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南亚,马来西亚是外国人最容易「百分之百持股开公司」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最难「持有一家诊所」的国家之一。原因只是 1998 年一部法令里的一句话:私人医务所(private medical clinic)的注册证书只能签发给一名注册医生。不是签发给公司,不是签发给投资人,也不是签发给一家实收资本 RM100 万、董事履历漂亮的 Sdn. Bhd.,而是签发给一位医生本人。每一位带着「开医美连锁 / 中医集团 / 洗肾中心 / 日间手术中心」计划来到吉隆坡的外资投资人,最终都会撞上这条规则——而且往往是在租约已经签下之后。本文拆解《1998 年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法令》(Act 586)下两套截然不同的制度、各自的持证人资格、卫生部的外资股权关卡、医美执业的资格认证要求、中医的法定注册制度,以及结构做错时对公司最高 RM500,000 的罚则。
不是一套制度,而是两套
Act 586 连同其条例于 2006 年 5 月 1 日全面生效。它把私人医疗世界一切为二,两半除了共用一个监管者——卫生总监(Director General of Health)——之外,几乎毫无共同点。
第一半由第 3 条管辖,适用于私人医院、私人精神科医院、私人日间诊疗中心(ambulatory care centre)、私人疗养院、私人精神科疗养院、私人产房、私人血库、私人血液透析中心、临终关怀院、社区心理健康中心,以及部长宪报公告的其他设施,还有任何合并两项或以上上述设施的场所。对所有这些,必须依序取得两份不同的文书:依第 12(a) 段取得设立/维持批准(approval to establish or maintain),再依第 19(a) 段取得运营执照(licence to operate or provide)。没有前者就动工是罪;没有后者就开业也是罪。
第二半由第 4 条管辖,适用于私人医务所与私人牙科诊所——全科诊所、专科诊所、医美诊所、牙科诊所。它们不需要设立批准,也不会拿到执照;它们需要的是依第 27 条签发的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一份文书,一次申请。

投资人普遍以为诊所这条路是「轻监管」的那条。就合规负担而言确实如此;但就所有权而言恰恰相反:医院那套执照制度对法人持证远比诊所那套注册制度宽容。
谁能持证——这一条决定了你的整个架构
两个相邻条文承担了全部关键,而它们说的是不同的事。
第 6(1) 条管的是第 3 条设施的批准与执照。设立批准或运营执照只能签发给:(a) 身为注册医生的独资经营者;(b) 至少一名合伙人为注册医生的合伙企业;或 (c) 董事会中至少有一人为注册医生的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第 (c) 肢,就是马来西亚每一家私立医院集团走的那道门。它对股权归谁只字未提,它只要求董事会里有一名医生。
第 6 条另有三项例外:私人疗养院执照可签发给注册护士,条件是已以合约安排注册医生按规定频率巡诊(第 6(2) 条);私人产房执照可依同样基础签发给注册助产士(第 6(3) 条);以义务或慈善方式运营的临终关怀院或血液透析中心,可签发给依《1966 年社团法令》注册的社团(第 6(4) 条)。
第 7(1) 条管的是诊所,而它根本没有法人肢:设立、维持、运营或提供私人医务所的注册证书只能签发给一名注册医生。第 7(2) 条对牙科略宽——证书可签给注册牙医或《1971 年牙科法令》第 28 条所述的法人团体。
| 设施类型 | 所需文书 | 谁可持有 | 法条 |
|---|---|---|---|
| 私人医院、日间诊疗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血库、临终关怀院、精神科医院、疗养院、产房 | 先设立批准,再运营执照 | 身为注册医生的独资者;至少一名注册医生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或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注册医生的法人团体 | s.3、s.6(1)、s.12(a)、s.19(a) |
| 私人疗养院 | 批准 + 执照 | 另可签给注册护士,前提是注册医生按规定频率巡诊 | s.6(2) |
| 私人产房 | 批准 + 执照 | 另可依同样基础签给注册助产士 | s.6(3) |
| 义务/慈善性质的临终关怀院或血透中心 | 批准 + 执照 | 另可签给依《1966 年社团法令》注册的社团 | s.6(4) |
| 私人医务所 | 注册证书 | 仅限注册医生——没有法人肢 | s.4、s.7(1)、s.27 |
| 私人牙科诊所 | 注册证书 | 注册牙医,或《1971 年牙科法令》第 28 条所述法人团体 | s.7(2) |
医院/专科中心的两阶段路径
如果你的项目属于第 3 条设施,真正重要的不是表格,而是顺序与时限。
