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在马来西亚设厂设公司的外资企业,都以为出口管制是别人的事——是军工行业的问题,或者是货代顺手勾选的一栏。直到一批 GPU 被扣在吉隆坡国际机场,或者客户开口要一个公司从没听说过的「战略贸易准证编号」,风险才一次性显形。《2010 年战略贸易法令》[Act 708] 管制两类完全不同的东西的出口、转运、过境与中介:一类是列在清单上的物项,另一类——依据第 12 条的「全面管制」(catch-all)条款——是根本不在任何清单上的物项,只要你知道或理应怀疑它们的去向。自 2025 年 7 月 14 日起,MITI 第 1/2025 号指令正是用这条全面管制条款,把先进 AI 芯片纳入了管辖范围;而在一个承担了全球相当大比例半导体封装、测试与转运量的国家,这件事的分量非同小可。本文讲清:这部法令到底管什么、截至 2026 年 8 月哪几道指令仍然有效(其中一道已在 5 月被撤销)、四种准证与如何完成注册、那个没有捷径的 30 天通报期,以及罚则结构——并附上法规编号,每一个数字都可以回去对宪报。
一、《战略贸易法令》到底管什么
Act 708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由《2017 年战略贸易(修正)法令》[Act A1537] 于 2017 年 9 月 8 日起修订。它的结构其实很简单,但值得先弄明白,因为几乎所有的合规事故,都源于误读了其中某一条腿。
这部法令管的是行为,而不只是「货物离境」。四种各自独立的行为,各有自己的准证或注册要求;一家公司完全可能只踩中其中一种,而对其他三种毫无感觉。
| 受管制行为 | 涵盖范围 | 常见误解 |
|---|---|---|
| 出口 | 把受管制物项运出马来西亚,包括通过邮件、云端上传或远程访问进行的受管制技术、软件的无形转移 | 「我们只寄了个样品」——金额无关紧要,决定性的是分类 |
| 转运(Transhipment) | 货物进入马来西亚后,换乘另一运输工具离境,通常经由港口或机场 | 「它没清关,等于没进马来西亚」——转运是被单独管制的行为 |
| 过境(Transit) | 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穿越马来西亚,前往境外目的地 | 「我们既不是出口商也不是进口商」——把货物带入过境的那个人,就是受规管人 |
| 中介(Brokering) | 在马来西亚境内,为另外两个国家之间的受管制物项交易做安排或撮合 | 「货根本没碰过马来西亚」——中介需要的是注册,而且货物完全不必入境 |
其中有两点最出人意料。第一,无形技术转移算出口:把受管制的设计文件发出去,或者给对方开通受管制软件的远程访问权限,就是一次出口行为。第二,中介走的是注册制而非许可制——这是一套独立的规则,注册有效期一年,专门管住那些「在吉隆坡办公桌前撮合第三国之间买卖」的贸易与采购办公室。

二、两份清单,以及无视清单的那条全面管制
要不要办准证,由三个依次提出的问题决定:物项在不在清单上、最终用户在不在清单上;如果两个答案都是「不在」,那么——你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这批货将被用于什么。
物项清单。战略物项由《2010 年战略贸易(战略物项)令》[P.U.(A) 485/2010] 订明,分为军用清单与军民两用清单两份。该清单会定期更新以对接国际管制机制;现行版本是《2025 年战略贸易(战略物项)清单》,由 P.U.(A) 144/2025 自 2025 年 6 月 2 日起生效,取代 2023 年版清单。此前依旧版清单完成预注册的公司,须自 2025 年 5 月 19 日起重新提交预注册申请,MITI 承诺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最终用户清单。《2010 年战略贸易(受限最终用户与禁止最终用户)令》[P.U.(A) 484/2010] 点名了哪些对象属于「受限」或「彻底禁止」。向受限最终用户供货,只能走特别准证(special permit);向禁止最终用户供货,则完全不被允许。此外,《2010 年战略贸易(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条例》[P.U.(A) 481/2010] 承载联合国制裁那一层,并配有 2014 年的除名与解冻条例 [P.U.(A) 289/2014 与 290/2014]。
全面管制条款。第 12 条正是把毫无准备的公司一网打尽的那一条。它允许部长发出指令,把未列入清单的物项纳入管制——只要存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些物项正被或可能被用于「受限活动」。所谓受限活动,指任何支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的研发、生产、处理、使用、维护、储存、囤积或扩散的活动。也就是说:一件不在任何清单上、在你 ERP 里没有任何管制编码、已经连续三年发给同一个客户的产品,可以因为一纸指令而立即变成受管制物项。
