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国品牌明天早上就可以开始卖到马来西亚:在平台上架、从深圳发货、收马币,什么都不用先注册。也正因为门槛这么低,太多跨境卖家是以错误的顺序知道自己有哪些义务的——从一次清关被扣、一次平台下架、或者一封 KPDN 的执法函开始。马来西亚不是用一张牌照来管跨境电商的,它是用两个门槛、三套并行的制度来管:货值 RM500 以下的每一个包裹征 10% 销售税;年度 RM500,000 的登记门槛——跨过去,一家在马来西亚没有任何主体的外国卖家也要成为马来西亚的登记纳税人;以及一部管你的商品页面写什么、用什么语言写的消费者保护法规——CPETTR 2024,已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生效。本文把这三套制度讲透,说清各自的真实成本,并给出跨境卖家实际在用的三种架构,以及每一种会在哪一步走不下去。
两个数字几乎决定了一切:RM500 与 RM500,000
在讨论公司架构、牌照、仓库之前,跨境卖家要先把自己的生意放到这两个数字上比一比。后面几乎所有的合规问题,都是从这两个数派生出来的。
| 门槛 | 衡量什么 | 跨过去的后果 |
|---|---|---|
| RM500 | 单件商品进入马来西亚的销售价值 | 等于或低于 RM500:属于低价值商品(LVG)——由卖家在销售环节收取 10% 销售税。 高于 RM500:按普通进口处理——进口税(如适用)与销售税在口岸课征。 |
| RM500,000 | 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运入马来西亚的 LVG 销售总值 | 必须向马来西亚关税局登记为注册卖家(Registered Seller, RS)——不论该卖家在马来西亚有没有任何实体。 |
把这两条并排读,那个结构性的意外就浮出来了:一家在广州的公司,没有马来西亚主体、没有马来西亚董事、没有马来西亚银行账户、没有马来西亚仓库,却完全可能被法律要求向马来西亚关税局登记、代收马来西亚的税、报马来西亚的表、缴马来西亚的税。这项义务系于货物与销售额,不系于是否有本地实体。

10% 低价值商品销售税,讲精确
LVG 课税是通过修订 2018 年销售税法令(Sales Tax Act 2018)引入的,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它补上了本地零售商抱怨多年的一个缺口:低于清关起征点的进口小包完全不缴销售税,而同一件商品在马来西亚店里买却要缴。
| 要素 | 规则 |
|---|---|
| 税率 | 统一 10%,不按品类分档 |
| 什么算 LVG | 通过线上销售、销售价值不超过 RM500、经陆路、海路或空路运入马来西亚的货物 |
| RM500 怎么算 | 只看货物本身的销售价值——不包含任何税款、关税、手续费、运输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 |
| 谁来收 | 卖家——马来西亚境内与境外的卖家都在范围内 |
| 何时收 | 在销售环节收取,不是在进口环节 |
| 排除的商品 | 香烟;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烟斗(含烟斗头);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装置;以及用于上述装置的抽吸制剂(液态或凝胶状,不论是否含尼古丁) |
| 登记门槛 | 运入马来西亚的 LVG 销售总值在 12 个月内超过 RM500,000 |
| 登记渠道 | 关税局 MyLVG 平台——核发 LVG 登记号(LVGRN) |
那条计价规则值得多看一眼。因为运费和保险费要剔除,很多感觉上到岸成本早就超过 RM500 的包裹,按规则算仍然是 LVG。用「客户实付总额」来判断门槛的卖家,会系统性低估自己的 LVG 规模——也就同时低估了自己距离 RM500,000 登记线还有多远。
报税、期限,以及逾期到底罚多少
登记是一项持续申报义务的开始,不是一次性手续。
| 义务 | 要求 |
|---|---|
| 课税期 | 每 3 个月一期 |
| 报表 | LVG-02 表,通过 MyLVG 平台提交 |
| 逾期罚款——首 30 天 | 10% |
| 第二个 30 天 | 再加 15% |
| 第三个 30 天 | 再加 15% |
| 超过 90 天 | 封顶 最高 40% |
三个月内就能罚到 40% 封顶,在区域内算是相当严厉的设计;而它又正好压在外国卖家特有的一个实际难题上:掌握销售数据的人在中国,需要报表的是一个默认你懂马来西亚税务的门户系统,中间往往没有人。在这个罚则水平下,指定一名本地税务代理来专责 LVG-02 这条循环,不是「花钱买省心」,而是必要成本。
超过 RM500:那就只是普通进口
LVG 制度完全没有改变高货值商品的处理方式。销售价值超过 RM500 的包裹按普通进口办理:税则号列有进口税的缴进口税,加上销售税,在口岸课征,并由指定报关代理递交报关单。由此产生两个后果,专门绊倒那些随着产品结构上移而跨过这条线的卖家。
第一,税从「你代收的东西」变成了「必须有人在放行前缴掉的东西」,而承担它的是被列为进口记录人(importer of record)的那一方。在没有马来西亚主体、也没有报关安排的情况下按 DDP 条款卖货,结果就是包裹卡着不动。第二,代他人向马来西亚海关清关本身就是受牌照管制的活动,依据是 1967 年关税法令第 90 条,其股权条件让多数外资集团意外——详见我们的马来西亚物流牌照全景。

