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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全球最低税(支柱二)2025–2026:外资跨国企业完整指南——15%有效税率、国内补足税、跨国补足税、安全港与首次申报截止日

·21 分钟阅读

2025年1月1日,一项将深刻影响所有在马来西亚经营的大型跨国企业税务策略的制度正式生效。全球最低税(GMT)——以经合组织(OECD)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为基础——依据2023年第(2)号《财政法》所载的立法正式实施。对于来自中国、台湾、香港和新加坡、隶属大型集团的外资公司而言,这并非抽象的国际税务讨论:它直接决定您的马来西亚实体是否需要在正常24%企业所得税之外,向税务局(LHDN)额外缴纳补足税,以及您母公司的激励结构是否依然可行。

核心要点

  •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马来西亚GMT适用于在紧接测试年度前四个财务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合并营收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
  • 15%最低有效税率:如您马来西亚实体的有效税率(ETR)低于15%,LHDN将征收国内补足税(DTT)以弥补差额——优先于其他司法管辖区。
  • 两种补足税:DTT保护马来西亚对境内低税利润的征税权;MTT则针对马来西亚母公司旗下境外低税率子公司。
  • 首次申报截止日:2027年6月30日(12月底财务年度集团,为FY2025年度结束后18个月)。LHDN于2026年2月3日发布国内补足税实施指引,并于2026年5月发布第7版常见问题解答。
  • 过渡期安全港适用于FY2025–FY2026,可利用逐国报告(CbCR)数据大幅降低合规负担。
  • 税务激励面临风险:先驱地位、投资税项免税额(ITA)等使ETR低于15%的激励措施,现可能触发补足税,抵消其财务效益——除非重新规划结构。

背景:马来西亚为何实施全球最低税

OECD两支柱解决方案源于各界对大型跨国企业向低税管辖区转移利润的长期担忧。支柱二专门针对这一问题,设立全球税率底线:若任何管辖区的集团利润税率低于15%,集团结构中的另一管辖区有权征收补足税,使实际税率达到15%。

马来西亚作为OECD/G20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正式加入逾140个已承诺实施支柱二的司法管辖区。相关立法通过2023年第(2)号《财政法》颁布,于2023年12月29日刊登于宪报,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中新增第十一部分(第157至239条)。上述条款对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生效。

马来西亚的战略考量显而易见:该国历来通过慷慨的税务激励(如MIDA先驱地位、投资税项免税额及各行业专项优惠)吸引外资,这些激励可将实际税率压低至远低于15%的水平。若无国内补足税,其他管辖区(如中国或荷兰)可依据其收入纳入规则(IIR)收取差额税款。通过自行征收DTT,马来西亚得以在国内留存此部分税收。LHDN官方GMT页面明确指出,GloBE规则设立"15%的新全球最低有效税率(ETR)",当集团在某司法管辖区的ETR低于该水平时,将征收补足税。

对外资公司而言,理解这一逻辑至关重要:若您的集团规模足够大而在适用范围内,问题已不再是能否在马来西亚实现低实际税率,而是实现该低税率是否真正为您节省了税款——抑或只是将税款缴纳对象从LHDN转移至了您所在国的税务机关。

适用范围:7.5亿欧元营收门槛

GMT并非适用于所有在马来西亚经营的外资公司,其目标为大型跨国企业。门槛测试规则如下:

测试项目 门槛/条件 满足条件时的后果
集团营收门槛 前四个财务年度中≥2个年度合并营收≥7.5亿欧元 集团在GMT适用范围内(DTT + MTT可能适用)
司法管辖区ETR测试 马来西亚ETR < 15% 对马来西亚成员实体征收国内补足税(DTT)
微量豁免——营收 该司法管辖区平均GloBE营收 < 1,000万欧元 该司法管辖区补足税视为零
微量豁免——收益 该司法管辖区平均GloBE收益或亏损 < 100万欧元 该司法管辖区补足税视为零
实质性收入排除(SBIE) 合格薪资的5% + 合格有形资产的5%(过渡期适用较高比例,至2032年) 从GloBE收益中扣除;降低补足税敞口

许多外资集团忽视的一个关键细节:营收门槛测试采用测试年度前四年的数据,而非当年数据。这意味着近年快速增长、已在过去四年中有两年超过7.5亿欧元的集团,即便当年营收暂时低于门槛,也可能已身处适用范围。

两种补足税:DTT与MTT详解

国内补足税(DTT)

DTT是马来西亚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当马来西亚所有成员实体(CE)的司法管辖区ETR在某一财务年度低于15%时,DTT适用于相关马来西亚CE——即您的马来西亚子公司或常设机构。LHDN于2026年2月3日发布DTT专项指引,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义务及与国际GloBE规则的交互关系。

