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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马来西亚工业废料处理与环境局 DOE 合规全解:180 天/20 公吨的双重储存上限、30 天通报与 eSWIS V2 联单链,以及 A1712 修正案如何把 RM2,000 的罚金和解变成最高罚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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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工厂在马来西亚落地时,通常把环境局(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DOE)当作开办清单上的一次性事项:拿到书面许可,顾问说要做环评就做环评,然后专心投产。这个理解在 2024 年 7 月 7 日之前尚可勉强成立。那一天,《2024 年环境质量(修正)法令》(Act A1712)生效,几乎逐条重写了《1974 年环境质量法令》(Act 127)的罚则部分:原本只有上限的罚款,被改成有下限的区间;数项罪名——包括把工业废料弃置在持牌指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改为强制监禁,而非由法院裁量是否监禁;而过去 RM2,000 就能了结的罚金和解,如今上限是最高罚款额的一半,对其中一项罪名而言就是 RM500 万。本文讲清楚 DOE 对一家正在运营的工厂究竟要求什么:动土之前必须拿到的许可、空气与废水的达标标准、最常绊倒中资厂的工业废料义务、eSWIS V2 的联单链,以及 A1712 之后的完整罚则地图——每一个数字都附条文编号,可自行对照宪报核查。

DOE 管四件事——还有一件根本不归 DOE 管

Act 127 是一部「许可法」叠在「标准法」之上。对制造业来说,有四个相互独立的工具在约束你,而且它们在不同时点生效:

工具法律依据何时生效谁审批
动工书面许可Act 127 第 19(1) 条,经第 20 条施行在任何会令该地块或建筑物成为「指定场所」(prescribed premises)的施工之前环境质量总监(DOE)
环评(EIA)批准Act 127 第 34A 条 + 《2015 年环境质量(指定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开展「指定活动」之前;报告未提交未获批准,活动不得开始DOE 州办事处(第一附表)或 DOE 总部(第二附表)
指定场所执照Act 127 第 18(1) 条 及相关《指定场所令》只要你占用或使用被列为指定场所的处所,就持续需要(如工业废料处理与弃置设施、原棕油厂、原胶厂)DOE
排放与排污标准Act 127 第 21–25 条 + 《2014 年清洁空气条例》《2009 年工业废水条例》《2005 年工业废料条例》每一个运营日,永远DOE,透过稽查与你自己的记录

有两点值得停下来看清楚。第一,第 19 条是「施工罪」,不是「运营罪」。条文禁止在未取得总监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在处所上进行会令其成为指定场所的工程,或在土地上兴建会令该土地或建筑成为指定场所的建筑物。你是在浇混凝土的那一刻犯法,不是在开机的那一刻。A1712 之后,此罪罚款不少于 RM25,000、不超过 RM250,000,或监禁不超过 5 年,或两者兼施;总监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者,每日再加 RM1,000。

第二,第 20(2) 条藏着一条会重排整个项目计划的顺序规则:申请人若未先取得主管规划机关的规划批准,DOE 不得批准该申请。也就是说,地方议会的规划许可在 DOE 之上游,而 DOE 在动工之上游。想把三件事并行以省一个季度的团队,通常要赔进去两个。

马来西亚工业园区俯瞰,厂房与道路
马来西亚的环境许可顺序是:议会规划批准 → DOE 书面许可 → 动工。想并行处理,是最常见的排期错误。

你到底需不需要做环评?2015 年令,以及决定你时间表的那个分水岭

第 34A 条本身并不列出哪些项目需要环评,它只授权部长指定活动,具体清单在《2015 年环境质量(指定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里。该令把指定活动分成两个附表,你落在哪个附表,同时决定了审批机关和日历:

指定活动覆盖工业、工业区开发、发电、港口、废料处理与弃置、采石、填海、坡地开发、供水等门类。一家落在成熟工业地段的通用轻组装厂,往往两个附表都不落入;而化工、金属表面处理、水泥、纸浆、石化或废料处理类,往往落入。这是一个要拿《2015 年令》的门槛逐条比对的法律判断,不该由房东或中介替你拍板。

第 34A 条有三处细节,新进投资者经常漏看:

这一条罚错了,已经不是能列进预算的罚款。A1712 之后,违反第 34A 条者「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须处以监禁)」不超过 5 年——注意措辞是「须处以」而非「可处以」——科处不少于 RM100,000、不超过 RM100 万的罚款。请读清楚这个语法:定罪之后,监禁不是选项之一,它就是刑罚,罚款是另外加的。