CPETTR 2024:没人预留预算的那一层
税是外国卖家预期之中的制度;真正引来执法函的,是消费者保护。2024 年消费者保护(电子交易)条例(CPETTR 2024)自 2024 年 12 月 25 日生效,废止了 2012 年的旧条例,其上位法是 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由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KPDN)执法。
它约束两类主体,而第二类正是平台如此严厉盯自家卖家的原因:
| 义务 | 供应商(卖家) | 线上市场经营者(平台) |
|---|---|---|
| 身份披露 | 商号名称与注册号、联系方式 | 须确保供应商履行其披露义务 |
| 商品与价格 | 准确的商品描述、完整价格、付款方式、条款与条件、预计送达时间、适用的安全认证 | 监督平台上的广告 |
| 准确性 | 不得提供其明知或合理相信为虚假或误导的信息 | — |
| 下单流程 | 提供订单确认,并提供在订单最终确定前更正错误的途径 | — |
| 瑕疵或货不对板 | 承担退货运费 | — |
| 投诉 | — | 提供投诉渠道 |
| 记录 | — | 保存供应商记录 3 年 |
| 语言 | 披露信息须以国语(马来文)作出,可另行加注其他语言。该语言要求的执法已被暂缓——但要求本身并未被撤销。 | |
罚则来自 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令本身。在没有专门罚则的情形下适用第 145 条:个人可处最高 RM50,000 罚款、最高 3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再犯提高至最高 RM100,000 与最高 5 年。法人团体可处最高 RM100,000,再犯最高 RM200,000。
商品本身,可能根本还不允许上市销售
无论税务登记办妥、还是商品页面合规,都不等于这件商品在法律上可以卖。那是另一个问题,由品类决定;而做电器、化妆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跨境卖家,最常在这里发现自己从第一天起就不合规——最后由平台来发现这件事。
电器电子产品一般需要认可证书(CoA)与 SIRIM 标签;通讯设备需要 MCMC 型式核准;化妆品需要 NPRA 通报;医疗器械需要 MDA 注册;食品另有一套管制。关键在于:这些批文大多必须由本地主体或指定的本地代表持有——纯跨境模式正是在这一步断掉的。完整的上市前审批地图(逐品类)见产品在马来西亚合法上架全指南。

什么时候,马来西亚公司变成绕不开的
不少外国卖家做了好几年马来西亚市场,一直没注册公司。决定点不是营收,而是第一件无法在境外完成的动作。
| 你想做的事 | 需要马来西亚主体吗 | 原因 |
|---|---|---|
| 从境外发包裹给马来西亚消费者 | 不需要 | LVG 登记本就对境外卖家直接开放 |
| 在马来西亚仓库备本地库存、做本地履约 | 实务上需要 | 本地分销属国内贸易;外资持股的分销贸易业务一般须持 WRT 执照,实收资本 RM100 万 |
| 持有产品批文(SIRIM/MCMC/NPRA/MDA) | 需要——本地主体或指定本地代表 | 批文只发给本地持有人 |
| 雇用员工或担保工作准证 | 需要 | 准证由马来西亚雇主担保 |
| 开立马币企业账户、接本地收单结算 | 需要 | 本地银行服务跟着本地注册走 |
| 卖的是数字服务而不是货物 | 不需要,但可能要登记 | 数字服务税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另有一套登记制度 |
第二行那个坑值得强调。把库存挪到马来西亚的第三方仓以缩短时效,感觉上是个物流决定;在监管上,它把一个跨境卖家变成了国内分销商,而外资公司做国内分销,正是 WRT 执照所管的事——外资申请人实收资本下限 RM100 万。签履约合同之前(而不是之后)先读我们的 KPDN WRT 分销贸易执照指南。
三种架构,以及各自在哪里走不下去
| 纯跨境 | 跨境+本地代表 | 马来西亚运营公司 | |
|---|---|---|---|
| 马来西亚主体 | 无 | 无——由本地伙伴持批文 | Sdn Bhd |
| LVG 登记 | 超过 RM500,000 后须登记 | 须登记 | 视发货模式而定 |
| 本地库存 | 无 | 由代表持有 | 有,须 WRT |
| 产品批文 | 无法以自己名义持有 | 由代表持有——因而由代表控制 | 以自己名义持有 |
| 设立成本 | 最低 | 低 | 最高——含适用情形下的 RM100 万 WRT 资本 |
| 送达时效 | 最慢 | 快 | 快 |
| 在哪里断掉 | 遇到第一个受管制品类 | 你和代表翻脸那天 | 监管上不会断——这是成本与投入的取舍 |

跨境卖家的十二个月合规日历
| 时点 | 动作 |
|---|---|
| 第一单之前 | 给整个 SKU 目录分类:哪些是 RM500 及以下的 LVG、哪些属排除商品、哪些必须先取得品类批文才可销售 |
| 每月持续 | 滚动统计 12 个月 LVG 销售总值对 RM500,000 的进度——计价时剔除运费与保险费 |
| 跨过 RM500,000 时 | 通过 MyLVG 登记为注册卖家;并指示货代在每一批货的单证上申报 LVGRN |
