名、住址、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出生日期,以及成为(和不再是)可控制人的日期。法人可控制人要登记:名称、UEN 或外国注册号码、注册地址、法律形式、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名称,以及相关日期。
政府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ACRA 指南列出的要求是:
-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证(NRIC)副本。
- 外国个人:护照副本,加上住址证明(例如水电账单)。中国创始人最常缺的就是住址证明,应在开户建档时就收齐,不要等机关来要。
- 未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法人:注册证书副本;证书上没有注册地址的,另附地址证明。中国母公司就是营业执照。
- 往来记录:发出的通知、收到的回复,以及每一笔登记所依据的往来信函。
代名董事与代名股东:中央登记册
2024 年的修法加了第二层规定,对使用本地代名董事的外资集团尤其重要。新加坡公司自 2017 年起就要备存代名董事登记册,后来又加上代名股东登记册。现在 ACRA 另设代名董事与代名股东中央登记册(第 386ANA 条):
-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注册的公司,在注册时申报代名人资料;
- 现有公司须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申报代名董事与代名股东资料;
- 此后私人登记册的变更也要报 ACRA。
三本登记册是分开的:代名董事不一定是可控制人,可控制人也不一定是代名人。使用我们新加坡代名董事服务的集团,要在代名董事登记册披露委任人,真正的老板仍要记入 RORC。

罚则,以及 2025 年的检控案
依修订后的第 386AF(12) 条,没有备存或更新登记册的公司,连同每名失职高管,最高各罚 S$25,000。向注册官提交虚假陈述是另一项罪行(第 401(2A) 条),最高罚款 S$50,000、监禁 2 年,或两者兼施。
ACRA 已经开始检控。2025 年 10 月 31 日,ACRA 公布三名企业服务商注册合格人士被控 64 项罪名,罚款合计 S$105,500:其中授权虚假申报可控制人资料罚 S$17,000,在年报中谎称公司豁免备存 RORC 罚 S$15,000,谎称自己是某公司可控制人罚 S$7,500。三人都被禁止担任董事 5 年。可见 ACRA 会核查豁免声明和可控制人申报。
| 违规 | 条文 | 最高罚则 |
|---|---|---|
| 没有备存、记入或更新 RORC | 第 386AF(12) 条 | S$25,000(公司及每名失职高管) |
| 向注册官提交虚假或误导陈述 | 第 401(2A) 条 | S$50,000 及/或监禁 2 年 |
| 执法实例(2025-10-31) | RORC 虚假申报、谎称豁免 | 每人罚 S$7,500–17,000,禁任董事 5 年 |
新加坡 RORC 与马来西亚受益人登记册对照
马来西亚通过《2024 年公司(修正)法令》在《2016 年公司法》加入第 8A 分部(第 60A 至 60E 条),2024 年 4 月 1 日生效。两国制度目的相同,但不能互相替代。在新加坡合规的结构,在马来西亚仍可能违规。
| 项目 | 新加坡(RORC) | 马来西亚(受益人) |
|---|---|---|
| 登记对象 | 个人和法人(法人控制人) | 只登记自然人,即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个人 |
| 持股门槛 | 超过 25% | 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 20% 或以上 |
| 找不到时的替代 | 有执行控制权的董事与 CEO | 主要负责公司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自己的登记册 | 注册办事处或注册 CSP 办事处 | 注册办事处 |
| 向主管机关申报 | 更新后 2 个工作天内报 ACRA 中央登记册 | 记入登记册后 14 天内报 SSM(第 60B 条) |
| 年度确认 | 2025-06-16 起强制 | 登记册保持最新,变更 14 天内申报 |
| 公众查阅 | 不开放(只供政府机关) | 不在公开查询里;只提供给受益人本人、书面授权人、主管机关及 AMLA 申报机构 |
| 最高罚款(登记册) | S$25,000 | 第 60B 条 RM20,000 |
实际差别出在 20%–25% 之间。一位小股东通过新加坡公司间接持有 22%,在新加坡不算这家公司的可控制人;但如果新加坡公司 100% 持有马来西亚 Sdn. Bhd.,这 22% 的间接持股仍使他成为马来西亚的受益人,马来西亚公司必须向 SSM 申报。这一侧由我们的马来西亚受益人申报服务负责。银行开户时也有一套自己的「超过 25%」受益人标准,详见马来西亚银行尽职调查与受益所有人指南。

新马双层结构的常见错误
- 只登记母公司。在新加坡,100% 持股的母公司是法人可控制人,但它背后的创始人也可能通过间接权益成为可控制人。在马来西亚则只登记个人。