空气:2014 年清洁空气条例,与那份几乎没人递的通报

第 22 条禁止以违反规定的可接受条件的方式,向大气排放或释出有害物质、污染物或废料。这些「可接受条件」写在《2014 年环境质量(清洁空气)条例》里,适用于任何供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处所、任何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序、任何工业装置,以及任何燃料燃烧设备

新厂最常漏掉的那一项,其实根本不是排放限值,而是一份通报:在安装燃料燃烧设备或空气污染控制系统之前,必须按规定表格向 DOE 递交书面通报,且须在工程动手之前完成。条例接着以三阶段逻辑贯穿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第一阶段(设计)要求设计充分,第二阶段(施工)要求施工质量充分,第三阶段(运营)要求正确操作与预防性维护。实务后果是:一台在扩产期间悄悄装上的锅炉、蓄热焚烧炉或洗涤塔,从装上那天起就处于不合规状态,无论烟囱读数多干净都不改变这一点。

凡须设置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的,监测系统本身就是合规包的一部分——其校准与数据可用率会成为 DOE 稽查的证据;数据缺失会被当作合规缺失,而不是一个中性的事实。

废水:你是 Standard A 还是 Standard B?这件事由谁决定?

第 25 条禁止以违反可接受条件的方式向内陆水体排放、释出或弃置污染物,而工业的可接受条件在《2009 年环境质量(工业废水)条例》。一切取决于你的排放口适用哪一档标准——而这由地理决定,不由你的工艺决定:

项目Standard AStandard B
适用情形排入供水取水口上游的集水区,或排入敏感内陆水体排入其他内陆水体,或排入公共污水管
BOD5(20 °C,mg/L)2050
COD(mg/L)80200
工程现实污水处理厂必须从第一天就按 Standard A 设计——把 Standard B 的厂改造成 Standard A,通常是重建而非升级规模与药剂在设计阶段定;排入污水管仍须取得管网营运方自身的同意

最烧钱的错误是工程性的,不是法律性的:工厂买了地,按设备商报价把污水厂设计成 Standard B,到了试运行才发现承接排水的沟渠通往取水口上游的集水区。这时 Standard A 不是「加大药量」能解决的——生化段、深度处理段乃至占地面积都不一样。这个问题应该在选址阶段就问清楚,与我们《马来西亚设厂全流程》里讨论的其他选址问题放在一起。

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曝气池
Standard A 还是 Standard B,由你的排放口通向哪里决定,而不是由你生产什么决定——答案改变的是污水厂的设计,而不只是加药量。

工业废料:77 个代码,与从「产生之日」起跑的那座时钟

这是中资厂出事最集中的一块,因为工业废料(scheduled waste,法定废料)的义务附着在废料产生者——也就是你——身上,无法通过合同转嫁给来收桶的公司。

《2005 年环境质量(工业废料)条例》〔P.U.(A) 294/2005〕以代码定义工业废料。其第一附表列出 77 个废料代码,分为五组:

请特别看 SW 4。一家认为自己「不产生危险废料」的工厂,几乎总是错的:受污染的抹布、空化学品桶、废机油滤芯、废活性炭、报废电子设备,即使在很干净的组装厂里也都是工业废料。分类问题不是「我的工艺脏不脏」,而是「我的任何一项产出是否对上了某个代码」。

义务条例期限/限额
就新产生的废料类别与数量向 DOE 通报第 3(1) 条自产生之日起30 天内
仅得在指定场所弃置;仅得在指定场所或厂内设施处理/回收第 4–6 条持续
以相容、耐用、平时保持密闭的容器储存;不相容废料分开容器、分开二级围堵区第 9(1)–(4) 条持续
厂内储存上限第 9(5) 条产生后不超过 180 天厂内累积量不超过 20 公吨
欲超过 20 公吨,须获总监书面批准第 9(6)–(7) 条书面申请;批准可附条件
每个容器标示首次产生日期、产生者名称/地址/电话、废料代码与危害标签第 10 条自容器首次使用起
按第五附表格式保存准确、及时更新的存量台账第 11 条自废料产生之日起保存三年
凡涉及识别、处理、标示、运输、储存、泄漏应变的员工,一律须受训第 15 条产生者的持续义务
180 天与 20 公吨不是二选一,而是你同时压在身下的两道天花板。第 9(5) 条允许储存「产生后 180 天或以内」,但附加条件是「厂内累积量不得超过 20 公吨」。每周产生一公吨的厂,大约五个月撞上吨位那道墙;每周产生 40 公斤的厂,先撞上日历那道墙。而且同一款条文还允许总监随时指令你把他认为必要的数量送出去处理或弃置——不论你当时还在哪一道天花板之下。
工业储存区内贴有标签、层层堆放的化学品桶
每一个桶上都写着首次产生日期。启动第 9(5) 条那 180 天时钟的,是这个日期,而不是收运排期。

