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国餐饮连锁、一个奶茶品牌、一个美业或教育概念,想通过卖特许经营权(加盟)在马来西亚扩张——并想当然地以为可以先签下总加盟商、收了加盟费、就开始开店。在马来西亚,你不能。特许经营是这里少数几个受专门法律监管的商业模式之一,外资品牌必须在向任何人要约或出售一份加盟权之前,先经特许经营注册官注册并批准。次序做反,首犯罚款高达 RM250,000——而你已经签下的合同也站不住脚。本文讲清 2026 年一家外资特许人如何按正确次序、合法进入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为什么要专门监管特许经营
多数国家把加盟视为普通的商业合同。马来西亚不然。这里的特许经营受《1998 年特许经营法》(Act 590)监管,并经《2020 年特许经营(修订)法》大幅改革,该修订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生效,实质性地收紧了对外资品牌的规则。该法由贸消部(KPDN,国内贸易与生活成本部)下的特许经营注册官执行,注册现在通过在线系统 MyFEX 2.0 办理。
其政策逻辑是保护:加盟商通常要先支付一笔可观的前期费用、投入装修与备货成本,才可能赚到第一分钱,而这一切完全依赖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该法强制这些披露必须真实并经注册、把最低条款写进每一份加盟合同,并且——对入境品牌尤为关键——要求特许人本身在能够出售之前先经审核与注册。对外资特许人而言,"等签了总加盟商再补手续"恰恰是该法所禁止的次序。

外资特许人的核心规则:先注册,后出售
让外资品牌栽跟头的义务,藏在如今协同运作的两个条款里。根据第 54 条,外资特许人必须取得注册官在马来西亚向任何马来西亚方出售加盟权的批准。根据第 6 条,每一位特许人——不论本地或外资——都必须在要约出售或运营之前向注册官注册该加盟。在 2020 年修订之前,外资品牌只需第 54 条批准;如今它必须同时取得第 54 条批准并依第 6 条注册。
好消息在程序上:MyFEX 2.0 把两者合并为一份申请。系统在表单层面不再对本地与外资特许人划硬线——双方填写同一份在线申请、提交同一份特许经营披露文件与配套文件。但两项义务的实质仍在,且时序绝对:批准与注册在前,要约与出售在后。在注册官批准你之前,你不能合法地推广加盟、收取费用或签下加盟商。
注册链条:谁注册、何时注册
该法叠加了数项注册义务。对一个进入马来西亚的外资品牌而言,其中不止一项通常会同时适用,且各有各的触发点。
| 条款 | 谁 | 何时必须注册 |
|---|---|---|
| 第 54 条 | 外资特许人 | 取得注册官在马出售加盟权的批准——出售之前 |
| 第 6 条 | 每一位特许人(本地与外资) | 在要约出售或运营之前注册该加盟 |
| 第 6A 条 | 外资特许人的加盟商 | 在开始经营加盟业务之前注册 |
| 第 6B 条 | 本地特许人/总加盟商的加盟商 | 签署加盟合同后 14 天内注册 |
| 第 15 条 | 总加盟商 | 在分许(sub-franchise)之前注册总加盟 |
对中资或外资品牌的实务解读是:你(特许人)在前端依第 54 与第 6 条注册,而你的马来西亚总加盟商或本地加盟商随后须自行承担义务,在开业前依第 6A 条注册。两个不同主体、两份不同注册——而加盟商的第 6A 条义务是一个常见盲点,会反过来拖垮一个本来合规的架构。
特许经营披露文件与你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披露文件(FDD)——一份规定格式的文件,如实、完整地告诉潜在加盟商他们要买的是什么。根据第 7 条,特许人必须在加盟商签署任何协议或支付任何款项至少 10 天之前,把披露文件交给潜在加盟商。MyFEX 2.0 提供 FDD 模板,特许人须严格遵循。
除 FDD 外,一份注册申请通常还需一大批配套文件:
- 规定格式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FDD);
- 已纳入该法强制性条款的加盟合同范本;
- 特许人最近三个财年的审计账目;
- 特许人的公司注册证书;
- 营运手册与培训手册;
- 样板/试点门店的管理账目——证明该概念确实在运营;
- 描述加盟业务的宣传册;
- 品牌的商标证书,以及相关方的破产查询结果。

