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被税务局稽查,不是运气问题。LHDN 是靠数据挑案子的,而外资子公司身上恰好集中了几乎所有触发选案的标记: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开办初期偏薄甚至为负的利润率、跨境付款的预扣税,以及自 e-Invoice 上线后,一笔一笔躺在税务局系统里的自家发票数据。2025 年 3 月 15 日生效的《所得税与雇主稽查框架》(TAF ITE)把所得税、预扣税、资本利得税、纳闽业务活动与雇主义务合并进同一次稽查。本文讲清楚:什么会触发稽查、罚则阶梯每一级实际要付多少、五年时效怎么算又在什么情况下彻底消失,以及为什么"自愿披露"通常是一道算术题而不是一道道德题。
稽查与调查是两件不同的事
这两个词在日常对话里被混用,但在实务中含义天差地别。分清楚它们,决定了你在第一天该怎么应对。
| 税务稽查(Audit) | 税务调查(Investigation) | |
|---|---|---|
| 性质 | 对已申报资料的例行核实 | 怀疑逃税或存在重大差异时的强制性查察 |
| 形式 | 案头稽查(在 LHDN 办公室进行,以信函索取文件)或实地稽查(到纳税人营业场所) | 民事或刑事;可能同步上门、扣押账册与设备 |
| 典型结果 | 补充课税评定 + 第 113(2) 条罚款 | 以显著更高的罚则和解,或依第 114 条起诉 |
| 时效 | 一般在第 91 条的五年窗口内 | 涉及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者无时效限制 |
| 连带风险 | 限于税务范围 | 可能触及反洗钱法令、资产被限制处分 |
一次应对不当的稽查,是可以升级成调查的。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条实务事实:对第一封信的回复,不是一件可以随手交给"谁手上有文件谁去办"的文书工作。

2025 年新框架覆盖了什么
《所得税与雇主稽查框架》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生效,把过去分头进行的多项检查合并进同一个框架。一次稽查如今可以同时覆盖:
所得税稽查——针对公司应课税收入的核心检查。预扣税稽查——第 107A、109、109A、109B 条项下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这是外资公司最常出错的领域,因为义务落在付款方身上,而且极易被忽略。资本利得税稽查——针对非上市股份处置的 CGT 制度。纳闽业务活动稽查——纳闽实体的实质与活动条件。雇主稽查——每月扣缴(MTD/PCB)、E 表与 EA 表、实物福利,以及外籍员工薪酬的处理。
罚则阶梯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113(2) 条的名义罚率,是少缴税款的 100%。实务中框架按纳税人的处罚历史适用一套优惠阶梯,而各级之间的落差,就是这件事的全部关键。
| 情形 | 按少缴税款计算的罚率 |
|---|---|
| 在申报截止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自愿披露 | 10% |
| 六个月之后、稽查开始之前作出自愿披露 | 15% |
| 稽查查出——第一次 | 15% |
| 稽查查出——第二次 | 30% |
| 稽查查出——第三次及以后 | 45% |
| 故意提交不实申报 | 100% |
| 技术性调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真实分歧 | 不罚,除非该问题已有公开裁定或 LHDN 指引 |
"第几次"的计算不是无限往前追。框架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期间开出的第 113(2) 条罚单来认定处罚历史;该期间内没有被罚过的,2022 年 5 月 1 日起的稽查发现即视为第一次。因此大多数 2022 年之后注册的外资公司,首次被查时都落在 15% 这一级——而这也正说明,真正要防的是第二次,因为罚率直接翻倍。
"技术性调整"这条豁免值得认真理解,因为它在实务中被主张得太少。当调整源于对法条在本案事实下的不同解读时,不应适用第 113(2) 条罚款。但例外几乎吞掉规则:若 LHDN 已就该问题发布过公开裁定或指引,这件事就不再属于"理解分歧"。
民事罚款背后的刑事条文
民事罚款是代替起诉而征收的。起诉权始终存在,而正是它的存在,决定了和解谈判的形状。

| 条文 | 罪名 | 责任 |
|---|---|---|
| 第 112(3) 条 | 未提交报税表 | 罚款 RM200 至 RM20,000,或监禁最高 6 个月,或两者兼施 |
| 第 113(1) 条 | 不实申报或提供不实资料 | 罚款 RM1,000 至 RM10,000,另加少缴税款 200% 的特别罚金 |
| 第 114(1) 条 | 故意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 | 罚款 RM1,000 至 RM20,000,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另加少缴税款 300% 的特别罚金 |