全面管制也可以仅凭「知悉」触发。即便没有任何指令,只要一个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未列名货物的目的地涉及受限活动,他就负有通报并申请准证的义务。这正是出口管制律师如此看重红旗信号的原因——客户在技术上根本用不上这个产品、声称的用途与采购数量明显不匹配、拒绝提供最终用途说明、绕道一个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有书面记录的红旗筛查,就是罚则认定时「知情」与「不知情」之间的那道分界线。
三、第 1/2025 号指令:AI 芯片这一刀
2025 年 7 月 14 日,MITI 依据第 12 条发出第 1/2025 号指令,即时生效,把先进 AI 芯片的出口、转运与过境纳入管制。这是迄今为止全面管制条款在商业上分量最重的一次动用,而且没有设置任何过渡期。
受管制物项列在指令的附件一(Annex I)中,以美国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为参照,覆盖高性能集成电路、含有这些芯片的计算机与电子组件,以及相关信息安全物项:
| 附件一类别 | 分类编号 | 实务中抓的是什么 |
|---|---|---|
| 第 3 类 —— 电子 | 3A001.u、3U090 | 高性能集成电路:符合所列性能参数的 GPU、TPU、神经网络处理器与 AI 加速器 |
| 第 4 类 —— 计算机 | 4A003.u、4A004.u、4A005.u、4U090 | 含有上述芯片的服务器、加速卡、刀片与电子组件——管的是整机整柜,不只是裸芯片 |
| 第 5 类 —— 电信与信息安全 | 5A002.u、5A004.u、5U992 | 达到指定门槛的信息安全系统与设备 |
第 4 类是最常被漏掉的那一条腿。一家从不采购散装 GPU、只做整机 AI 服务器进出口的公司,照样完整落在管制范围内——因为含有受管制芯片的组件,本身就是列名物项。
实际义务分两个阶段。第一,任何人若打算出口、转运或让先进 AI 芯片过境,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些芯片将被用于受限活动,就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向 MITI 的战略贸易秘书处(STS)通报,方式是提交《AI 芯片评估表》(AICA form)。第二,若 MITI 认为该次移动可以放行,也必须在战略贸易准证之下进行——通报本身并不等于批准。
准证申请必须附上两份不在申请人自己掌控之中、且通常正是拖延主因的文件:来源国出具的再出口许可(美国原产芯片即指相应的美方授权),以及制造商出具的出口管制分类文件。这两样都不可能在一周内拿到——所以那 30 天是下限,而不是一个现实的时间表。
媒体声明与指令原文要合起来读,两者并不一致。MITI 随附的媒体声明宣布:美国原产的高性能 AI 芯片,其出口、转运与过境即时起须持战略贸易准证——读起来像是一刀切的全面许可要求。但指令原文对通报义务的表述更窄,须由「知悉或合理怀疑涉及受限活动」触发;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指令并未明文把适用范围限定在美国原产芯片。稳妥的读法,也是业界律师逐渐达成共识的读法,是取两者的并集:把美国原产的先进 AI 芯片一律当作「须办准证」,无论最终用途;同时把任何附件一物项都当作「一旦出现红旗即触发通报」。千万不要拿两种读法中较宽松的那一种去搭建合规政策。

四、2026 年 8 月,哪几道指令还真正有效
这一节正是「过期建议害死人」的地方。指令会被发出,也会被撤销;一份写于 2025 年底的合规备忘录,今天已经有一部分是错的。截至本文写作之日:
| 指令 | 发出日期 | 状态 | 义务 |
|---|---|---|---|
| 第 1/2025 号指令 —— 先进 AI 芯片 | 2025 年 7 月 14 日 | 有效 | 提前 30 天以 AICA 表向 STS 通报;该次移动须持准证 |
| 第 2/2025 号指令 —— 未列名的核/导弹可用物项 | 2025 年 8 月 12 日 | 自 2026 年 5 月 7 日起撤销 | 此前对所涵盖未列名物项的出口、过境与转运管制,停止生效 |
| 滚珠轴承指令 | 2024 年 12 月 6 日 | 有效 | HS 8482.10、8482.20、8482.30、8482.50 若拟用于受限活动,须提前 30 天通报 |
第 2/2025 号指令的撤销,对那些被「未列名物项大扫荡」误伤的工业品出口商而言确实是好消息——但它丝毫不影响第 1/2025 号指令,也完全没有触碰第 12 条那条「基于知悉」的义务,后者独立于任何指令而运作。撤销一道指令,撤掉的是一项常设管制;它并不等于给你一批你明知去向有问题的货签发通行证。
五、准证地图:四种类型,外加注册与 ICP