第一阶段——设立/维持批准(Part III)。依第 8 条以规定格式、缴规定费用向卫生总监提出,并须随附一份完整方案:地盘图、建筑布局图、设计、施工、规格、拟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类型,以及拟定的人力招聘与培训安排。法人申请者还须提交经法定声明核实的公司章程文件。依第 8(2) 条,卫生总监可随时追加要求资料;依第 8(4) 条,若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申请视为撤回且不再受理。
第 9 条列明真正被衡量的东西,而那并不是你的资历清单。卫生总监考虑的是:服务性质、该区域内此类服务的现有供给程度、该区域的当前需求、未来需求,以及他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这是一场「需求测试」。一家融资完备、团队齐整的洗肾中心,完全可能因为该县已有足够透析床位而被拒——而第 12(b) 条允许卫生总监不附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 11 条再加一道诚信关:除非申请人有能力提供足够的设施与足够的管理,且董事会成员、合伙人或社团理事中没有任何人曾因欺诈或不诚实罪名被定罪、也没有未解除破产者,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阶段——运营执照(Part IV)。第 14(1) 条要求执照申请须在设立批准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逾期则依第 14(2) 条视为批准已被撤销,除非卫生总监另予展期。第 21 条要求:凡在实体、行政或组织上互不关联的设施,须各自申请独立执照——第二个点位是新执照,不是原执照的修订。而第 22(1) 条是最容易让财务团队意外的一条:执照自签发起仅两年有效,须以规定格式、缴规定费用申请续期;且续期时卫生总监可变更原有条件或另加新条件(第 22(3) 条)。
| 事项 | 时限 | 逾期后果 |
|---|---|---|
| 取得设立批准后申请执照 | 3 年内(s.14(1)) | 批准视为撤销,除非获展期(s.14(2)) |
| 执照有效期 | 自签发起 2 年(s.22(1)) | 执照过期营业=无照营业(s.3、s.5) |
| 更换主管人(person in charge) | 14 天内通知卫生总监(s.33(1)) | 构成 s.33(2) 罪行 |
| 审批期间被要求补交资料 | 卫生总监指定的期限内 | 申请视为撤回(s.8(4)、s.25(3)) |
| 与首个点位不关联的第二个点位 | 无时限——须另行批准与执照(s.13、s.21),或另行注册(s.30) | 构成无照/未注册设施 |
外资股权:那个没人提起的委员会
马来西亚的一般外资立场——Sdn. Bhd. 可 100% 外资持股,视行业规则与实收资本下限而定——并不能解决医疗这一块。MIDA 自己的医疗服务指引写得很明确: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的外资股权,须经卫生部「外资股权参与特别委员会」批准。定下某个设施外资股权条件的,是这个委员会,不是 SSM,也不是 MIDA。
由此有三点实务含义。其一,股权条件是逐个设施决定的,就摆在委员会面前的那个项目而论——别人拿到的比例不是你可以援引的先例。其二,它与 Act 586 流程并行推进,而非其后;也就是说,外资股权问题与第 9 条需求测试必须同步跑,不能排队跑。其三,以上与诊所制度完全无关:任何股权批准都不会把一家公司变成有资格持有第 7(1) 条证书的「人」。
关于优惠,请务实一点。MIDA 记录显示,原先给予医疗旅游经营者的所得税豁免已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到期。留下的范围更窄:取得受认可品质认证(JCIA、MSQH、CHKS、ACHS、Accreditation Canada)成本的双重扣税;以及 2023–2027 年窗口内首 RM1,000 万合格开支的 200% 自动化资本免税额——与制造业共用的那一项,详见我们的再投资与自动化免税额指南。走医疗旅游市场的设施须在取得认证后向马来西亚医疗旅游理事会(MHTC)注册;MIDA 公布的该路径条件包括:年度外国患者占比至少 10%,且外国患者贡献至少 10% 的收入。
医美:LCP 与「美容中心陷阱」
医美是我们从中国与台湾投资人处收到最多的医疗类方案,也是最常把生意建在违法地基上的一类。
规则说破了很简单:注射类、能量设备类及其他医美医疗操作,只能由持有效「资格认证与授权函」(Letter of Credentialling and Privileging,LCP)的注册医生执行,且只能在已注册的场所内执行。LCP 由卫生部医疗执业组(Medical Practice Division)经「医美执业主资格认证与授权委员会」签发,依据卫生部《注册医生医美执业指南》与 MMC 的伦理指引。它分三章——第 1 章全科医生、第 2 章内科专科、第 3 章外科专科——对应各自可执行的操作范围。

随之而来的两项运营限制,投资人一贯低估。LCP 持有人必须是该诊所的主管人(PIC),而一名 LCP 持有人只能担任一家诊所的 PIC。就是这一句,决定了医美「连锁」无法建立在一位医生身上。五间门店=五份注册、五名主管人、五位 LCP 持有人;而依第 30 条,只要该门店与另一已注册设施在实体、行政与组织上不相连,它就是一份独立注册。LCP 有效期三年,经委员会背书后可续期。