加盟合同里必须写进什么
马来西亚并不把加盟合同完全交给当事人自便。该法把最低条款写进每一份合同,其中两条决定了你整个马来西亚布局的形态。
最低五年期限(第 25 条)。加盟合同必须至少运行五年。你不能给马来西亚加盟商一份一两年的"试水"合同;法定下限是五年,这迫使双方进入真正的中期承诺,并相应塑造你的收费与区域模式。
冷静期(第 18 条)。每一份加盟合同都必须包含至少七个工作日的冷静期,期间加盟商可以终止合同。特许人可保留一笔合理金额以抵已发生的支出,但这项权利本身是强制的。第 18 条还要求写明其他核心条款——知识产权、区域权、双方义务与续约条款。外资品牌的全球范本,通常必须先重新起草以满足这些马来西亚条款,才谈得上提交。
罚则——为什么次序没得商量
《特许经营法》以足够重的罚则支撑其注册规则,使"先签后报"成为严重的商业风险,而非一次文书疏忽。
未注册即运营或出售——第 6 条。一经定罪,法人团体首犯处最高 RM250,000 罚款,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处最高 RM500,000。个人首犯处最高 RM150,000 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并处),再犯升至 RM250,000 或最高三年监禁。这属于马来西亚各类营商牌照法规中较重的罚则之列。
加盟商注册违约——第 6A/6B 条。这两条没有明订罚则,故适用该法第 39 条的一般罚则——对法人团体处不少于 RM10,000 的罚款。与特许人罚则相比不大,但它落在你的马来西亚加盟商身上,可能破坏你正努力经营的那段关系。
| 违规 | 违规者 | 定罪罚则 |
|---|---|---|
| 未依第 6 条注册即运营/出售 | 法人团体 | 最高 RM250,000(首犯);最高 RM500,000(再犯) |
| 未依第 6 条注册即运营/出售 | 个人 | 最高 RM150,000 或 1 年监禁(首犯);最高 RM250,000 或 3 年(再犯) |
| 加盟商未注册(6A/6B) | 法人团体 | 一般罚则(第 39 条):不少于 RM10,000 |
外资品牌的分步路径
下面的次序,是让外资特许人站在法律正确一边的关键。把次序做对,比动作快更重要——每一步都以前一步已完成为前提。
| 步骤 | 做什么 |
|---|---|
| 1. 保护品牌 | 为你要加盟的商标取得马来西亚商标注册 |
| 2. 本地化文件 | 准备 FDD,并按该法强制条款(5 年期限、冷静期、知识产权、区域)重写加盟合同 |
| 3. 备齐证据 | 审计账目(3 年)、公司注册证书、营运与培训手册、样板门店账目、宣传册、破产查询 |
| 4. 在 MyFEX 2.0 申请 | 向注册官提交合并的第 54 条批准 + 第 6 条注册申请 |
| 5. 获批准与注册 | 等待注册官批准——在此之前不得要约、推广或签署任何东西 |
| 6. 然后出售 | 要约加盟,在签约前 ≥10 天披露 FDD,签下你的总加盟商/加盟商 |
| 7. 加盟商注册 | 你的马来西亚加盟商在开始经营前依第 6A 条注册 |
| 8. 持续合规 | 每年在法定窗口内向注册官提交特许人年度报告 |

外资特许人最常犯的错
- 先签了总加盟商。最常见、也最昂贵的错误。该法要求在要约与出售之前注册,而非之后。
- 以为第 54 条就够了。自 2022 年起,外资特许人需要第 54 条批准和第 6 条注册。旧的"一步走"观念已过时。
- 提交未本地化的全球合同。缺了五年最低期限、七个工作日冷静期与规定的知识产权/区域条款,合同无法注册。
- 忘了加盟商的第 6A 条义务。即便你已注册,你的马来西亚加盟商在开业前仍有自己的注册要办。
- 没有样板证据。注册官要看到一个确实在运营的概念——包括样板门店的管理账目——而不只是一份 PPT。
以正确方式,作为特许人进入马来西亚
对外资品牌而言,《特许经营法》把市场进入变成了一道次序题:品牌保护、文件本地化、证据包与 MyFEX 2.0 申报,全都必须在你真正要做的那笔商业交易之前完成。按正确次序处理,完全可控;反着来,就把你暴露在 RM250,000 罚则之下,且合同建立在一桩违法出售之上。
ONEKEY BIZ 帮助中资与外资特许人合规进入马来西亚:为你取得马来西亚商标、把 FDD 与加盟合同本地化到该法的强制条款、备齐注册官所期待的审计账目与样板证据、在 MyFEX 2.0 提交合并的第 54/第 6 条申请,并指导你的总加盟商办理自身的第 6A 条注册——好让你最终签字时,签字背后的一切都已然合法。
特许经营通常与你在马来西亚的其余落地事项并行——本地实体、营业执照、商标保护与税务登记。请参阅我们关于100% 外资持股与 WRT 执照、吉隆坡 DBKL 商业执照以及外国人注册 Sdn Bhd 的指南。准备好后,就加盟落地咨询 ONEKEY,或了解我们的法律与牌照咨询服务。WhatsApp:+60 12-321 1349。
常见问题
外资特许人可以在注册前就在马来西亚出售加盟权吗?
不可以。根据《1998 年特许经营法》,外资特许人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注册官依第 54 条在马出售加盟权的批准,并在要约或出售之前依第 6 条注册该加盟。注册与批准在前,要约、出售与签约在后。
对外资特许人而言,第 54 条与第 6 条有什么区别?
第 54 条是注册官对外资特许人在马出售加盟权的批准。第 6 条要求每一位特许人(本地或外资)在要约或运营前注册该加盟。自 2020 年修订(2022 年 3 月 28 日生效)起,外资特许人两者都需要——而 MyFEX 2.0 现已把两者合并为一份申请。
马来西亚的加盟注册需要哪些文件?
通常包括规定格式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FDD)、含该法强制条款的加盟合同范本、特许人最近三个财年的审计账目、公司注册证书、营运与培训手册、样板门店的管理账目、宣传册、商标证书与破产查询——通过 MyFEX 2.0 提交。
马来西亚的加盟合同必须包含哪些最低条款?
加盟合同必须至少运行 5 年(第 25 条),并须包含至少 7 个工作日的冷静期供加盟商终止(第 18 条),以及知识产权、区域权、双方义务与续约条款。外资品牌的全球范本通常须先本地化,才能注册。
未注册即经营加盟的罚则是什么?
根据第 6 条,法人团体首犯处最高 RM250,000 罚款,再犯最高 RM500,000;个人首犯处最高 RM150,000 或 1 年监禁,再犯升至 RM250,000 或最高 3 年。未依第 6A/6B 条注册的加盟商,适用第 39 条一般罚则,不少于 RM10,000。
资料来源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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