DTT税负按各马来西亚CE的GloBE收益占所有马来西亚CE总GloBE收益的比例分配,仅具有正GloBE收益的实体承担DTT分配。实际意义:若您的马来西亚公司凭借先驱地位或ITA,将实际税率压至约8%,且没有其他机制将马来西亚司法管辖区ETR推至15%,则将对约7%的GloBE超额利润征收DTT。由于马来西亚在本地收取此税,无论是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还是新加坡的国内税务局,均不应再就马来西亚的不足部分依据其自身IIR额外征税。

跨国补足税(MTT)

MTT针对反向情形:马来西亚最终母公司(UPE)在境外低税率管辖区持有子公司,若这些境外子公司在当地的ETR低于15%,且马来西亚是依据收入纳入规则(IIR)负责征收的管辖区,马来西亚将向马来西亚UPE征收MTT,补足差额。此规则主要与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集团相关,但同样需要引起在马来西亚设立控股或地区总部结构的外资公司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LHDN已确认马来西亚目前不采用低税支付规则(UTPR),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现阶段的框架。

对中资和新加坡集团的具体影响:中国母公司(中国UPE)旗下马来西亚制造业子公司若持有先驱地位——五年内可将马来西亚ETR降至接近0%——LHDN现将对该马来西亚子公司的利润征收DTT,弥补至15%的缺口。制造业成本节省效益依然存在,但激励措施的税务效益将被部分抵消。集团在承诺马来西亚激励申请之前,必须重新建立GMT后的税务经济模型。

实质性收入排除(SBIE):内置扣除机制

支柱二承认真实的经济活动——实实在在的员工和实物资产——理应从补足税制度中获得扣除。SBIE通过以下金额减少可能需缴纳补足税的GloBE收益:

在初始八年过渡期(FY2025至FY2032)内,马来西亚适用较高的过渡比例以缓解GMT冲击。比例将从2025–2026年的10%/8%逐步降至2033年及以后的稳态5%/5%。这意味着制造企业、物流运营商及其他资本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恰恰是外资产业投资者通常在马来西亚设立的类型——在初期从SBIE中获益最多。在马来西亚拥有大量员工和重大厂房机械投资的企业,将显著降低补足税敞口。

这也是为何轻资产控股公司或纯粹的知识产权授权结构,远比在马来西亚拥有真实员工队伍和固定资产的实质性运营子公司更容易受到GMT影响。

过渡期安全港:简化首次申报年度的合规工作

LHDN实施指引认识到完整GloBE计算的复杂性,为实施初期提供了过渡性逐国报告安全港(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ur)。该安全港允许跨国企业集团使用其逐国报告(CbCR)数据——大多数大型集团已因BEPS目的而编制此报告——进行简化测试。若马来西亚通过以下三项测试之一,当年马来西亚的补足税视为零:

  1. 微量测试:马来西亚GloBE营收低于1,000万欧元且GloBE收益低于100万欧元(三年平均值)。
  2. 简化ETR测试:简化ETR(使用CbCR中的财务会计数据)达到或超过过渡利率(FY2023为15%,FY2024为16%,FY2025及以后为17%)。
  3. 例行利润测试:马来西亚税前利润(亏损)不超过SBIE金额,表明所有利润均可归因于真实的实质性活动。

过渡性CbCR安全港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且不晚于2028年6月30日结束的财务年度。这意味着大多数集团应可在FY2025和FY2026使用该安全港,为在FY2027之前建立完整GloBE计算基础设施争取时间。

LHDN指引的一项重要提示:为使用安全港,CbCR本身须符合"合格逐国报告"标准——即须按适当会计准则编制,并反映一致的方法论。若集团CbCR编制不规范,例如使用管理账目而非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司法管辖区分配不一致,可能无法获得资格。

申报义务、截止日期及LHDN要求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GMT在马来西亚创设了全新的申报义务,与标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C表)完全独立:

文件 说明 申报截止日
GloBE信息申报表(GIR) 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全球GloBE计算的详细信息申报表 报告财务年度最后一天起15个月内(首次过渡年度为18个月)
补足税申报表(TTR) 申报马来西亚应付DTT和/或MTT的专项申报表 报告财务年度最后一天起15个月内(首次过渡年度为18个月)
标准C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变 财务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

对于标准12月31日财务年度的集团,FY2025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首次GIR和TTR的截止日期为2027年6月30日(FY2025年度结束后18个月)。非12月财务年度的集团应自行计算其18个月期限。LHDN 2026年5月发布的第7版常见问题解答还明确,对于由两个财务年度不同的母实体共同持有的合资企业,申报截止日以较早的财务年度为准。