中医:另一部法令
中医并不落在 Act 586 的诊所制度下。它有自己的法律:《2016 年传统与辅助医药法令》(Act 775),2016 年 3 月 10 日宪报颁布、2016 年 8 月 1 日实施,并据此设立「传统与辅助医药理事会(T&CM Council)」。
对于被认可执业领域(中医即在其列)的执业者,向理事会注册是强制的;在认可领域内未注册而执业的人,不论其在中国执业多久,都在法律之外。真正的关卡是学历认可:凡未获 T&CM 理事会、马来西亚学术资格鉴定机构(MQA)或技术发展局(JPK)认可/认证的学历,都无法支撑注册。对于要从中国招聘执业者的投资人,这一项必须在发出录用函之前核实,而不是等 EP 递件之后——它还与我们在第 45F 条、MYFutureJobs 与 JTKSM 批准一文中讲的本地招聘关卡直接互动。

另需注意:药品本身是第三套制度。传统制剂在进口或销售前须向国家药剂监管局(NPRA)注册,这一控制我们在产品上市前审批指南中有完整说明。注册了执业者,不等于注册了药。
其余那一整叠
Act 586 的文书是必要条件,但从来不是充分条件。一家真正跑得起来的马来西亚医疗机构,其合规叠层与我们为外资餐饮梳理的那一叠很像,只是上面多了临床层。
| 层级 | 要求 | 主管机关 |
|---|---|---|
| 公司 | Sdn. Bhd. 注册;该设施的外资股权条件 | SSM;卫生部外资股权参与特别委员会 |
| 设施 | 注册(诊所)或 设立批准+运营执照(其余所有设施) | 卫生部卫生总监 |
| 主管人 | 须具备规定学历、培训与经验(s.32);更换须 14 天内申报(s.33) | 卫生部 |
| 执业者 | MMC 注册与年度执业证书(APC);医美须 LCP;中医须 T&CM 理事会注册 | MMC/卫生部/T&CM 理事会 |
| 外籍执业者 | MMC 注册;或依《1971 年医药法令》第 16 条取得临时执业证书(TPC)——最长 3 个月,须由一名 MMC 注册的督导医生提出申请,且至少提前 6 周 | MMC |
| 场所 | 商业场所与招牌执照;消防证书;临床废弃物合约;设有影像设备时须辐射执照 | 地方政府;消防局;环境局;原子能执照局(AELB) |
| 用工 | 外籍临床与管理人员的 Employment Pass;本地员工的 EPF/SOCSO/EIS/PCB | ESD;EPF/PERKESO/LHDN |
| 税务 |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向非马来西亚公民提供的私人医疗服务征 6% 服务税,登记门槛为 12 个月应税服务额 RM150 万;马来西亚公民与残障(OKU)卡持有人豁免。范围涵盖西医、传统与辅助医药、以及联合医疗(allied health)服务 | 关税局(RMCD) |
服务税这一行值得停一下。一家患者群以外籍人士或医疗旅游为主的诊所——正是多数外资投资人在做的模式——可能仅凭非公民收入就跨过 RM150 万门槛;而一家服务马来西亚人的同样诊所则完全不入网。征税范围同时触及传统与辅助医药、联合医疗服务,而不只是西医。登记机制详见我们的 SST 扩围指南。
罚则,以及执法实际上怎么来
第 5 条是执法引擎。违反第 3 条或第 4 条者——即未经批准或无照经营第 3 条设施,或未注册经营诊所——经定罪后:
- 个人:最高罚款 RM300,000,或最高 6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定罪后持续犯罪的,每日另加最高 RM1,000。
- 法人团体、合伙企业或社团:最高罚款 RM500,000;持续犯罪每日另加最高 RM5,000。
- 法人团体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每一位合伙人、社团的每一位理事:最高罚款 RM300,000 或 6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持续犯罪每日另加 RM1,000。
第 31 条为「已持证但管理松散」的机构再加一层。持照人或证书持有人必须确保该机构由一名主管人维持或运营、按规定频率巡查、并确保所聘用的每一个人都已依规管其注册的法律完成注册。违反者:独资经营者最高 RM100,000 或 2 年监禁;法人团体最高 RM300,000;法人团体的负责人最高 RM100,000 或 2 年监禁。

实务中,执法极少从「稽查」开始。它从一宗投诉、一次不良结果、一条社交媒体广告,或一个同行开始。见诸报导的案例呈现同一模式:机构因无照经营被罚;未注册牙科诊所被突击检查;美容场所因侵入性操作被查处。台面上的被告是公司,但第 5(2) 条会伸手到公司背后的个人。
怎么搭,才真的跑得起来
是有一条可行路径的,而它的起点是接受这部法令,而不是绕过它。
若项目是诊所——全科、专科、医美、中医周边——证书持有人就是一位医生。你的 Sdn. Bhd. 的角色应被妥善书面化为:场所租约、设备、品牌与非临床系统的所有人,并依一份书面管理服务协议提供管理、市场、采购、人力与财务;临床治理与第 31 条义务则留在法律安放的位置——证书持有人身上。请注意第 31(2) 条明文容许这种分工:非临床事务(含财务、行政与非临床资源管理)可另行委任他人负责。你不能做的,是介入临床决策,或把一份实质上「医生只是挂名」的安排包装成文件。文件与现实之间的落差越大,该安排就越接近我们在政府采购一文中谈过的「代持(fronting)」结构——差别在于,这里的刑事条文早已生效。