《2010 年战略贸易条例》[P.U.(A) 482/2010] 及其修订——最近一次是《2025 年战略贸易(修正)条例》[P.U.(A) 421/2025]——规定了准证架构。共有四种准证,选错类型意味着完全不同量级的合规负担。
| 准证类型 | 适用情形 | 说明 |
|---|---|---|
| 单次准证(Single-use) | 一次出口、过境或转运,一个目的地 | MITI 指引载明有效期为六个月。首次出口与偶发出口的默认选项 |
| 多次准证(Multiple-use) | 一段期间内多批次、多种物项的重复出货 | 仅开放给已取得 ICP 资格的公司 |
| 批量准证(Bulk) | 同一物项的重复出货 | 仅开放给已取得 ICP 资格的公司 |
| 特别准证(Special) | 向受限最终用户的单次移动 | 通往受限最终用户的唯一途径;禁止最终用户则完全不可供货 |
有两项变化改变了实务格局,值得直接写进你的合规日历:
- 自 2025 年 12 月 3 日起,持有已核准内部合规计划(ICP,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me)资格的公司,可以申请多次准证与批量准证。ICP 资格由 STS 核准,基础是一套有书面记录的合规框架——筛查程序、分类记录、受训人员、管理层问责与内部稽核。对于经常出货的公司,ICP 就是「每批货申请一次准证」与「一张准证覆盖一个项目」之间的差别。
- 凡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获批的 STA 准证,其交付验证声明(Form 6,DVS)必须只能通过 ePermit STA 系统提交,纸质与邮件渠道对这些准证已关闭。DVS 是货物送达申报收货人后的事后确认;缺失的 DVS 是一项实打实的合规瑕疵,会在你下一次申请时被翻出来。
除准证之外,中介商在为受管制物项做中介之前,必须先取得注册——包括未列名物项,只要收到通知或本身持有相关知悉。中介注册有效期一年,并可被暂停或吊销。而在整套制度之下,所有准证与注册记录必须至少保存六年,这比许多公司默认的文件保存政策要长,应当有意识地对齐。

六、流程实际上是怎么跑的
下面这个顺序是跑得通的那一个;压缩它,正是公司出事的地方。
- 报价之前先做分类。为产品目录中的每一项取得制造商的出口管制分类,并对照《2025 年战略物项清单》比对。分类是技术判定,不是商务判定——客户的口头保证不构成分类。
- 筛查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核对受限与禁止最终用户清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那一层,并对该笔交易做红旗筛查。即便结果干净也要留档——留档本身就是证据。
- 到 STS 完成注册。公司通过 ePermit STA 系统预注册;中介商另行注册。针对 2025 年清单的预注册,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 该通报的就通报。属于指令范围内的附件一 AI 芯片与滚珠轴承,须至少提前 30 天提交通报(AI 芯片用 AICA 表)。同时并行着手准备来源国再出口许可与制造商分类文件,而不是等通报期过了才开始。
- 申请准证。未持 ICP 资格即走单次准证;面向受限最终用户则走特别准证。
- 发货后把闭环做完。2026 年 1 月 1 日起获批的准证,须通过 ePermit STA 提交 DVS(Form 6),并把文件归入六年保存档案。
七、罚则——以及为什么「是否知情」决定一切
STA 的罚则结构取决于行为人是否「知情」。两者的差距绝非细微:
| 情形 | 个人 | 法人团体 |
|---|---|---|
| 知情该物项用于受限活动 | 罚款最高 RM1,000 万,或监禁最高 10 年,或两者兼施 | 罚款最高 RM2,000 万 |
| 不知情 | 罚款最高 RM500 万,或监禁最高 5 年,或两者兼施 | 罚款最高 RM1,000 万 |
涉及列名战略物项且确认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的罪行,位于本法令量刑幅度的顶端,处理上还要严厉得多。制度上确有和解(compounding)通道——《2022 年战略贸易(罪行和解)条例》[P.U.(A) 154/2022]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但和解是当局行使的裁量权,不是当事人的权利,且对最严重的罪行不适用。
请注意这张表在实务层面的含义:公司承担的是财务风险,个人承担的却包含牢狱。而且「不知情」并不是一个默认到手的安全港——它是一项认定,而支撑这项认定的证据,就是你的筛查档案、分类记录与培训日志。一家没有 ICP、没有红旗程序、也没有留档的公司,并不会理所当然地坐在下面那一行。

八、一个真实场景:中资电子子公司
某中国集团在马来西亚设立子公司,为区域客户组装 AI 服务器,在工业园拿下一块厂房用地,进口加速卡与主板。计划是销往东南亚,并把一部分成品继续发往境外的关联公司。法令会在哪里咬住它?