| 第 107C(9) 条 | CP204 分期税款逾期未缴 | 未缴金额加征 10% |
| 第 107C(10) 条 | 实际税额超出预估超过 30% | 就超出 30% 部分加征 10% |
第 107C 条的两项罚款,是公司在完全没有被稽查的情况下也会踩到的——它们直接由申报数据机械计算得出。只要 CP204 的预估显著低于最终税负,罚款就自动产生。具体机制(包括第六个月与第九个月的修订窗口)见我们的 CP204 与第 107C 条分期缴税指南。

五年时效——直到它不存在为止
根据所得税法令第 91(1) 条,LHDN 可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后五年内作出评定或补充评定。这是常规窗口,意味着一家进入第六个年头的公司,在任何时点身后都还挂着四个未关闭的年度。
而在存在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的情况下,这个窗口彻底消失。此类案件没有时效限制——事实支持追到哪一年,就可以追到哪一年。真正应该让善意纳税人警惕的是"疏忽"这个词,因为它并不要求存在不诚实。一家十年来从未为关联交易准备过转让定价文档的集团,或者从未考虑过向母公司付款是否需要扣缴预扣税的公司,显然算不上欺诈;但它是否构成疏忽,是税务官可以摆上桌面的问题,而答案决定了敞口是四年还是十四年。
支撑这一切的是记录保存义务。第 82A 条要求自相关课税年度结束起保存充分的文件七年。这个期限刻意长于五年评定窗口——账册必须活得够久,才能支撑一份在窗口末端才开出的评定。那些更换会计系统、更换服务商,或在没有档案交接方案的情况下关闭马来西亚办公室的公司,往往在最糟糕的时刻才发现这一点。
把外资公司送上名单的六个触发点
一、有关联交易但没有转让定价文档。与母公司或集团关联方之间的任何重大交易,在申报表上都是可见的。当同期文档不存在时,LHDN 作出调整非常容易,纳税人抗辩非常困难。详见我们的外资公司转让定价指南。
二、支付到境外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这类款项会被审视两次:作为扣除项,它必须通过"完全且专为业务发生"的检验与独立交易原则定价;作为付款,它本应扣缴预扣税。如今两条线在同一次稽查内。费率与期限见我们的预扣税指南。
三、连年亏损,或利润率明显偏离同业。开办期亏损是正常且可解释的。但一家在集团整体增长的同时连续六年报亏的子公司,实际上是在主张"马来西亚是一门赚钱生意里不赚钱的那一块"——LHDN 会要求它证明这一点。
四、与第三方数据对不上。LHDN 会交叉比对海关进口报关单、CP58 代理佣金申报表、CP204 预估与最终申报,如今还加上 e-Invoice 数据。公司自己申报的内容与交易对手方申报的内容之间的差异,是成本最低的选案信号之一。
五、外派人员薪酬跨境拆分发放。当管理者的一部分薪酬由境外母公司支付时,马来西亚一侧的雇主申报义务经常被漏掉。框架中的"雇主稽查"这一条线,正是为此而设。
六、现金密集型业务出现大额或异常变动。贸易、餐饮、零售与建筑等行业中,现金流转与申报营业额对不上的情形,始终是重点关注对象。
e-Invoice 改变了选案方式
在 MyInvois 之前,选案依赖年度申报表以及能与之匹配的第三方数据。e-Invoice 把"抽样"换成了"核对":发票开出的同时,交易层级的数据即流入 LHDN,而一笔境内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在系统里可见。
第四阶段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年营业额 RM100 万至 RM500 万的纳税人。2025 年 12 月 6 日内阁把豁免门槛由 RM50 万上调至 RM100 万,原定的最后一波实施随之取消——年营业额低于 RM100 万的企业获豁免,但可自愿加入。第四阶段的免罚宽限期再延长十二个月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仍可使用合并式电子发票,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执法。LHDN 已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布 e-Invoice 特定指引 4.7 版。

稽查已经开始了,怎么应对
先确认这是什么。读信函,看清覆盖哪些课税年度、属于哪一类稽查、索取哪些文件、回复期限是什么时候。案头还是实地,决定了后面所有环节的形态。
不要挤牙膏式地回复。把完整的回复整理好再一次性提交。先交一部分、之后再更正,等于邀请官员去质疑账册整体的可靠性——范围从一年扩大到四年,往往就是这样发生的。
先在内部把正确处理复原出来,再去辩护。把本应如何处理弄清楚,包括官员尚未发现的部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另一处无关的敞口却迟迟不披露,比一开始就摆到桌面上要糟糕得多。