若项目是第 3 条设施——日间手术、日间诊疗、洗肾、医院、疗养院——第 6(1)(c) 条给了你一条法人路径: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注册医生的 Sdn. Bhd. 即可持有批准与执照。如果投资逻辑要求运营实体必须是法人、必须可并表,这就是该争取的结构。它更贵、更慢,必须挺过第 9 条需求测试,也必须过卫生部外资股权委员会那一关——但它是真正属于你的那个版本的生意。
医疗是马来西亚少数几个「牌照而非公司才是资产」的行业,而且这张牌照绑定在人身上、不绑定在资本上。结构做对,这不是障碍,只是另一张股权表;结构做糙,这就是一份任何股东协议都无法弥偿掉的刑事风险。
ONEKEY BIZ 为外资投资人提供马来西亚受规管行业落地的端到端服务——公司架构与外资股权定位、Act 586 注册与执照策略、场所与消防审批、执业者招聘与 Employment Pass 递件,以及底层的 SST 与薪酬合规。若您正在评估诊所、医美中心、中医集团或专科机构,请在签租约之前先与我们谈,或了解我们的场所执照服务。
常见问题
我的外资 Sdn. Bhd. 可以持有马来西亚的私人医务所吗?
注册证书本身不行。Act 586 第 7(1) 条规定,设立、维持、运营或提供私人医务所的注册证书只能签发给一名注册医生——这与第 6(1)(c) 条明文允许法人团体持有医院等第 3 条设施的批准与执照不同。你的公司可以拥有场所租约、设备、品牌与非临床系统,并依书面协议提供管理服务(第 31(2) 条明文容许由不同人士负责含财务与行政在内的非临床事务),但证书以及第 31 条的持证人义务,落在那位医生身上。
那私立医院集团在法律上是怎么搭的?
靠第 6(1)(c) 条。对第 3 条列明的设施——私人医院、日间诊疗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疗养院、血库、临终关怀院等——设立批准与运营执照可签发给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注册医生的法人团体。该条对股权只字未提。若投资逻辑要求运营实体必须是可并表的法人,这就是那条路——但仍须通过第 9 条需求测试与卫生部外资股权委员会那一关。
为什么一位医生撑不起我的五家医美连锁?
因为两条规则叠加。医美操作只能由持有效资格认证与授权函(LCP)的注册医生在已注册场所内执行;而且 LCP 持有人必须是该诊所的主管人(PIC),并且只能担任一家诊所的 PIC。此外,Act 586 第 30 条要求:凡与另一已注册设施在实体、行政与组织上不相连的诊所,须另行注册。所以五间门店=五份注册、五名主管人、五位 LCP 持有人。LCP 有效期三年,经委员会背书后可续期。
美容中心不注册成诊所就做注射类项目,会怎样?
那是刑事罪,不是执照瑕疵。提供肉毒杆菌素、玻尿酸填充、埋线或医疗级激光治疗,即构成未经注册设立并经营私人医务所,违反第 4 条、依第 5 条处罚:个人最高罚款 RM300,000 或 6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持续犯罪每日另加 RM1,000;法人团体最高 RM500,000,持续犯罪每日另加 RM5,000。依第 5(2) 条,法人团体的负责人同样有罪,个人最高 RM300,000 或 6 年监禁。卫生部已公开确认会对提供侵入性治疗的美容场所采取行动。
从中国来的医生或中医师,需要在马来西亚重新取得资格吗?
他们需要的是「马来西亚注册」,这与「重新取得学历资格」是两回事。医生须向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MMC)注册并持年度执业证书(APC);短期到访则可走《1971 年医药法令》第 16 条的临时执业证书(TPC),上限 3 个月,须由一名 MMC 注册的督导医生至少提前 6 周提出申请。中医师须依 Act 775 向传统与辅助医药理事会注册,且其学历须获理事会、MQA 或 JPK 认可——请在发出录用函之前核实,而不是等 EP 递件之后。
资料来源与参考
-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ct 1998 (Act 586)
-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 Traditional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Division (Act 775)
- Malaysian Medical Council — Registration and Temporary Practising Certificate
- MIDA — Healthcare Services
- Ministry of Finance Malaysia — Expansion of Service Tax Scope Effective 1 July 2025
-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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