进货那一段属于进口——STA 管的是出口、转运、过境与中介,因此进口本身是关税与清关问题,而不是 STA 准证问题。出货那一段才是风险所在。含有附件一芯片的成品 AI 服务器落在第 4 类之内,因此每一批离开马来西亚的货,都是一次受管制组件的出口。只要任一客户或目的地触发红旗,30 天的 AICA 通报义务就会在你能安排发货之前先启动,而准证申请还需要机内芯片的来源国再出口许可与制造商分类文件。
发给关联方并不是更轻的情形。发货给关联公司并不会让这件事不构成出口;而集团内部向敏感法域的调拨,恰恰正是最容易招来审查的那种模式。如果该集团同时还在吉隆坡办公室里撮合另外两个国家之间的芯片采购,那就是中介行为,需要另行注册。
顺序排对了,这一切完全可控: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做分类、在公司设立阶段就到 STS 注册(而不是等到第一张订单)、把 30 天加上文件准备周期一并计入对客户的交期承诺,并在出货量足以支撑时申请 ICP 资格。顺序排错了,公司第一次听说这套规则,就是货被扣下、客户交期已过的那一天。同样的纪律也适用于更广义的贸易单证体系——用于享受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证,以及清关侧的 RMCD 关税与 AEO 资格。
九、代价最高的那些错
- 以为这是货代的事。受规管人是出口商、转运人、把货物带入过境的人,或中介商。货代可以代为申报,但罪责与罚款落在委托人身上。
- 把「不在清单上」当成「不受管制」。第 12 条与各道指令的存在,正是为了管制未列名物项。AI 芯片这一整套规则就是明证。
- 漏掉第 4 类。公司只盯着散装芯片筛查,却忽略了含有这些芯片的服务器、板卡与组件。
- 忘了无形转移。用邮件发出受管制技术资料、或开通受管制软件的远程访问权限,就是出口行为——而且没有任何一票货去触发别人的注意。
- 照着一道已撤销的指令做事——或漏掉一道仍然有效的。第 2/2025 号指令已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停止生效;第 1/2025 号并没有。依赖任何备忘录之前,先查 STS 的公告。
- 把 30 天当成全部前置时间。通报期是与「取得来源国再出口许可 + 制造商分类文件」并行跑的,而这两份文件所需时间往往比通报期本身还长。
- 档案保存不足。准证与注册记录,至少六年。
- 拖到火烧眉毛才想起 ICP。ICP 资格能解锁多次准证与批量准证,也能证明那份决定罚则档位的尽责——但它是基于一套需要时间搭建的制度才获批的。
十、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你的马来西亚主体涉及电子、半导体、精密零部件、服务器,或任何经由马来西亚港口与机场的货物续运,有三件事值得在下一批货发出之前做,而不是之后。第一,把产品目录做分类,对照《2025 年战略物项清单》与第 1/2025 号指令附件一,并把制造商分类文件归档。第二,把筛查与留档制度立起来——受限与禁止最终用户核查、红旗程序,以及一套六年保存的档案——因为这些决定你坐在哪一行罚则上。第三,通过 ePermit STA 到 STS 完成注册,并判断你的出货频率是否值得去申请 ICP 资格,以换取多次准证与批量准证。
出口管制横跨贸易单证、关税与企业合规三块,在设立阶段一次搭对,远比日后在压力下补救来得容易。如果您正在马来西亚设立或扩张制造、贸易业务,我们的团队可以协助把贸易认证与单证这一层——包括原产地证与贸易认证——与其外围的牌照、关税及公司架构对齐。请在您第一批受管制货物发出之前就与我们联系,而不是等到它被扣下之后。
常见问题
我们的产品不在战略物项清单上,还需要办准证吗?
