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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LHDN 税务稽查全解:2025 年新框架如何把所得税、预扣税与雇主稽查并成一个案子、15/30/45/100 的罚则阶梯、遇上「疏忽」就消失的五年时效,以及自愿披露的那道算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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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被税务局稽查,不是运气问题。LHDN 是靠数据挑案子的,而外资子公司身上恰好集中了几乎所有触发选案的标记: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开办初期偏薄甚至为负的利润率、跨境付款的预扣税,以及自 e-Invoice 上线后,一笔一笔躺在税务局系统里的自家发票数据。2025 年 3 月 15 日生效的《所得税与雇主稽查框架》(TAF ITE)把所得税、预扣税、资本利得税、纳闽业务活动与雇主义务合并进同一次稽查。本文讲清楚:什么会触发稽查、罚则阶梯每一级实际要付多少、五年时效怎么算又在什么情况下彻底消失,以及为什么"自愿披露"通常是一道算术题而不是一道道德题。

稽查与调查是两件不同的事

这两个词在日常对话里被混用,但在实务中含义天差地别。分清楚它们,决定了你在第一天该怎么应对。

税务稽查(Audit)税务调查(Investigation)
性质对已申报资料的例行核实怀疑逃税或存在重大差异时的强制性查察
形式案头稽查(在 LHDN 办公室进行,以信函索取文件)或实地稽查(到纳税人营业场所)民事或刑事;可能同步上门、扣押账册与设备
典型结果补充课税评定 + 第 113(2) 条罚款以显著更高的罚则和解,或依第 114 条起诉
时效一般在第 91 条的五年窗口内涉及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者无时效限制
连带风险限于税务范围可能触及反洗钱法令、资产被限制处分

一次应对不当的稽查,是可以升级成调查的。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条实务事实:对第一封信的回复,不是一件可以随手交给"谁手上有文件谁去办"的文书工作。

桌面上堆叠的会计凭证与账簿
案头稽查以一封索取文件的信函开始,实地稽查以一次上门开始。两种情况下,回复窗口都很短。

2025 年新框架覆盖了什么

《所得税与雇主稽查框架》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生效,把过去分头进行的多项检查合并进同一个框架。一次稽查如今可以同时覆盖:

所得税稽查——针对公司应课税收入的核心检查。预扣税稽查——第 107A、109、109A、109B 条项下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这是外资公司最常出错的领域,因为义务落在付款方身上,而且极易被忽略。资本利得税稽查——针对非上市股份处置的 CGT 制度。纳闽业务活动稽查——纳闽实体的实质与活动条件。雇主稽查——每月扣缴(MTD/PCB)、E 表与 EA 表、实物福利,以及外籍员工薪酬的处理。

为什么这次合并对中资集团特别要紧。典型架构——马来西亚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外派人员部分薪酬在境外发放——如今落在一次稽查里,而不是三次。同一位官员会同时看:管理费的扣除是否成立、这笔款项本应扣缴多少预扣税、以及外派人员境外那部分薪酬雇主有没有申报。一条线上的发现,会成为下一条线的证据。

罚则阶梯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113(2) 条的名义罚率,是少缴税款的 100%。实务中框架按纳税人的处罚历史适用一套优惠阶梯,而各级之间的落差,就是这件事的全部关键。

情形按少缴税款计算的罚率
在申报截止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自愿披露10%
六个月之后、稽查开始之前作出自愿披露15%
稽查查出——第一次15%
稽查查出——第二次30%
稽查查出——第三次及以后45%
故意提交不实申报100%
技术性调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真实分歧不罚,除非该问题已有公开裁定或 LHDN 指引

"第几次"的计算不是无限往前追。框架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期间开出的第 113(2) 条罚单来认定处罚历史;该期间内没有被罚过的,2022 年 5 月 1 日起的稽查发现即视为第一次。因此大多数 2022 年之后注册的外资公司,首次被查时都落在 15% 这一级——而这也正说明,真正要防的是第二次,因为罚率直接翻倍。

"技术性调整"这条豁免值得认真理解,因为它在实务中被主张得太少。当调整源于对法条在本案事实下的不同解读时,不应适用第 113(2) 条罚款。但例外几乎吞掉规则:若 LHDN 已就该问题发布过公开裁定或指引,这件事就不再属于"理解分歧"。

民事罚款背后的刑事条文

民事罚款是代替起诉而征收的。起诉权始终存在,而正是它的存在,决定了和解谈判的形状。

木质桌面上的法槌
民事罚款是代替起诉而征收的。第 113(1) 条与第 114 条,正是和解谈判背后的那把尺。
条文罪名责任
第 112(3) 条未提交报税表罚款 RM200 至 RM20,000,或监禁最高 6 个月,或两者兼施
第 113(1) 条不实申报或提供不实资料罚款 RM1,000 至 RM10,000,另加少缴税款 200% 的特别罚金
第 114(1) 条故意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罚款 RM1,000 至 RM20,000,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另加少缴税款 300% 的特别罚金
第 107C(9) 条CP204 分期税款逾期未缴未缴金额加征 10%
第 107C(10) 条实际税额超出预估超过 30%就超出 30% 部分加征 10%