联单链:六联单、四次交接,与一份你必须主动去追的回执

第 12 条以第六附表的联单(consignment note)在三方之间建立了一条监管链——产生者、持牌承运商、接收废料的指定场所占用人。期限写得很具体,其中一条要求你去一份文件,而不是去一份文件:

  1. 产生者填写第一部分,一式六份,交货时全部交给承运商。
  2. 承运商填写第二部分,并立即退还两份给产生者。产生者须自运输之日起30 天内将其中一份呈交总监。
  3. 承运商须自接收废料之日起10 天内把废料送抵指定场所,并交出其余四份。
  4. 指定场所占用人填写第三部分,自留一份,并自接收之日起20 天内各退一份给承运商、产生者与总监。
  5. 若产生者自把废料交予承运商起30 天内仍未收到占用人退回的那一份,须立即通报总监、自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告知总监(第 12(6) 条)。
  6. 三方各自保留一份已签署的联单,自指定场所接收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第 12(7) 条)。

第 12(6) 条正是「合规的工厂」与「只是整洁的工厂」之间的分水岭。它意味着产生者负有一项主动义务:必须知道自己的废料到底有没有送达。面对一名手持不完整联单记录的 DOE 官员,「我们付钱给了持牌承运商,他们把东西拉走了」不是回答——在第 34B 条底下,它也不是抗辩。

承运商的执照不是你的挡箭牌。第 34B(1)(a) 条禁止任何人在未获总监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把工业废料放置、堆存或弃置于指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导致、容许他人如此为之。「导致或容许」这四个字,直接够到那个把桶交给便宜车队、却从不查证去向的产生者。A1712 之后,第 34B(4) 条为「须处以不超过 5 年监禁」,科处不少于 RM100,000、不超过 RM1,000 万的罚款。修正之前,同一罪名是「罚款不超过 RM50 万或监禁不超过 5 年或两者兼施」。上限涨了二十倍,凭空长出一个下限,而监禁不再是可选项。

eSWIS V2:抽走纸面抗辩的那一层数字化

第六、第七附表当初是按纸质设计的。实务上,第 3 条的通报、第 11 条的台账、第 12 条的联单,如今都走 DOE 的 eSWIS 系统,且已迁移至第二代平台 eswisv2.doe.gov.my。废料产生者在平台注册、取得产生者代码、提交电子联单(e-CN)与存量申报。

对中资厂有两个后果。第一,注册是一个需要公司与厂址资料的正式开户流程,不是 EHS 主管在第一个桶装满那天下午顺手办掉的事——而第 3 条那 30 天的通报时钟,不会因为你还在开账号而暂停。第二,记录如今存在 DOE 的系统里,而不是你的文件柜里,意味着你的产生量与外运量的形态对监管方是持续可见的。产生与外运之间的缺口,从「没人看得见的差异」变成了「等着被问的问题」。

A1712 之后的罚则地图——以及监禁从哪里开始变成强制

Act A1712 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御准、6 月 6 日刊宪,并于 2024 年 7 月 7 日生效,修正了 Act 127 二十余条罚则。它的模式一致,值得当作模式而不是一串数字来理解:只有上限的罚款改成有下限有上限的区间;两年监禁改成五年;而对最严重的几项罪名,措辞从「liable to a fine … or to imprisonment … or to both(可处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改成「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a fine(须处以监禁……并另可科处罚款)」。第二项改动才是要向董事会汇报的重点:凡出现这种措辞之处,法院没有只判罚款结案的裁量空间。