有可能需要。《2010 年战略贸易法令》第 12 条是一条全面管制条款:只要存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未列名物项正被或可能被用于受限活动,它就可以被纳入管制。所谓受限活动,指任何支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的研发、生产、处理、使用、维护、储存、囤积或扩散的活动。这种管制有两条到来的路径:一是由指令施加,例如 MITI 在 2025 年 7 月 14 日以第 1/2025 号指令管制先进 AI 芯片,以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对特定滚珠轴承的指令;二是仅凭你自己的「知悉」即被触发,完全不需要有指令存在——只要交易上的红旗信号让你有合理理由怀疑最终用途。因此「不在清单上」从来不是一个完整的答案,第二个问题永远是:关于这批货的去向,你知道什么、又理应怀疑什么。
我们只进口芯片、出口整机服务器,组装好的整机也受管制吗?
受管制,而且这正是第 1/2025 号指令中最常被漏掉的一条腿。指令附件一涵盖三个类别,其中第 4 类——分类编号 4A003.u、4A004.u、4A005.u 与 4U090——抓的正是「含有受管制集成电路的计算机与电子组件」。说白了:管的是整机整柜,不只是裸芯片。一家从不采购散装加速卡、只做 AI 服务器组装出货的公司,每一次出货都是在出口一件受管制组件。第 3 类(3A001.u、3U090)管的是高性能集成电路本身——符合所列性能参数的 GPU、TPU、神经网络处理器与 AI 加速器;第 5 类(5A002.u、5A004.u、5U992)则管达到指定门槛的信息安全系统与设备。请把你的物料清单对照这三类逐一筛查,而不是只看第一类。
30 天通报期就是我们需要预留的全部前置时间吗?
不是——请把 30 天当作下限,而不是时间表。通报本身是以《AI 芯片评估表》(AICA form)向 MITI 战略贸易秘书处提交,须在拟议的出口、转运或过境之前至少 30 天完成。但通报不等于批准:即便 MITI 认为该次移动可以放行,它仍必须在战略贸易准证之下进行。而准证申请必须附上两份不在你掌控之中的文件——来源国出具的再出口许可(美国原产芯片即指相应的美方授权),以及制造商出具的出口管制分类文件。这两样都不可能在一周内拿到,而且所需时间往往比通报期本身还长。请与通报并行着手准备,而不是等通报期过了才开始;并在签下客户交期承诺之前,就把合并后的前置时间算进去。
第 2/2025 号指令已被撤销,是不是意味着 AI 芯片管制也在放松?
不是。这是两份范围各自独立的文件。第 2/2025 号指令发出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管制未列名的核/导弹可用物项的出口、过境与转运;该项管制自 2026 年 5 月 7 日起撤销、停止生效。而关于先进 AI 芯片的第 1/2025 号指令(2025 年 7 月 14 日发出)仍然有效,2024 年 12 月 6 日的滚珠轴承指令也仍然有效。更重要的是:撤销一道指令,撤掉的只是一项常设管制,它并没有触碰第 12 条那条「基于知悉」的义务——后者独立于任何指令而运作。因此,即便是原先被第 2/2025 号指令涵盖的物项,只要你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最终用途属于受限活动,通报与准证义务依然成立。这正是合规备忘录必须设复核日期的原因:指令名录会变,写于 2025 年底的政策,今天已有一部分是错的。
ICP 资格是什么?值得去申请吗?
内部合规计划(ICP,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me)是一套有书面记录的出口管制框架——分类记录、最终用户与红旗筛查程序、受训人员、管理层问责与内部稽核——并须经战略贸易秘书处核准。一旦你的出货变得规律,就值得去申请,理由有二。其一是效率:自 2025 年 12 月 3 日起,持有已核准 ICP 资格的公司可以申请多次准证与批量准证,这就是「每批货申请一次准证」与「一张准证覆盖一个项目」之间的差别。其二比较不显眼,是证据:STA 的罚则取决于你是否「知情」,而两档差距很大——知情的个人最高 RM1,000 万罚款或 10 年监禁,不知情则为最高 RM500 万或 5 年。「不知情」是一项认定而非默认状态,支撑它的证据正是你的筛查档案、分类记录与培训日志。另请注意,准证与注册记录必须至少保存六年,这比许多公司的标准留档政策要长。
相关代办服务
这篇文章讲的流程,以下服务我们可以直接替您办完。
-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O)为出口商申请优惠及非优惠原产地证书(COO)。
- MyIPO Trademark Application依据 2019 年商标法在马来西亚注册商标。
- MOH Food Handling Course Registration卫生部(KKM)认可的食品处理课程——餐饮员工强制要求。
资料来源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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