- 以为在香港或上海上市就能豁免。新加坡的豁免只涵盖新交所上市公司、新加坡金融机构和政府持有的公司。外国上市集团的子公司,除非自己的股份上市,否则不能豁免。
- 登记册从来没更新过。年度通知现在是强制的。一本 2019 年注册时填了就没动过的登记册,说明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措施。
- 代名人和可控制人混在一起。本地代名董事记入代名董事登记册,附上委任人资料;真正的老板仍要记入 RORC。
- 忘了马来西亚的 14 天。新加坡层面的一笔股权买卖,可能改变下面每家马来西亚子公司的受益人。SSM 的 14 天从资料记入登记册当天起算。
- 外国可控制人没有住址证明。按 ACRA 的证明文件清单,只有护照是不够的。
这个季度该做的事
- 画出完整股权图。从马来西亚营运公司一路往上画到每一个自然人,每一层标明持股比例,以及任何表决权或委任董事的权利。
- 两套标准各算一次。标出新加坡「超过 25% 或有重大控制」的人,再标出马来西亚「20% 或以上或有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 发出今年的新加坡年度核实通知,把签名回复存档;有变更的,更新登记册后 2 个工作天内报 ACRA。
- 检查代名人登记册。有使用代名董事或代名股东的,确认资料已报到 ACRA 中央登记册;现有公司的期限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对齐马来西亚。用同一张图核对马来西亚的登记册,有出入的在 14 天内报 SSM。现行递交渠道和迟交费豁免,见我们的 SSM 公司注册系统(CRS)指南。
ONEKEY BIZ 为新加坡公司备存可控制人登记册(RORC),包括年度核实通知与 ACRA 申报,并同步维护下层马来西亚子公司的受益人资料。如需一次检查整个新马结构,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新加坡的可控制人登记册(RORC)是什么?
这是新加坡依《1967 年公司法》第 11A 部分设立的受益人登记册。非豁免公司都要记录持股或表决权超过 25%、或有重大控制的个人和法人,登记册放在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企业服务商办事处,同样的资料还要报 ACRA 的中央可控制人登记册;中央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
新加坡谁算可控制人?
有重大权益(持股或表决权超过 25%;无股本公司则为有权分享超过 25% 的资本或利润)或重大控制(有权委任或罢免掌握董事会多数表决权的董事、对股东事项有超过 25% 的表决权,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人。刚好 25% 不算;代名人持有的股份算作被代持人持有。
RORC 变更要在多少天内更新、多少天内报 ACRA?
自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资料获确认后 7 个日历天内记入公司登记册(以前是 2 个工作天),记入后 2 个工作天内报 ACRA。2025 年 6 月 16 日起注册的公司须从注册当天起备存登记册并在注册时申报;所有公司每年都要向每名可控制人发年度核实通知。
没有备存可控制人登记册会怎样?
依修订后的《1967 年公司法》第 386AF(12) 条,公司及每名失职高管最高各罚 S$25,000。向注册官作虚假陈述另属第 401(2A) 条罪行,最高罚款 S$50,000、监禁 2 年或两者兼施。2025 年 10 月,ACRA 就 RORC 虚假申报与谎称豁免取得 S$7,500 至 S$17,000 的罚款判决,并禁止相关人士担任董事 5 年。
新加坡 RORC 和马来西亚受益人登记册有什么不同?
新加坡用「超过 25%」标准,个人和法人都登记;马来西亚依《2016 年公司法》第 60A–60E 条(2024 年 4 月 1 日生效)用「20% 或以上」标准,只登记自然人。新加坡更新登记册后 2 个工作天内报 ACRA;马来西亚记入登记册后 14 天内报 SSM,第 60B 条最高罚 RM20,000。通过新加坡控股公司间接持有 20%–25% 的投资人,可能在马来西亚是受益人,在新加坡却不是可控制人。
相关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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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可控制人登记册(RORC)合规服务识别公司的可控制人、维护 RORC 并向 ACRA 申报——注册后 30 天内建立,任何变动在两个工作日内更新。
- 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Pte. Ltd.)注册向 ACRA 注册新加坡 Pte.
- 新加坡 Pte. Ltd. 挂名常驻董事与挂名股东服务以书面挂名安排满足新加坡常驻董事要求——并在 ACRA 如实登记可控制人。
资料来源与参考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