罪名2024 年 7 月 7 日之前A1712 之后
第 18(3) 条——无照占用指定场所罚款 ≤ RM50,000 或 ≤ 2 年,或两者罚款 RM25,000 – RM250,000 或 ≤ 5 年,或两者,+ 通知后每日 RM1,000
第 19(2) 条——未获总监事先书面许可即施工条文本身未设罚则罚款 RM25,000 – RM250,000 或 ≤ 5 年,或两者,+ 通知后每日 RM1,000
第 22(3) 条——污染大气罚款 ≤ RM100,000 或监禁,或两者罚款 RM10,000 – RM1,000,000 或 ≤ 5 年,或两者,+ 每日 ≤ RM1,000
第 24(3) 条——污染土壤罚款 ≤ RM100,000 或监禁,或两者罚款 RM50,000 – RM500,000 或 ≤ 5 年,或两者,+ 每日 ≤ RM1,000
第 25(3) 条——污染内陆水体罚款 ≤ RM100,000 或监禁,或两者监禁 ≤ 5 年,并科罚款 RM50,000 – RM1,000 万
第 29A(5) 条——露天焚烧适用旧第 29A/29AA 条的另一套机制罚款 RM25,000 – RM1,000,000 或 ≤ 5 年,或两者,+ 每日 ≤ RM5,000
第 34A(8) 条——环评未获批准即开展指定活动,或违反其条件罚款 ≤ RM50 万或监禁,或两者监禁 ≤ 5 年,并科罚款 RM100,000 – RM100 万
第 34AA(3) 条——违反禁止令或停工令监禁 ≤ 5 年,并科罚款 RM100,000 – RM100 万
第 34B(4) 条——违法放置/堆存/弃置/进口/出口/过境工业废料罚款 ≤ RM50 万或 ≤ 5 年,或两者监禁 ≤ 5 年,并科罚款 RM100,000 – RM1,000 万
第 37(2) 条——不答复总监询问,或提供虚假/误导资讯较低罚款罚款 RM5,000 – RM50,000 或 ≤ 2 年,或两者
第 45(1) 条——罚金和解金额 ≤ RM2,000金额 ≤ 最高罚款额的 50%,且须取得检察司书面同意
罚金和解不再是零头。旧第 45 条之下,本法及其条例项下任何可和解罪名的和解金上限是 RM2,000——小到有些业者把它当作经营成本。A1712 把这个上限换成「不超过定罪后所面临最高罚款额的百分之五十」。对最高罚款 RM1,000 万的第 34B 条罪名而言,算下来和解金上限是 RM500 万。同时,和解如今须取得检察司(Public Prosecutor)书面同意;而第 44 条本来就要求任何检控须先取得检察司书面同意——于是一份 DOE 档案的两个出口,现在都通向同一间办公室。

还有一条必须和罚则表放在同一页上。第 43(1) 条规定:凡本法或其条例项下的罪行由公司所犯,犯罪时担任董事、首席执行官、经理或其他类似职务者(或声称以该身份行事者),一律推定同罪,除非其证明该罪行的发生并非出于其同意或纵容,且其已按其职务性质与全部情况所应尽的程度尽了一切防止之责。这与马来西亚员工住宿法令中的推定结构完全相同,应对方式也相同——正如我们在《Act 446 住宿证书》一文中所写:尽职抗辩必须事先制造出来,形式是带日期的记录——董事会汇报、巡查日志、培训名册、联单核对——因为档案打开之后再拼凑是拼不出来的。与《OSHA 1994 现已覆盖所有工作场所的雇主义务》合起来看,环境与安全合规其实是同一套证据纪律,而不是两套。

工人穿戴防护装备在马来西亚厂房内处理工业物料
第 43(1) 条推定董事对公司的环境罪行同罪,除非能证明并非出于其同意且已尽职——这份抗辩由带日期的记录构成,不由解释构成。

沙巴与砂拉越:主管机关不是 DOE

只读联邦法的投资者,会把砂拉越项目的环评送错机关。砂拉越的环境评估由该州自己的《1993 年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例》及其指定活动令管辖,主管机关是 1994 年 2 月 1 日成立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局(NREB)沙巴的对应机制是《1996 年环境保护法令》及其《1999 年指定活动令》,由该州环境保护局(EPD)主管。

这些州级机制与联邦法令是并存而非全面取代的关系,砂拉越的项目可能同时受州与联邦两套环评令规管,视活动性质而定。对正在评估三马拉如(Samalaju)、民都鲁、古晋或亚庇的投资者而言——高耗能制造业近年越来越多落在这些地方——实务含义是:环境时间表、可用顾问名册与审批机关,全都与西马不同,不能拿雪兰莪的先例去推算。这只是东马自治的一条线索,工作准证与牌照方面的差异,见我们《沙巴与砂拉越各自独立的移民与牌照体系》一文。

投产头九十天,具体该做什么

对已在运营或即将运营的工厂,按下列顺序补,能以最有效的次序堵住最常见的缺口:

  1. 拿着第一附表把每一条废料流对代码。带着 77 个代码走一遍全厂,包括没人当成「工艺」的区域:维修车间、化验室、食堂油脂、IT 仓库、受污染包装。把代码写下来。
  2. 在每一个新类别首次产生后 30 天内完成第 3 条通报——通过 eSWIS V2,且产生者注册要在你需要它之前就办好。
  3. 每个容器在首次收料当天就写上日期,并把 180 天与 20 公吨两个头寸放进一份每周报表里,而不是放在谁的记忆里。
  4. 核验承运商与接收设施——承运商是否持有指定运具(prescribed conveyance)的 DOE 执照,接收方是否确为你那几个代码的持牌指定场所。执照副本连同有效期一并归档。
  5. 每月做一次第 12(6) 条核对。凡 30 天内未由退回的第三部分闭环的联单,一律连同你自己的书面调查上报 DOE。
  6. 按承接水体核对你的废水标准,而不是按手上的许可文件;并确认自投产以来每一次扩产装上的空气污染控制设备都已通报。
  7. 把环境合规列入季度董事会议程,附上存量头寸、联单核对、第 15 条培训记录与所有 DOE 往来函件——因为第 43(1) 条把那份会议记录变成了董事的抗辩。

相对于风险敞口,这些事都不贵。真正贵的从来不是合规本身,而是那次「在没人问过适用哪档标准之前」就拍板的选址或设计所逼出来的返工——一座排在取水口上游的 Standard B 污水厂、一台未经通报就装上的锅炉、一个因为无处可放而永远压不到 20 公吨以下的储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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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我的厂只有废抹布、空化学品桶和废机油滤芯,这也算工业废料吗?

几乎可以肯定算。工业废料是按代码定义的,不看工艺「脏不脏」。《2005 年环境质量(工业废料)条例》第一附表的 SW 4 组涵盖「可能含无机或有机成分的废料」,其中就包括受污染的容器、抹布与滤材、废催化剂、电子废料与过期化学品。一家认为自己不产生危险废料的洁净组装厂,通常是分类错了,而不是获得豁免。正确的判断标准是:你的任何一项产出是否对上第一附表 77 个代码中的某一个;只要对上了,第 3 条通报、标签、台账与联单链就全部适用。

只要不超过 20 公吨,我就能存满 180 天吗?还是以先到者为准?

以先到者为准。第 9(5) 条允许「产生后 180 天或以内」储存,但附加条件是厂内累积量不得超过 20 公吨——两者是并列条件而非二选一。每周产生一公吨的厂大约五个月撞上吨位上限;每周产生 40 公斤的厂则先撞上日历上限。同一款条文还允许总监随时指令你把他认为必要的数量送出去处理、弃置或回收,不论你当时还在哪一道上限之下。要储存超过 20 公吨,须依第 9(6) 条书面申请并取得总监的书面批准,该批准可附条件。

我们请了持牌的废料承运商,责任是不是就转移出去了?

不能。Act 127 第 34B(1)(a) 条禁止任何人在未获总监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把工业废料放置、堆存或弃置于指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并明文涵盖「导致或容许」他人如此为之者。把桶交给某个车队却从不查证最终去向,正是「导致或容许」这四个字要抓的行为。第 12(6) 条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产生者若在交付废料后 30 天内仍未收到退回的联单,须立即通报总监、自行调查并汇报结果。自 Act A1712 于 2024 年 7 月 7 日生效起,第 34B 条罪名须处以不超过 5 年监禁,并科处不少于 RM100,000、不超过 RM1,000 万的罚款。

我的项目在沙巴或砂拉越,也是由 DOE 管吗?

不能照西马的先例推算。砂拉越依该州《1993 年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例》及其指定活动令进行环境评估,主管机关是 1994 年 2 月 1 日成立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局(NREB)。沙巴则适用《1996 年环境保护法令》及其《1999 年指定活动令》,由州环境保护局(EPD)主管。这些州级机制与联邦法令并存而非取代,因此砂拉越的项目可能同时受州与联邦两套环评令规管,视活动性质而定。对正在评估三马拉如、民都鲁、古晋或亚庇的投资者而言,审批机关、可用顾问名册与时间表都与雪兰莪不同,不能拿一个去推算另一个。

公司犯了环境罪,董事个人的风险有多大?

直接暴露。Act 127 第 43(1) 条规定:凡本法或其条例项下的罪行由公司所犯,犯罪时担任董事、首席执行官、经理或其他类似职务者(或声称以该身份行事者)一律推定同罪,除非其证明该罪行并非出于其同意或纵容,且其已尽到应尽的一切防止之责。举证责任落在该高管身上,而这项抗辩是证据性的:带日期的存量头寸董事会汇报、巡查日志、第 15 条培训记录、每月联单核对,以及 DOE 往来函件档案。这些东西在执法启动之后再补,是补不出可信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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