申报可由马来西亚CE本身、指定的当地实体、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完成——但使用代理申报人的选择须在报告财务年度最后一天起15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LHDN。

LHDN在2026年5月的FAQ更新中还确认,国内GMT条款将自动采纳OECD发布的行政指引,无需马来西亚另行立法,从而简化了程序。

电子发票基础设施加速资本免税额:马来西亚已就用于实施电子发票的信息通信技术设备,在2026年颁布《所得税(加速资本免税额)规则》。投资升级ERP、会计或账单系统以同时满足GMT和电子发票合规要求的外资公司,可申请加速摊销,部分抵消合规投资成本。

实例演示:中资制造集团与马来西亚子公司

设想一家中国上市制造集团(过去四年每年全球合并营收均为20亿欧元),三年前在槟城成立了一家生产电子元件的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该马来西亚子公司获得先驱地位,五年内企业所得税降至0%。其FY2025损益表显示:

第一步——集团是否在适用范围内?是的。过去四年每年合并营收均超过7.5亿欧元。

第二步——微量豁免是否适用?不适用。GloBE营收为4,500万欧元(远超1,000万欧元),利润为400万欧元(超过100万欧元)。

第三步——尝试过渡性CbCR安全港(简化ETR测试)。马来西亚实体缴纳0%所得税(先驱地位)。简化ETR = 0% → 未通过简化ETR测试(FY2025须≥17%)。例行利润测试:SBIE = (10% × 300万欧元薪资)+(8% × 1,000万欧元资产)= 30万 + 80万 = 110万欧元。税前利润400万欧元超过SBIE 110万欧元 → 未通过例行利润测试。微量测试亦未通过。该集团无法对此马来西亚实体使用FY2025安全港。

第四步——计算DTT。净GloBE收益 = 400万 − 110万SBIE = 290万欧元。司法管辖区ETR = 0%。补足税率 = 15% − 0% = 15%。DTT = 15% × 290万欧元 ≈ 43.5万欧元,须于2027年6月30日前缴纳LHDN。

战略含义:五年先驱地位虽节省了在马来西亚盈利的24%企业所得税,现将产生15%的DTT。相对于正常24%税率,先驱地位带来的实际节税幅度,从24个百分点降至约9个百分点。先驱地位仍有价值,但远低于集团原本的测算。在申请任何激励延期之前,有必要与合格税务顾问重新评估。

外资跨国企业集团常见错误及规避方法

错误一:认为"低于门槛"就不适用GMT

7.5亿欧元门槛基于前四年回溯测试。若集团近年已在过去四年中有两年超过7.5亿欧元,即便当年营收暂时低于门槛,也已在适用范围内。接近门槛的集团应每年审慎建模,而非一次性判断。

错误二:混淆集团层面的适用范围与实体层面的税负

在GMT"适用范围"内,并不自动意味着您的马来西亚实体需要缴纳DTT。您仍需计算马来西亚的司法管辖区ETR。若您的马来西亚公司按标准24%税率纳税(无特殊激励),其司法管辖区ETR已超过15%,无需缴纳补足税。问题仅在激励措施或亏损将实际税率压低至15%以下时产生。

错误三:忽视GMT对待申请MIDA激励措施的影响

当前正在申请或计划申请MIDA先驱地位或ITA的外资公司,必须将GMT纳入考量。将ETR降低至15%以下的激励措施,现可能触发DTT,降低其净效益。马来西亚政府已明确表示将探索非税激励措施和投资税收抵免,以在GMT时代替代或补充传统的所得税激励。在确定结构前,请将此因素纳入您的激励策略。

错误四:在使用安全港前未评估CbCR质量

过渡性CbCR安全港颇具价值,但仅适用于CbCR符合"合格逐国报告"标准的情形。若集团CbCR编制不规范——例如使用管理账目而非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司法管辖区分配不一致——可能无法获得资格。现在就应审查CbCR质量,以应对首次申报截止日。

错误五:错过18个月申报窗口

LHDN对违反补足税申报义务者施加罚款。对大多数集团而言,首次截止日为2027年6月30日——但鉴于GloBE计算的复杂性,现在就应着手准备。18个月的窗口看似充裕,但整合全球数据、计算集团各司法管辖区ETR、运行完整GloBE模型,对大型集团而言往往需要六至十二个月。安全港选择和申报实体指定,也须在15个月内(即12月财务年度集团须于2027年3月31日前)以书面提交LHDN。

马来西亚在GMT背景下维持竞争力的举措

马来西亚政府深知GMT改变了外资吸引的逻辑,已启动多项应对措施:

对外资投资者而言,信息明确:马来西亚依然致力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但实现这一承诺的方式正在演进。零税率企业所得税激励作为单独卖点的时代正在结束。取而代之的是更广泛的成本竞争力、高技能人才、完善的基础设施、供应链深度和定向补贴。