第 107C 条的两项罚款,是公司在完全没有被稽查的情况下也会踩到的——它们直接由申报数据机械计算得出。只要 CP204 的预估显著低于最终税负,罚款就自动产生。具体机制(包括第六个月与第九个月的修订窗口)见我们的 CP204 与第 107C 条分期缴税指南

桌面上的计算器与财务报表
15% 的首次罚款与 45% 的第三次罚款,可以是同一个问题。差别只在历史记录。

五年时效——直到它不存在为止

根据所得税法令第 91(1) 条,LHDN 可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后五年内作出评定或补充评定。这是常规窗口,意味着一家进入第六个年头的公司,在任何时点身后都还挂着四个未关闭的年度。

而在存在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的情况下,这个窗口彻底消失。此类案件没有时效限制——事实支持追到哪一年,就可以追到哪一年。真正应该让善意纳税人警惕的是"疏忽"这个词,因为它并不要求存在不诚实。一家十年来从未为关联交易准备过转让定价文档的集团,或者从未考虑过向母公司付款是否需要扣缴预扣税的公司,显然算不上欺诈;但它是否构成疏忽,是税务官可以摆上桌面的问题,而答案决定了敞口是四年还是十四年。

支撑这一切的是记录保存义务。第 82A 条要求自相关课税年度结束起保存充分的文件七年。这个期限刻意长于五年评定窗口——账册必须活得够久,才能支撑一份在窗口末端才开出的评定。那些更换会计系统、更换服务商,或在没有档案交接方案的情况下关闭马来西亚办公室的公司,往往在最糟糕的时刻才发现这一点。

把外资公司送上名单的六个触发点

一、有关联交易但没有转让定价文档。与母公司或集团关联方之间的任何重大交易,在申报表上都是可见的。当同期文档不存在时,LHDN 作出调整非常容易,纳税人抗辩非常困难。详见我们的外资公司转让定价指南

二、支付到境外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这类款项会被审视两次:作为扣除项,它必须通过"完全且专为业务发生"的检验与独立交易原则定价;作为付款,它本应扣缴预扣税。如今两条线在同一次稽查内。费率与期限见我们的预扣税指南

三、连年亏损,或利润率明显偏离同业。开办期亏损是正常且可解释的。但一家在集团整体增长的同时连续六年报亏的子公司,实际上是在主张"马来西亚是一门赚钱生意里不赚钱的那一块"——LHDN 会要求它证明这一点。

四、与第三方数据对不上。LHDN 会交叉比对海关进口报关单、CP58 代理佣金申报表、CP204 预估与最终申报,如今还加上 e-Invoice 数据。公司自己申报的内容与交易对手方申报的内容之间的差异,是成本最低的选案信号之一。

五、外派人员薪酬跨境拆分发放。当管理者的一部分薪酬由境外母公司支付时,马来西亚一侧的雇主申报义务经常被漏掉。框架中的"雇主稽查"这一条线,正是为此而设。

六、现金密集型业务出现大额或异常变动。贸易、餐饮、零售与建筑等行业中,现金流转与申报营业额对不上的情形,始终是重点关注对象。

e-Invoice 改变了选案方式

在 MyInvois 之前,选案依赖年度申报表以及能与之匹配的第三方数据。e-Invoice 把"抽样"换成了"核对":发票开出的同时,交易层级的数据即流入 LHDN,而一笔境内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在系统里可见。

第四阶段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年营业额 RM100 万至 RM500 万的纳税人。2025 年 12 月 6 日内阁把豁免门槛由 RM50 万上调至 RM100 万,原定的最后一波实施随之取消——年营业额低于 RM100 万的企业获豁免,但可自愿加入。第四阶段的免罚宽限期再延长十二个月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仍可使用合并式电子发票,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执法。LHDN 已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布 e-Invoice 特定指引 4.7 版

不要误读这个宽限期。宽限推迟的是对"开票方式"的处罚,它并没有推迟你进入系统的义务,更不会对日后基于这些数据作出的所得税评定产生任何影响。把延期当作推迟落地理由的公司,推迟的只是自己的合规工作,而数据比对能力仍在持续建成。操作细节见我们的 MyInvois 落地指南
屏幕上的财务图表与打印出的分析报告
交易层级的 e-Invoice 数据,把选案从"抽样"变成了"核对"。

稽查已经开始了,怎么应对

先确认这是什么。读信函,看清覆盖哪些课税年度、属于哪一类稽查、索取哪些文件、回复期限是什么时候。案头还是实地,决定了后面所有环节的形态。

不要挤牙膏式地回复。把完整的回复整理好再一次性提交。先交一部分、之后再更正,等于邀请官员去质疑账册整体的可靠性——范围从一年扩大到四年,往往就是这样发生的。

先在内部把正确处理复原出来,再去辩护。把本应如何处理弄清楚,包括官员尚未发现的部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另一处无关的敞口却迟迟不披露,比一开始就摆到桌面上要糟糕得多。