把技术性调整和漏报分开。若调整源于真实的理解分歧,就明确提出,并举证当时采取该立场的依据——这正是框架下"不罚"的论据。若只是把收入漏掉了,还硬要谈"理解分歧",只会浪费掉别处更需要的可信度。
保住上诉通道。评定一旦作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在没有书面记录依据的情况下非正式地同意某项调整,可能会削弱日后的立场。
自愿披露的算术题
假设一家公司在某课税年度少申报了 RM400,000 收入,按 24% 企业税率计算,少缴税款 RM96,000。若在六个月窗口之后自愿披露,罚率 15%,即 RM14,400。若被第一次稽查查出,同样是 15%——一模一样。若属第二次查出,罚率 30%,即 RM28,800。若被认定为故意,罚率 100%,即 RM96,000。若依第 114 条被起诉,特别罚金 300%,即 RM288,000,另加罚款与可能的监禁。
真正改变决策的,不是单次发现的罚率,而是那条阶梯。第一次被查出的成本与自愿披露相同;自愿披露买到的,是让下一次仍然算作"第一次"。对一家打算在马来西亚经营十年的集团来说,这才是要守护的资产。另需注意:自愿披露仅适用于已提交相关报税表的纳税人,且披露必须完整、准确、出于善意。那种算计着"关掉一个问题、留着另一个"的部分披露不符合条件,也保不住那条阶梯。
在什么都还没发生之前,一份站得住脚的档案长什么样
当年度即已备妥的同期转让定价文档,而不是收到信之后补做的。真实存在的书面关联方协议,且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事情一致。一份预扣税台账,逐笔记录向非居民的付款、适用税率、援引的税收协定立场与汇出日期。在第六与第九个月依据真实预测修订过的 CP204 预估。覆盖每位外派人员全部薪酬(含境外支付部分)的雇主记录。按第 82A 条保存七年的账册,并且其形式能挺过一次会计系统更换或服务商更替。
这些都不是什么高深操作。它们只是一个运转正常的财务职能的日常工作——而它决定了你面对的,是一笔 15% 的调整,还是一场没有时效可言的"疏忽"对话。
ONEKEY BIZ 为外资马来西亚公司提供会计、税务合规与稽查支持:CP204 预估与修订、预扣税台账、转让定价文档、e-Invoice 落地,以及从第一封信到最终评定的 LHDN 稽查全程代理。请查看我们的会计与税务服务;如果信已经到了,请直接联系我们的团队。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的税务稽查和税务调查有什么区别?
税务稽查是对已申报资料的例行核实,形式为在 LHDN 办公室进行的案头稽查或到营业场所的实地稽查,通常以补充评定加第 113(2) 条罚款收尾。税务调查具有强制性,在怀疑逃税或存在重大差异时启动,可为民事或刑事,且在涉及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时没有时效限制。一次应对不当的稽查,是可以升级成调查的。
如果 LHDN 查出少申报收入,罚多少?
第 113(2) 条的名义罚率是少缴税款的 100%,但框架适用一条阶梯:首次稽查发现 15%、第二次 30%、第三次及以后 45%、故意提交不实申报 100%。自愿披露在申报截止日起六个月内为 10%,之后为 15%。真正的技术性调整——对法条存在真实理解分歧——不罚,除非 LHDN 已就该问题发布公开裁定或指引。
LHDN 可以往回追多少年?
依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91(1) 条,评定或补充评定可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后五年内作出。但在存在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时,这个窗口彻底消失——此类案件没有时效限制。真正应让善意纳税人警惕的是「疏忽」,因为它并不要求不诚实:从未准备转让定价文档、从未考虑向母公司付款的预扣税,都可能被如此定性。另外,第 82A 条要求账册保存七年。
为什么外资公司更容易被稽查?
因为它们身上的选案标记更多。最常见的六个是:有关联交易但没有同期转让定价文档;支付到境外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既作为扣除项、也作为预扣税义务被审视);连年亏损或利润率明显偏离同业;与海关报关单、CP58、CP204 等第三方数据对不上;外派人员薪酬跨境拆分导致马来西亚一侧的雇主申报被漏掉;以及现金密集型业务出现异常变动。
既然首次稽查罚率同样是 15%,还有必要自愿披露吗?
值得,因为你保护的是那条阶梯。首次稽查发现与自愿披露同样是 15%——但「被查出」会消耗掉你的首次身份,于是下一个问题按 30% 计,再下一个按 45% 计。自愿披露让你留在最低一级。另需注意:自愿披露仅适用于已提交相关报税表的纳税人,且必须完整、准确、出于善意;那种算计着关掉一个问题、留着另一个的部分披露不符合条件。
资料来源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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