外资跨国企业集团马来西亚业务行动计划(分步指引)

  1. 评估适用范围(立即):核查集团过去四个财务年度的合并营收是否达到7.5亿欧元门槛。若适用,继续以下步骤。
  2. 梳理马来西亚成员实体(立即):识别跨国企业集团中所有属于成员实体的马来西亚实体——子公司、分公司、常设机构、合资企业。
  3. 初步计算司法管辖区ETR(2026年第三季度):利用现有会计数据估算马来西亚司法管辖区ETR,识别激励措施(先驱地位、ITA)是否将ETR压低至15%以下。
  4. 测试安全港资格(2026年第三季度):使用CbCR数据运行过渡性CbCR安全港三项简化测试。若马来西亚ETR接近15%,安全港可能通过;若明显偏低(如先驱地位下的0%),则需进行完整GloBE计算。
  5. 评估SBIE扣除(2026年第三季度):计算马来西亚合格薪资和有形资产价值,适用过渡期SBIE比例,量化可扣除金额,以减少须补足税的GloBE收益。
  6. 审查MIDA激励策略(2026年第四季度):对任何待申请或计划中的激励措施,建立GMT后净效益模型,并向MIDA咨询NIF和非税激励选项。
  7. 指定申报实体(12月财务年度集团须于2027年3月31日前):决定由马来西亚CE、UPE还是指定申报人提交GIR和TTR,并以书面方式通知LHDN。
  8. 准备并提交GIR和TTR(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完整GloBE计算(或安全港分析),编制GloBE信息申报表,并连同应付税款一并提交补足税申报表。
  9. 聘请合格的马来西亚税务顾问:鉴于GloBE计算的复杂性及其与本地激励措施的交互关系,强烈建议聘请具备GMT专业知识的注册税务代理。我们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可为您对接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门处理外资私人有限公司的LHDN合规事宜,包括GMT相关申报。

ONEKEY BIZ 如何提供帮助

应对全球最低税是一项横跨公司架构、会计系统、激励策略与LHDN合规的综合性挑战。ONEKEY BIZ与来自中国、台湾、香港和新加坡的外资公司合作,确保其马来西亚实体准确、按时履行所有税务义务。

我们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涵盖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完整的年度LHDN合规周期:财务报表编制、C表申报、预计应课税入息(ECI)提交,以及——对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而言至关重要的——与集团GMT顾问协同,确保GloBE拼图中的马来西亚部分得到正确处理。我们还协助新成立实体在LHDN注册、获取税务参考编号,并从一开始就建立正确的会计系统。

如果您的集团现有MIDA激励措施可能受GMT影响,或您正规划新的马来西亚投资并希望在承诺之前建立GMT后激励经济效益模型,欢迎与我们的顾问联系。我们可以为您对接在MIDA申请和GloBE合规两大领域均具备丰富经验的税务专家——这两个领域在GMT时代必须协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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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如果我们集团营收低于7.5亿欧元,马来西亚全球最低税是否适用于我的马来西亚子公司?

不适用。GMT仅适用于在紧接测试财务年度前四个财务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合并营收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若您的集团低于此门槛,DTT和MTT均不适用于您的马来西亚实体,您仍须按标准24%企业所得税率纳税。

马来西亚的国内补足税(DTT)和跨国补足税(MTT)有何区别?

国内补足税(DTT)是当马来西亚的司法管辖区有效税率(ETR)低于15%时,向马来西亚成员实体征收的税款。马来西亚在本地收取此补足税,从而防止其他国家依据收入纳入规则(IIR)在境外征收。跨国补足税(MTT)则是对马来西亚最终母公司就其境外低税率成员实体(ETR低于15%)所征收的补足税。

马来西亚GloBE信息申报表和补足税申报表的首次截止日期是何时?

对于财务年度截止日为12月31日的跨国企业集团,2025财务年度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GloBE信息申报表(GIR)和补足税申报表(TTR)须在报告财务年度最后一天起18个月内提交,即首次截止日为2027年6月30日。非12月财务年度的集团应自行计算其18个月期限。

我的跨国企业集团能否使用过渡期安全港来简化马来西亚的GMT合规工作?

可以。在过渡期(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且不晚于2028年6月30日结束的财务年度),跨国企业集团可使用基于逐国报告(CbCR)数据的过渡期安全港。若经简化测试(微量收入测试、简化有效税率测试或例行利润测试)符合条件,该司法管辖区的补足税视为零,可大幅降低合规负担。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相关政策、门槛与官方费用由马来西亚主管机构制定,并可能随时调整。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我们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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