把技术性调整和漏报分开。若调整源于真实的理解分歧,就明确提出,并举证当时采取该立场的依据——这正是框架下"不罚"的论据。若只是把收入漏掉了,还硬要谈"理解分歧",只会浪费掉别处更需要的可信度。

保住上诉通道。评定一旦作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在没有书面记录依据的情况下非正式地同意某项调整,可能会削弱日后的立场。

自愿披露的算术题

假设一家公司在某课税年度少申报了 RM400,000 收入,按 24% 企业税率计算,少缴税款 RM96,000。若在六个月窗口之后自愿披露,罚率 15%,即 RM14,400。若被第一次稽查查出,同样是 15%——一模一样。若属第二次查出,罚率 30%,即 RM28,800。若被认定为故意,罚率 100%,即 RM96,000。若依第 114 条被起诉,特别罚金 300%,即 RM288,000,另加罚款与可能的监禁。

真正改变决策的,不是单次发现的罚率,而是那条阶梯。第一次被查出的成本与自愿披露相同;自愿披露买到的,是让下一次仍然算作"第一次"。对一家打算在马来西亚经营十年的集团来说,这才是要守护的资产。另需注意:自愿披露仅适用于已提交相关报税表的纳税人,且披露必须完整、准确、出于善意。那种算计着"关掉一个问题、留着另一个"的部分披露不符合条件,也保不住那条阶梯。

在什么都还没发生之前,一份站得住脚的档案长什么样

当年度即已备妥的同期转让定价文档,而不是收到信之后补做的。真实存在的书面关联方协议,且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事情一致。一份预扣税台账,逐笔记录向非居民的付款、适用税率、援引的税收协定立场与汇出日期。在第六与第九个月依据真实预测修订过的 CP204 预估。覆盖每位外派人员全部薪酬(含境外支付部分)的雇主记录。按第 82A 条保存七年的账册,并且其形式能挺过一次会计系统更换或服务商更替。

这些都不是什么高深操作。它们只是一个运转正常的财务职能的日常工作——而它决定了你面对的,是一笔 15% 的调整,还是一场没有时效可言的"疏忽"对话。

ONEKEY BIZ 为外资马来西亚公司提供会计、税务合规与稽查支持:CP204 预估与修订、预扣税台账、转让定价文档、e-Invoice 落地,以及从第一封信到最终评定的 LHDN 稽查全程代理。请查看我们的会计与税务服务;如果信已经到了,请直接联系我们的团队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的税务稽查和税务调查有什么区别?

税务稽查是对已申报资料的例行核实,形式为在 LHDN 办公室进行的案头稽查或到营业场所的实地稽查,通常以补充评定加第 113(2) 条罚款收尾。税务调查具有强制性,在怀疑逃税或存在重大差异时启动,可为民事或刑事,且在涉及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时没有时效限制。一次应对不当的稽查,是可以升级成调查的。

如果 LHDN 查出少申报收入,罚多少?

第 113(2) 条的名义罚率是少缴税款的 100%,但框架适用一条阶梯:首次稽查发现 15%、第二次 30%、第三次及以后 45%、故意提交不实申报 100%。自愿披露在申报截止日起六个月内为 10%,之后为 15%。真正的技术性调整——对法条存在真实理解分歧——不罚,除非 LHDN 已就该问题发布公开裁定或指引。

LHDN 可以往回追多少年?

依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91(1) 条,评定或补充评定可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后五年内作出。但在存在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时,这个窗口彻底消失——此类案件没有时效限制。真正应让善意纳税人警惕的是「疏忽」,因为它并不要求不诚实:从未准备转让定价文档、从未考虑向母公司付款的预扣税,都可能被如此定性。另外,第 82A 条要求账册保存七年

为什么外资公司更容易被稽查?

因为它们身上的选案标记更多。最常见的六个是:有关联交易但没有同期转让定价文档;支付到境外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既作为扣除项、也作为预扣税义务被审视);连年亏损或利润率明显偏离同业;与海关报关单、CP58、CP204 等第三方数据对不上;外派人员薪酬跨境拆分导致马来西亚一侧的雇主申报被漏掉;以及现金密集型业务出现异常变动。

既然首次稽查罚率同样是 15%,还有必要自愿披露吗?

值得,因为你保护的是那条阶梯。首次稽查发现与自愿披露同样是 15%——但「被查出」会消耗掉你的首次身份,于是下一个问题按 30% 计,再下一个按 45% 计。自愿披露让你留在最低一级。另需注意:自愿披露仅适用于已提交相关报税表的纳税人,且必须完整、准确、出于善意;那种算计着关掉一个问题、留着另一个的部分披露不符合条件。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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