| 此后每 3 个月 | 提交 LVG-02 并缴税——罚则时钟立即启动,90 天内达到 40% 封顶 |
| 现在,不是以后 | 按 CPETTR 2024 整改商品页面:注册号、完整价格、预计送达、认证信息、下单前更正步骤,以及一份马来文翻译计划 |
| 备本地库存之前 | 把 WRT 与设立主体这两件事放在一起决定——它们是一个决定,不是两个 |
| 已有马来西亚主体的 | 按正确阶段把电子发票纳入范围——见我们的 MyInvois 电子发票指南 |
在你上架第一个 SKU 之前,我们会先说这几句
卖到马来西亚这件事,是真的开放——比区域内多数市场都开放,低门槛是真实的,不是陷阱。但顺序比内容更重要。先把目录分类、再决定库存放在哪、最后才考虑设立主体的卖家,几乎不会碰上执法问题。反过来:先开卖,再因为时效难看把库存挪进本地仓,再因为急着要批文把证书交给经销商——最后得到的是一门看起来合规、市场准入却握在别人手里的生意。
ONEKEY BIZ 把这整条链放在一处办:按 LVG 规则与上市前审批地图做目录分类、MyLVG 登记与每季 LVG-02 申报、CPETTR 2024 商品页面审查、WRT 执照,以及在模式确实需要时的 Sdn Bhd 注册。如果您正在权衡「从境外卖进来」还是「在这里落地」,请在签下履约合同之前联系我们,或先看看税务与合规服务包含哪些内容。
常见问题
卖到马来西亚,一定要有马来西亚公司吗?
如果只是从境外发包裹进来,不需要。低价值商品登记本就对境外卖家开放,义务系于货物与销售额、而非是否有本地实体——一家在中国、没有马来西亚主体/董事/账户/仓库的公司,完全可能成为马来西亚的注册卖家。真正需要马来西亚主体的,是第一件无法在境外完成的动作:备本地库存做本地履约(外资公司做国内分销一般须持 WRT 执照,实收资本 RM100 万)、持有产品批文(SIRIM/MCMC/NPRA/MDA)、雇用员工或担保工作准证,以及开立马币企业账户。
RM500 的低价值商品门槛,是按客户实付总额算吗?
不是,而且这是最常见的计算错误。RM500 只看货物本身的销售价值,剔除任何税款、关税、手续费、运输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因为运费和保险要剔除,很多「感觉上到岸早就超过 RM500」的包裹,按规则算仍然属于低价值商品。用客户实付总额来判断的卖家,会系统性低估自己的 LVG 规模——也就低估了自己距离 RM500,000 登记线还有多远。
我的包裹会不会被收两次税——结账收一次,清关再收一次?
只要单证正确,就不该被收两次。注册卖家在销售环节已就低价值商品收取销售税后,该包裹在进口环节不应再被课税——但前提是必须把 LVG 登记号(LVGRN)与已收税额正确申报在运输单证上。单证上没写或写错,该批货就可能被当作普通进口重新估税,而事后追回远比第一次就申报正确要难得多。以我们的经验,这是最常见的操作性失败,而且它是物流单证问题,不是税务问题——这条指令必须传达到货代。
马来文那条听说没在执法,可以先不管吗?
是缓执行,不是已删除。CPETTR 2024 自 2024 年 12 月 25 日起已经生效,要求披露信息以国语(马来文)作出、可另加其他语言;被暂缓的只是该语言要求的执法。面向大马华语市场的跨境卖家通常只上中文,其他卖家通常只上英文——两者都站在一部已经生效的法规的对立面。把这段缓冲期当作按自己节奏翻译的窗口:收到通知后再翻 300 个 SKU,和按计划翻,完全是两件事。
做错的实际代价是多少?
税务方面,LVG 逾期缴纳按阶梯罚:首 30 天 10%、第二个 30 天再加 15%、第三个 30 天再加 15%,超过 90 天封顶 40%。消费者保护方面,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令未另设罚则的情形适用第 145 条——个人最高 RM50,000 罚款、最高 3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再犯提高至 RM100,000 与 5 年;法人团体最高 RM100,000,再犯最高 RM200,000。而商业代价通常比这两者都大:在整改上架资料期间被平台停售。
资料来源与参考
- MyLVG — Sales Tax on Low Value Goods,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
- Sales Tax 2018 Guide: Sales Tax on Low Value Goods (LVG) —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
- Guideline on Furnishing LVG-02 Return and Payment of Sales Tax —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
- Sales Tax on Imported Low-Value Goods Sold Online — Ministry of Finance Malaysia
-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Act 599) — 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st of Living (KPDN)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